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为被告。第四,建议明确案件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因此,反倾销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实就是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反倾销案件确系专业性强的新型案件,所以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也就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有人主张仿效美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负责反倾销司法审查,认为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反倾销调查是技术性强、专业化要求高、程序复杂的工作,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普通法院处理恐有困难;况且地方中院与中央部委地位上、权威上的实际反差,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也难免影响国内外当事人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独立性、公正性及准确性的信心。(注:缪剑文,鲍建强,《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国际贸易》1997年第10期。)由于我国法院的设置源于法院组织法,新设专门法院必须首先修改法院组织法,目前看来尚不太可能,因此考虑设置专门法院缺乏现实法律依据;其次,我国刚刚采用反倾销措施不久,决定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产品很少,相应地目前反倾销司法审查案件不会太多,所以似没有设立专门法院的必要。随着司法改革的进行和我国国际贸易类案件的增多,不排除以后在现有法院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庭,甚至另设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的可能。最后,建议明确当事人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不立案调查决定作出之日起,其他裁定或者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反倾销司法审查问题作为我国现行反倾销法律制度的主要漏洞,需要尽快地得到弥补,以便我国能够有效保护国内工业和国内市场,推动经济发展,又能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促使我国早日溶入世界经济的潮流。
反倾销司法审查问题作为我国现行反倾销法律制度的主要漏洞,需要尽快地得到弥补,以便我国能够有效保护国内工业和国内市场,推动经济发展,又能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促使我国早日溶入世界经济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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