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先生网 >> 法律论文 >> 劳动保障论文 >> 正文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研究

时间:2006-11-23栏目:劳动保障论文

的5%-8%,职工缴纳保险费的费率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缴费率随经济的发展作相应调整;第四,建立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缴费的30%-35%;第五,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第六,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3、失业保险

  为了解决失业工人的生活问题,政务院于1950年颁布了《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暂行办法》;于1952年颁布了《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及《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到1956年,基本解决了我国的失业问题,可惜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一政策没有实现制度化并延续下来,失业救济被纳入了民政部门的社会救济范围中。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规定”,对劳动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并建立起了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为贯彻国家的规定,云南省于同年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建立起了云南的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其基本特点是把救济和促进再就业结合起来,在保障失业职工基本生活稳定的基础上运用失业保险基金组织失业人员进行转业培训,为他们提供再就业的条件。

  1993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重新建立起较为规范的失业保险制度,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云南省于1994年颁布了《云南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在很大程度上发展和完善了国务院的《暂行规定》。具体表现为:首先,扩大了覆盖范围,以国有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作为基本的实施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供销社、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及其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部分乡镇企业;其次,调整了失业基金的征缴比例,将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基金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的1%缴纳”,调整为按工资总额的1%征收;第三,改进了失业救济金的计发办法,提高了失业救济金的标准;第四,提高了统筹层次,将县、市统筹提高到地、市统筹;第五,重新规范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及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大量失业职工涌现,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1996年云南省颁布了《云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重点解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此后,云南省于1997年和1998年相继颁布了《云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失业职工管理暂行办法》,以领先于国务院相关立法的速度建立起了本省的失业保险法律体系。在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引下,国务院于1999年1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失业保险制度,为失业保险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此后,为了与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相衔接,云南省于1999年6月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切实做好我省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由此确立了云南省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其主要内容是:第一,再次扩大了覆盖范围;第二,增加了失业保险金的来源,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国家财政拨付一定的失业保险金;第三,提高了失业保险费的费率,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规定了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失业职工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云南省政府规定的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第五,加强对失业职工的管理,采取“统筹规划、集中登记、分散管理、奖扶结合”的管理办法。

  4、工伤保险

  云南省的工伤保险制度与全国一样,源于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由于这项制度存在覆盖面窄、待遇低以及缺乏强制性等诸多弊端,云南省于1992年开始对这项制度进行改革,并于1995年颁布了《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1996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开始按社会保险方式对原有的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为配合这一规定,云南省于1997年颁布了《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是:第一,明确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二,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伤亡事故风险大小、职业危害程度不同实行差别费率。企业按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的0.5%-1.5%至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第三,建立了工伤和职业病伤残鉴定制度;第四,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和伤残待遇三种,职工因工负伤可按规定的标准享受上述待遇;第五,规定了企业和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5、生育保险

  我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即《劳动保险条例》;1955年,政务院颁布《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规定》,建立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的生育保险制度。为进一步保护妇女和婴儿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整体素质,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为落实上述规定,解决云南省企业之间生育费用负担畸轻畸重,部分企业中女职工生育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矛盾,云南省昆明市政府于1989年发布了《昆明市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试行办法》,开始了生育保险制度的积极探索。1994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提出要按照社会保险方式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对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标准、形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1995年,云南省根据上述《办法》,颁布了《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在全省逐步推开了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改革的核心是将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储备”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规定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并进行规范管理。其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二,规定生育保险费的缴纳由企业按其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第三,规定了女职工所能享受的生育待遇标准。

  (二)社会救济制度

  1、农村社会救济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对农村中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

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因病、灾、缺少劳动能力等造成生活困难的贫困对象,采取物质帮助、扶贫生产等多种形式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2、城市社会救济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上出现了一批破产、停产企业和一批失业、下岗人员,这使得我国城镇贫困问题日益突出。1994年,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199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所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都应得到救济。这项制度为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被称为城市居民的最后一道“安全网”。1997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为配合中央的精神,云南省于1998年7月颁布了《云南省城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下页更精彩:1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