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先生网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正文

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模式初探

时间:2006-11-24栏目:行政法论文

的变化,但往往许多车辆并未办理“过户”和“转籍”手续,处罚的决定和执行存在一定困难。
(三)在违法车辆信息的录入和处罚这两个关键性环节,尚不能离开人工操作,这样工作量较大,效率也有待提高。相信随着软件的开发成功和在实际操作中的不断完善,操作起来将更加方便和快捷。
(四)运作机制有待理顺。《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七条已规定了公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实施,因此有必要建立起配套的规章制度,以发挥非现场执法的作用。

六、完善“非现场执法模式”的思考
(一)、立法保障
针对较为单薄、散乱的现状,加强交通法制建设。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健全法制,严格执法,是许多国家和地区成功管理交通,保障安全的共同经验之一。当前要进一步完善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尤其要重视按照立法程序,把非现场执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三者同步纳入法制轨道,主要工作是做好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准备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现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中,有望今年出台,与之配套的国务院实施办法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提早动手,通过人大、媒体呼吁《道路交通法》做相关规定,并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后,尽快修订《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完善程序。使非现场执法工作真正做到有科学,完备的法规可依,在完善立法的同时要强化执法,坚决杜绝随意执法以及在执法活动中受利益驱动等不良现象。用法制的手段来促进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行为规范化,从而促使全社会的交通法制意识产生的变化。
(二)、执法模式的确立
1、视听资料的采集方式
确立三种方式:监控设备(包括监测和监控设备)、民警执法和群众举报。 一是利用监测设备。监测采用视频检测、视频抓拍,主要用于监测机动车遇停止信号通过路口的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超速、走单行线、公交车道、紧急停车带以及不按规定进出环路进出口等行为。二是利用电视监控系统。我局分别在局指挥调度中心及各交通大队分指挥中心装备电视监控系统,运用电视监控镜头对道路上禁行车辆进入管制区域、在高速公路、快速路上乱停车等违章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并对违章信息进行录相。 三是值勤民警利用摄像机、数码相机人工采集信息。配备摄像机、数码相机等专用设备,供民警在值勤过程中,对道路上不宜直接纠正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如违法停车等进行现场摄录或拍照并粘贴《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单》的方式人工采集信息。四是广泛发动群众拿摄像机、相机检举违法行为,出台奖励措施,对举报属实的予以采纳,确认为处罚的证据,并按一定额度给予举报奖励。
2、信息的发布方式
非现场执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是违法人一般不知道自己的违法行为已经被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所查获,为保证违法人及时主动接受处理,必须将录入的信息以多种方式公诸社会,方便驾驶员查询。
一是上网发布。在互联网开办的公安交通管理网站(域名为www.stc.gov.cn)上设置了交通违法行为查询栏目,内容包括全市驾驶员、机动车的违法信息。通过与我局综合信息系统的接口,每天定时更新。群众查询时只需输入驾驶证档案编号、对应的驾驶员姓名或者车牌号及车属单位,即可获得本人或车辆违法情况的详细信息,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计分、总积分、是否已接受处理、到哪里处理等。
二是电子幕墙、电子显示触摸屏发布。局各办公场所对外窗口设置与局综合信息系统联网的电子幕墙、电子显示触摸屏方便群众查询,无法上网的驾驶员或车主通过触摸屏相关的页面,只要输入自己的驾驶证档案编号或车牌号,即可立即查到自己有无交通违法行为情况的详细信息。
三是新闻媒体发布。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每天公布一批违法车辆牌号,同时提醒驾驶员及时查询自己是否有交通违法行为尚未接受处理。
四是提供声讯查询。我局各执法单位的电话均应向社会公布,群众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知道自己是否违法时,可随时拨打电话查询,不知道电话号码时还可拨打“122”,由我局“122”报警服务台负责转接。同时,还可拨打“96999”电话信息台进行查询。
五是在办理驾驶员年审、机动车年度检验时依法暂不予以办理,告知其接受处理后方可恢复。
3、“非现场执法模式”所确定违法行为处理的程序
主要是处理违法行为流程与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的衔接。做到整个执法过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4、“非现场执法模式” 队伍建设
(1)规范管理制度,我局监控中心和局、大队违例办应当由过去的单纯办理执法手续,转变成为信息综合分析处理、执法业务综合集成、执法手续办理、指导的重要部门和窗口。
(2)增强非现场执法队伍的力量,一方面是逐年增配处理人员,增加经费投入,改善队伍的装备。这样就可以精简机关,充实基层,优化内部结构,把节省下来的警力充实到基层实战岗位,解决基层警力薄弱,管理不力的状况。
(3)推行目标管理考评,把触角延伸到最基层。以非现场执法模式推动勤务制度改革,将非现场执法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充分调动民警自觉运用非现场执法手段处罚违章的积极性,使非现场执法逐步成为路面交通管理的主要执法手段之一。形成由点(岗台)静态管理交通向线、面结合,动静结合,纠处违法行为、巡逻执法为主转变,扩大交通管理覆盖面,延长控制时间,消灭管理上的“薄弱点”、“空白点”。
5、“非现场执法模式”设备的运用
将监控设备合理布局、虚实结合、灵活运用,发挥技术优势,突出热点,时刻保持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6、尽快建立社会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交通肇事举报已有国家规定,对于社会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奖励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七条有规定,但至今尚未见

有可操作性的办法出台,自然也无实例。目前辽宁鞍山和河南焦作已有先例。以河南省焦作市为例,当地交警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在全市发起“拿起相机,抓拍违章”活动,出台奖励措施,动员全市广大摄影爱好者参与交通管理,在业余时间拿起相机抓拍违法车辆。措施规定,对发生在城区的机动车违法现象,任何公民都可以“抓拍”,然后将记录照片(或录像带)送交焦作交警支队,经过交警部门甄别,交警部门将给予照片提供者每起违法价值30元的物质奖励。如果一名群众在一个月之内抓拍二十起以上的,交警部门将奖励抓拍者一部近万元的照相机,据当地交警部门统计,从2002年4月24日至5月15日20余天的时间内,交警部门就接待了98位“业余交警”,经过对他们提供的照片进行鉴别,已对其中的66人进行了奖励。根据这些违法“证据”,焦作交警已对52起严重违法的“特权车”驾驶员实施了严厉处罚。
由此可见,我市有必要建立起社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建议以发布规范性文件,对举报资料、奖励办法、举报程序等予以规范,从而达到密切警民关系,联系群众、发动群众打击交通违法的目的。

七、“非现场执法模式”运用的前瞻。
科技手段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全面应用,提高了交通管理的科技含量,丰富了交通管理的手段,增强了交通管理的能力和效率,有力地推动了交通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方法的改革和管理观念的更新。交通管理手段已经从简单劳动型向科学智能型发生了全方位的转变。可以预测,随着科技水平运用于交通管理的增多,非现场执法模式的内容必将更加丰富。
目前已运用于深圳边境口岸和四川宜宾市的区域性车辆自动识别系统(AVIM,Automatic Vehicle Identification Management)就是个可以用来进行非现场执法的很好例子,它是ITS的具体应用和交通管理数字化执法的最好切入点,其将每一台合法车辆的基础信息储存在Tag卡中,形成“车辆信息资源平台”,通过分布于道路网络内的基站读取、接受动态信息,与终端数据库数据交换,从而精确检查车辆信息,判断其运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下页更精彩:1 3 4 下一页

  • 上一篇论文:
  • 下一篇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