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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形势下的劳动者权利保护

时间:2006-11-23栏目:劳动保障论文

相关法律责任,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的目的。现行劳动法规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故意规避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应如何惩罚的规定并不明确,更无相关的处罚措施。建议对以上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出台相应的处罚措施;对用人单位这种恶意行为加重追究其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比如把额外经济补偿金从50%1增加到的100%,以有效的打击用人单位的规避行为。

  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

  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的报酬。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其它他合法的劳动收入,是劳动者用自己付出的劳动所换来的物质利益。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目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为突出,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据统计近年来70%以上的工人群体性事件都因拖欠工资问题引起,在各大报上看到上别劳动者为讨薪采取过激的行为,如“要跳楼”、“聚众闹事”等并不少见,虽然其中出现“闹剧”,但拖欠工资的实事,我们是无法否认,这不得不引起我们整个社会的重视。笔者认为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处罚太轻。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劳动者打到劳动仲裁,也只是对用人单位加罚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对用人单位处罚太轻,也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工资法对此进行规范,虽然不少地方有工资立法的准备,但当前总体上讲法律依据还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劳动部门对随意克扣、拖欠、压低工资的企业处罚不够坚决,处理的时间过长。建议执法部门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的监察执法,普遍建立举报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欠薪保障机制,垫付被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应加快统一工资法的立法进程,加大追究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者的法律责任,切实用法律为劳动者撑起一片天空,使治理欠薪问题尽快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从根本上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但不包括加班费,不少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我们还应重视。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例深圳某服装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做虽然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笔者认为这方面应建立统一的行业工资标准,形成对各种计件工作有一套比较科学实用的评估机制,在计件工作中有科学合理的依据,并有相关评估机构对“计件合理性的争议”进行科学的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现实中不安劳动法标准支付加班费的企业非常多,据笔者现实接触依法支付加班费的用人单位只占少数,一些用人单位甚至加班的小时工资连平时不加班的小时工资多都没有。例如上面的深圳某服装厂,内部的计时工资平时每小时2元,每加班一小时1.5元,这种加班计时工资比正常工作计时工资少的现象,并不少见,不少用人单位自认支付加班费由其自己决定,想支付就支付,而劳动者往往不了解法律的规定或不敢主张权利等到离职后再主张权利,而这时申诉时效又只规定了60日,不少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只支持劳动者离职前60天的加班费,对劳动者非常不利,这也放纵了用人单位的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的行为。笔者认为要保护好劳动者依法获得加班费的权利,一方面应延长劳动者加班费的申诉时间,可仿照民法二年的时效,并把加班费一起列入工资方面的立法中去,把不依法支付加班费定性为拖欠工资;另一方面行政部门加强查处力度,并对投诉的劳动者采取相应的保护。

  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

  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劳动者的积极性。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要安排加班,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取得同意是必经的程序,否则用人单位强行让劳动者加班,便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即使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也不能违反劳动法的规定长时间加班。目前也有不少劳动者为了加班费,自愿长时间加班,造成工伤事故不仅伤害其自身安全,有时也伤害了他人。因此笔者认为劳动者休息权也是劳动者的一项义务。当前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主要表现在长时间加班。笔者曾在一家公司担任安全主任1,公司生产

线上的劳动者实行两班制,每天工作12小时,而且一个月下来一天休息的时间都没有,这严重侵害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公司在半年内就出现两起劳动者手指被压断的工伤事故,这与劳动者长时间加班注意力下降是有很大关系的。公司的员工为了不失去工作也不敢投诉。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严重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发生,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严监察力度不够有关;另一方面是与劳动者为了不失去工作岗位,不敢投诉有关。综合以上笔者认为劳动者弱势地位下,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更要依法履行其职责,对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把“强迫劳动者加班”“严重超时加班”作为打击的重点;同时对劳动者就业权进行根本性的保护,让劳动者能够行使救济权,去主动的主张权利,否则保护劳动者休息权也只是一句空话。

  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我们可看出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少报人数,如笔者亲历一家有五百多人的公司在劳动部门上报的员工只有一百多人,当然为员工办了社会保险的只有一百多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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