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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基本原则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运用及我国的服务贸易立法与实践

时间:2006-11-24栏目:国际经济法论文

部门、特定地区开放或进行试点工作。总体上讲,我国服务业的开放程度还不高。我国对外商进入我国服务行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的限制:
1.开业权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24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之一,可以限制国际服务贸易:①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②为保护生态环境;③为建立或者加快国内特定的服务行业;④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⑤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第2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服务贸易,国家予以禁止: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利益的;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64。”1997年12月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运输服务业中的出租汽车、加油站属限制外商投资项目;内外贸、旅游、房地产及服务业不允许外商独资;金融及相关行业,印刷、出版发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音像制品制作等属限制外商投资产业,一般要求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或者不允许外商独资;对邮政、电信、空中交通管制、广播电视业、新闻业、国家和我国缔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都属于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不允许外商进入。65”
在具体的服务业领域:(1)金融业。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受到严格限制,但已有一定程度的开放。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5颁布了《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条件的改善和规范化,到1997年底,中国已允许在23个城市和海南省建立外资金融机构66。允许经营人民币的外资金融机构只在上海、深圳两城市试点。截至1999年2月底,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营业性机构已达191家,总资产达到360多亿美元67。(2)保险业。外资保险机构已在上海和广州进行试点,继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后,众多外资保险机构纷纷要求进入中国68。现已设立了外资保险类机构共14家,其中分公司7家,合资保险公司5家,保险中介机构2家69。(3)证券业。证券业还未允许外资证券公司进入经营。但允许外资证券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可以申请成为沪深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通过中方代理从事B股交易70。(4)商业。1995年10月,国务院决定允许北京或上海试办两家中外合资的连锁商业企业,商业企业须由中方控股51%以上,掌握重大问题决策权,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71。1999年6月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或合作商业企业,但暂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商业企业72。商业零售业已允许外资进入,但批发业还不允许外资经营。(5)交通运输业。内河和沿海运输还未允许外资运输机构经营。其它已允许设立合资公司,但不允许外资控股。(6)广告、展览业。广告业已经开放,但展览业尚未试点

。(7)旅游业。旅游业已允许外资进入,但导游人员未允许外国人从业。1999年初由国家旅游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对合资中、外方的条件,旅行社的规模、经营权限及审批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73,对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8)法律服务和会计服务等专业服务虽已试点开放,但仍受到严格限制74。外国和港台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393家代表处,可以从事其所在国法律或有关国际法的咨询,可应客户或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处理其所在国的法律事务75,但不能从事中国法律,不能解释中国法,不能招聘中国律师76。
2.对外资的股权或数量限制
在民用航空业中,中国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民用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要求中方出资应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占51%以上,董事长、总经理由中方人员担任,也就是说,外资的股权比例只能是49%以下。外商投资设立的航空运输企业,外商在该企业的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的表决权不得超过25%,董事长、总经理均由中方人员担任77。我国还规定,对于新成立的外商投资的船务公司,申请者必须有15年以上的航运资格,在华设代表处满3年,且每月挂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所在港口一次,并且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美元78。《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是:“举办合作所的外方,必须具有先进的专业技术和良好的信誉,年收入不少于2000万美元,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200人……。”
3.人员的国际流动的限制
中国对外籍人员到本国就业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必须年满18岁,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无犯罪记录,有确定的聘用单位,持有有效的护照等79。
4. 职业资格的限制
如外国人在中国提供教育服务需要获得中国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教委颁发的许可证,并且获得过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适当的专业的职称;外国人在中国提供翻译服务,需获得国家专家局和其它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要求有一定的翻译工作经验和掌握精通的工作语言80。
(二)适应WTO市场准入原则应作的调整
上述市场准入限制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是相悖的。对开业权的限制,可以逐渐开放,对外资的股权或数量限制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从根本上禁止的。
根据1999年11月15日达成的中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市场准入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涉及服务贸易的领域有:(1)中国放宽外国银行、保险、电信公司进入;(2)中国向美国出口商提供经销权;(3)中国放宽美国职业机构的进入,如律师、会计、医疗服务公司;(4)中国将增加外国电影进口数量,从目前10部增加到一年至少20部;(5)中国同意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两年后,允许外资银行与中国企业进行本地人民币业务;(6)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两年后,允许外资电信企业持股49%,两年后增至50%81。根椐最惠国待遇原则,这些新的市场准入规定将同样及于其他国家。
针对我国市场准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
1.在今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承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义务谈判中, 对经营权而言,要结合我国服务业的实际情况,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给予发展中国家市场准入的灵活性以及经济劳动一体化、政府采购、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和补贴被排除在市场准入之外,提出开放的范围、步骤及程度,提出市场准入的限制条件。我国在谈判列开价单时,在允诺开放义务时,根据互惠原则,也希望其他国家(地区)对我服务企业开放市场。
2.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13、14、15条规定,经济一体化、劳动一体化这些排除市场准入的规定,对我国这样一个服务贸易发展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小外国服务业对我国服务业的冲击,保护国内服务业。我国要充分利用这些规定,为发展我国国际服务贸易服务。
3.《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规定,市场准入中的有关承诺义务在没有说明的情况下,不得采取有关数量配额限制,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过程中,对数量配额限制要在承诺表中明确注明,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要对有关外资立法加以修改,废除与有关数量配额限制相悖的法律条文。
4.市场准入的几种限制措施,要少运用开业权限制和数量或股权限制,可以运用人员的国际流动和职业资格限制,以达到减缓外国服务业对我国服务业的冲击力度。


第五章 国际服务贸易与透明度原则

一、透明度原则的内涵及其重要性
透明度原则是《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三个主要目标(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稳定性)82之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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