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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的董事忠实义务制度

时间:2006-11-24栏目:商法论文

商法》第275条之四。为保护股东利益,日英美等国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持公司股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可向公司有权机关(日本为监事会,美国为董事会)请求提起诉讼追究董事责任,如公司怠于应诉(日本《商法》规定为监事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不提起诉讼者)则股东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17]。
  为更有力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追究违反忠实义务董事的责任,可将《公司法》第63条关于董事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和第111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诉权的规定加以合并。我国股东法律意识不强,不应照搬日本商法设置股东诉权前置程序的规定,而应直接赋予监事会、股东诉权,在《公司法》总则中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董事、经理执行职务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或者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监事会或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
【参考文献】
  [1]Paul  L.Davies  and  John  P.Lowery,Companies  In  General.The  Journal  of  Business  Law,January,1998,p.55.
  [2]M  C  Oliver  and  E  A  Marshell,Company  law,London:Pitman  Publishing,1992,p.312.
  [3]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08.
  [4]德国股份法[S].第93条.
  [5]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73.
  [6]张民安.董事忠实义务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5).86-91.
  [7]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42.
  [8]徐燕.公司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76.
  [9]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72.
  [10]同[2].17.
  [11]同[5].312.
  [12]同[5].253.
  [13]国务院证券委.国家体改委,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S].第120条.1994.
  [14]罗培新.董事忠实义务的确立与完善[J].经济与法.1998(12).73.
  [15]同[5].264.
  [16]John  Lowry  and  Rod  Edmunds,The  Corporate  Opportunity  Doctrine:The  Shifting  Boundaries  of  the  Duty  and  its  Remedies,The  Modem  Law  Review  Vol.6,July.1998.
  [17]同[8].285.
  收稿日期:200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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