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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妨害原则与相邻权、地役权

时间:2006-11-24栏目:民法论文

么情况该如何?私人妨害原则通过衡量侵犯行为所造成的  损害和其所具有的利益来解决这类纠纷。这就引出了一句法律格言,即一个人使用财产  的方式不应当损害他人的权益。
      四、私人妨害原则和相邻权
  在中国物权法草案中,与私人妨害原则相似的规定可在第9章“相邻权”中找到。当使  用土地的行为是合法的且不被私人协议(或称为地役权)所限制时,就由私人妨害原则和  相邻权来规制相邻者之间的土地纠纷。这样,私人妨害原则和相邻权制度为相邻者的行  为设置了法律上的最低标准。此外,这两种制度都试图根据损害的程度和侵害行为的功  用来平衡相邻者之间相冲突的利益。然而,相邻权制度比私人妨害原则给予受损害方更  多的保护,甚至赋予相邻者一些直接的对相邻土地的使用权力——这种权利在美国法上  一般只能通过私人协议来获得。
  根据普通法上的私人妨害原则,如果一个人因为其他人对相邻土地的使用而受到损害  ,他可以要求相邻土地的所有人停止侵害以及/或者赔偿损失,即使相邻方对土地的使  用是符合所有现行土地法规的。当处理私人损害诉讼时,法院对损害的性质与行为的功  用进行权衡,同时法院还经常考虑到何种土地使用权是最重要的以及原告是否“主动承  受损害”。当损害的程度超过了损害行为的功用时,法院将会禁止此种行为。
  关于私人妨害的经典例子是养猪人搬到居民区居住。受养猪场的臭味和垃圾困扰的邻  居们可提起针对养猪人的妨害诉讼,要求法院发出禁令,令养猪人停止养猪。在此案中  ,法院会权衡有毒气味所带来的损害与养猪行为的利益,很可能得出结论认为损害的非  正当性远远超出了养猪行为所带来的利益,特别是由于养猪人是在居民内进行饲养活动  的。但是,如果是邻居们搬到一个业已存在的养猪场旁边,并试图阻止养猪人的饲养行  为时,那么,判决结果就可能不同了。这种受害人主动承受损害则不能起诉的理念(尽  管不是绝对的)是建立在合理预知的概念之上的——任何搬到养猪场旁边的人都知道养  猪场的气味。在前者,如果法院认为尽管邻居们所遭受的损害是不合理的,但是养猪行  为具有很高的利益,法院会允许养猪人继续养猪,但同时会要求养猪人赔偿邻居们的损  失。
  在中国物权法草案中,对没有协议的相邻者之间关系的规定在第77条——即中国法对  相邻权概念的阐述。第77条规定相邻各方在行使使用权时应当按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因而,如果说私人妨害原则反映了“一个人使用财产的方式不应  当损害他人的权益”的格言的含义,那么相邻权则是将这种格言更进了一步:一个人不  仅不应该在使用自己的财产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在一定的情况下,他还应该积极地用自  己的财产以增进其他人的财产利益。这种团结互助和公平交易的规定使得相邻权制度在  法律上对土地的使用进行了限制,即土地使用必须考虑相邻者的利益。而在美国财产法  上,这种限制通常只有通过缔结私人协议才能获得。相邻各方之间公平交易的规定类似  于中国合同法上的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而在美国合同法上,关于公平交易和等价  有偿的合同条款是须要当事人个别磋商的。
  中国物权法草案第82条的相邻权制度比私人妨害原则范围更广泛,“一个建筑物不能  阻挡其他建筑物的通风、照明和采光”。在美国财产法上,这种权利被称为“照明和通  风权”。传统的妨害原则并不允许一方因其相邻方的建筑会阻挡其采光或者看风景而要  求停止建设。这因为传统的妨害原则认为妨害采光和通风是微不足道的或者仅仅具有美  学上的价值,因此,当法院权衡损害(即轻微的或者价值不高的损害)和新的建筑的功用  (被推定具有较高的价值)时,法院总是作出有利于建筑方的判决。这一规则的例外情况  在于当采光和通风不仅仅具有美学价值时,例如,采光是为了制造太阳能。此外,妨害  制度禁止所谓的“专门为了刁难邻居而筑起来的栅栏或墙壁”,这种墙壁的建立没有任  何理由,只是为了阻挡邻居的视线,所以,这样的建筑被认为是没有任何功用的。在美  国财产法上,一个人如果要保证相邻的建筑不阻挡自己的视线,他就必须与相邻方缔结  一个私人土地使用协议,从效果上说,他必须通过特定的市场交易来购买所需要的采光  保证。在采光和通风的问题上,相邻权制度允许一方因邻地上的建筑阻挡其“通风、照  明和采光”而要求停止建设。这样,相邻权制度为相邻方在他人的土地上设置了一个消  极的权利——告诉相邻方他不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做什么。但是,相邻权制度还赋予了  相邻方一些积极的权利,例如,通行权。第81条规定了一系列应当赋予相邻方通行权的  条件。美国财产法很少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给予相邻方通行的权利。比较典型的例外情  况有被围土地长期使用,或者对先前许可的合理信赖等。每一种例外情况都是为了进一  步使用土地以及保护有偿投资
  从上述的例证可看出,相邻权制度比妨害原则对个人财产的保护程

度要低一些,因为  它对于所有者使用土地进行了更多的限制,同时剥夺了所有者更多的权利。然而,和其  他法律上的问题一样,相邻权制度给予了财产权更多的还是更少的保护,最终只是一个  观察角度的问题。答案将取决于是从使用权被限制了的财产所有者的角度看,还是从权  益被扩大了的相邻一方的角度看。相邻的每一方都有权使用自己的财产并防止财产受到  损害,因此,双方很有可能对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受到法院的保护具有完全  不同的观点。
  对中国物权法草案第77条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利生产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也存在着  争论,有人认为这个原则的意思是模糊的,而且容易导致损害个人财产权利的法律解释  。但是在美国法上,法院在平衡各方相冲突的利益时一般都会认为侵害行为的功用更为  重要。此时的妨害分析必然要求法院考虑“为了更多的人的更多利益”这一功利主义的  概念,这一概念与“有利生产”的涵义并没有什么区别。
      五、私人土地使用协议:地役权
  尽管相邻权制度可能对相邻土地的所有人提供了更多的保护,但中国物权法草案对私  人土地使用协议进行的规定却不像美国财产法那样全面。美国财产法允许地役权在土地  上为所有权人设置积极或者消极的义务,同时地役权的利益归邻居或者其他个人享有。  中国物权法草案第16章规定了一种形式的私人土地使用协议,只相当于美国法上地役权  的一种——积极附属地役权。这种私人土地使用协议赋予了相邻方使用土地的积极权利  ,最典型的便是相邻通行权。正如下面所要详细解释的,第16章没有规定总体地役权,  这种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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