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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规章制度层级问题探析

时间:2006-11-24栏目:经济法论文

级,将商业银行的规章层级界定为“公司章程”、“基本规章”、“具体规章”和“操作规章”四个层级,也未尝不可,也没有违反什么规定。但是,应当提请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运营实践,在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操作规章”这一层级,确有存在之必要。
  
  七、商业银行三级规章界定要素的比较
  
  (一)基本规章,是涉及全行重大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基本管理事项的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监)事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属于最重要规章一类。应由董(监)事会办公室组织主要职能部室起草,实际上往往由总行一个或几个职能部室共同起草,或者由行长或行长办公会指定某部室起草,经行长办公会初审后,再报董(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名称一般使用“纲要”、“政策”、“通则”、“框架”、“规划”、“规定”、“办法”、“规则”、“规程”等。
  
  (二)具体规章,是指为落实基本规章规定的某项管理制度而制定的涉及全行经营管理活动的某一类工作、某一类产品、某一类岗位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属于重要规章一类。应由总行办公室组织职能部室起草,实际上往往由总行主管部室起草,分管行长初审后,报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名称一般使用“办法”、“准则”、“标准”、“指引”、“规则”、“规程”等。
  
  (三)操作规章,是指为落实具体规章而制定的关于某项具体工作、某个具体产品、某个具体岗位操作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属于一般规章之类。这类规章的级别效力虽然不高,但操作性、实用性很强,是全体员工履行岗位职责的操作指南,是目前商业银行规章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一般由主管业务的职能部室起草,由分管行领导审批或报行长专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名称一般使用“实施细则”、“实施意见”、“指导意见”、“操作规程”、“操作指引”、“业务流程”等。
  
  八、三个层级划分理论的实践运用
  
  笔者所供职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修订1999年发布的《上海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推出了《上海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06版)。该办法系统地构建了规章制度的体系框架并界定了规章类制度的层级。该办法规定,规章制度体系框架,主要由公司章程类制度、规章类制度和其他制度三类规章制度构成;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职责分工,实施层级管理,规章类制度分为基本规章、具体规章、操作规章三个层级;对每个层级规章的标题名称、规章内容、职权部门、议案提出、起草部门、合规审查、审议部门、特别程序、备案报批、签发人员、发布文号和解释部门等作了基本规定(详见附件《商业银行三级规章界定要素对比表》)。
  
  当然,鉴于我们上海银行是一家规模不大的商业银行,为提高规章制度的制定效率,便于规章制度的执行使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将有关基本规章和具体规章进行合并制定,遇此情况,该规章草案应当先经行长办公会议审议,再报董(监)事会会议审议,此类规章的层级应定为基本规章;(www.fwsir.com)同理,也可将具体规章和操作规章进行合并制定,此类规章的层级应定为具体规章。
  
  自1999年至2008年,就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而言,上海银行制定了36部基本规章、64部具体规章、677部操作规章,其余大量存在的是会议纪要、修正案、业务章程、过渡通知、补充通知、转发通知、发文通知等“其他制度”。应当说,上海银行规章层级划分与界定制度及其推行,有效地推动和保障了银行内部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合规运行。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管要求,有些规章在董(监)事会或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上报行党委甚至金融党工委批准,方可生效实施;有些规章可能是先经行党委会同意后再由董(监)事会或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还有许多规章须报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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