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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法的立法模式再研究

时间:2006-11-24栏目:商法论文

  在我国,重商扬商的法律制度形式,即是在立法中选择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因为民  商合一立法体制,将商法的总则内容纳入民法典,将商法分则内容或纳入民法典、或与  其他民事特别法一样,以单行法形式存在,商法的独立性、重要性无从体现,这样的法  律制度形式不具有重商扬商的特性,反而是民法领域扩大化,是彰显重民抑商的法律制  度形式。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是将民法典与商法典分立的体例,符合经济生活对法律调  整的不同需求,不仅使民法与商法各自发挥其应有的效用,而且使独立商法的全貌:其  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及其特有的立法技术全方位地为人们所了解、知晓并加  以运用,使人们在市场经济的经济交往中,真正体会到商法对于经济交往的法律调整和  规制,其在法律技术上更进步,在法律适用上更容易,更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  定、安全和可靠,并对逐步树立起重商扬商的法律观念有重大的意义。
  四、结语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大大促动了中国民商事立法步伐的加快  ,这顺应了市场经济生活的相关法律需求,并也为民法学者提出了需要不断深入研究的  新课题。这些课题的研究,没有完全现成的理论、结论可以借鉴,既要求尊重我国的国  情,又要有所创新,民商立法模式问题就是这样的一个课题。综观我国对于民商立法模  式的研究成果,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终未形成可直接借鉴、合乎理性、有说服力的结  论性成果。故而,对此问题的进一步研究需首先对以往的研究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一番梳  理与反思。
  通过对现实生活的实证分析不难发现,民法与商法实际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其各  自不同的法律调整作用,在发挥对经济生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他们的差异性显露  无疑,因而将民法与商法分别立法,不过是对事实的一种法律表述,这将使得民法和商  法彰显其各自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其符合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对法的形式理性的追求,  而且也有利于促动轻商抑商法律传统向现代化的转型。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左王右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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