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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商业信息的经济价值和实用性

时间:2006-11-24栏目:国际经济法论文

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因此,并非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构成企业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必须具有以下特征:是企业花费一定的人力和物力长期积累的特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实用性;企业对客户名单采取了适当、合理的保护措施。
  
  本案中,本案中,原告仅以其与日商“森林株式会社”有过一段时间的稳定交易关系就主张该信息为企业的特定客户,并未就该客户名单是区别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定客户信息进行举证说明,故法院对涉案日商“森林株式会社”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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