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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行政法保护

时间:2006-11-24栏目:国际经济法论文

主要是针对正在进行,不立即制止将会给权利人带来巨大损害的侵权行为。在本案中,海南工商局对毛某军做出了拆除与拾味堂相类似的设计风格、包装、装潢的行政处罚,有效地遏制了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
  
  第二,行政罚款。为了达到对侵权人的惩戒目的,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行政机关可以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应当明确的是,此处的罚款并非是必须适用的,当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时,民事赔偿优先于行政赔偿。至于罚款的数额,则应当根据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情节来决定。对于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继续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可以从重处罚。
  
  第三,损害赔偿问题。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对扰乱正常经济秩序的违反诚实信用的不法行为依法进行惩戒,因此,在商业秘密的行政救济中,行政机关只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由于侵权行为使企业遭受损害,权利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损害赔偿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对此,权利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可见,较之于刑事保护、民事保护,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具有广泛性、直接性、强制性、惩罚性等特点,能够较为迅速制止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www.fwsir.com)因此,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权利人应当学会利用行政保护途径来追究商业秘密侵权人的行政责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商业秘密被侵犯时,权利人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当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时,有权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侵权人相应的行政责任,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给予侵权人相应的行政罚款。
  
  有关商业秘密专业法律问题
  
  1、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且构成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除在第二条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一般性规定外,还通过特别条款对特定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了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十五类(157-165)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其中项下160分类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可见,侵犯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不是两个案由。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上,如果诉争行为属于特别条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以特别条款进行调整,只有当诉争行为不构成特别条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才适用一般性条款。
  
  本案中,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本案中两被告存在两项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侵犯了原告的包装装潢,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是使用了与原告的菜品相同的原材料,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对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提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予以支持。
  
  2、商业秘密的“涉密点”。
  
  “涉密点”是法院审查权利人主张的信息是否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依据。对此,权利人应当对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信息予以明确,并充分证明侵权方与原告相同或相似的“涉密点”,而不能笼统地主张保护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权利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商业秘密系由若干部分组成的,权利人应明确整体或组成部分是商业秘密抑或整体与组成部分均是商业秘密”。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的证据,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使用的信息或原料配方与其商业秘密一致或相近,故法院对其主张的经营信息以及主打产品的原料配方的商业秘密保护,不予支持。
  
  3、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可否作为责任承担方式?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公民、法人的人身性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手段,在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般不予适用,除非权利人因为侵权行为遭受了商誉的损失和影响。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
  
  本案中,两被告为装修、装潢风格的近似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人身权的损害,故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主张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权利人因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在监督检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157、仿冒纠纷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4)伪造产地纠纷
  
  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159、虚假宣传纠纷
  
  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162、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163、有奖销售纠纷
  
  164、商业诋毁纠纷
  
  165、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第五条 权利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商业秘密系由若干部分组成的,权利人应明确整体或组成部分是商业秘密抑或整体与组成部分均是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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