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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流转及其法制研究

时间:2006-11-24栏目:经济法论文

需求,新的法律制度来确认符合效益原则的流转也是促进宅基地利用效率的一个重要条件。
  
  (三)宅基地保护方法的倾向性
  
  法律权利的保护方法是多样的,但是,无论如何选择,权利制度的设计都应该以降低交易成本和促进效益最大化为准则。宅基地的保护应该坚持从“财产规则”向“责任规则”的演变,在宅基地使用制度遭遇权利规则瓶颈的时候,应该坚持“责任规则”的设计模式,从而促进宅基地效益的最大化。“只有通过在社会成员间相互划分对特定社会资源使用的排他权,才会产生适当的激励。如果任何一块土地都为人们所有,却总有这么一些人,他们可以排除任何其他人接近其特定的区域。那么个人会通过更重或者其他措施来努力使土地价值最大化。”[【5】【美】R.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40——41页。]【5】
  
  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应该体现需求者的意志,一个科学和合理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应该包括这样一个制度,一个合格的宅基地需求者可以通过市场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以便不引起宅基地使用的不必要的浪费。如何建立一个科学的宅基地取得模式制度是至关重要。这样一个符合法经济学思维的制度设计应该包括,有效的流转方式、公平有偿取得制度、科学的定价系统等。
  
  三、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之完善
  
  (一)扩大转让主体的范畴
  
  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的建立,首先就是宅基地转让主体的范围设定。在现有的宅基地管理制度上,申请者应该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对于受让主体并没有列明,但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精神,应该是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之间的转让。新的转让制度的设计,应该是对此有所扩大,并不以某个集体组织成员的内部转让为限度,可是是各个农村集体组织间成员之间,也可以对城市户口需求者进行转让。扩大主体范围,可以实现宅基地的有效利用,因为是转让的使用权,并不改变农村经济组织对该宅基地的所有权,附之以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该宅基地的有效控制。扩大城市户口人员成为转让对象,可以有效缓解城市土地紧张与房价过高的问题,有利于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当然,为了避免因为主体扩大引起的交易投机行为,根据“效率优先,公平次之”的原则,需要进入价格管理机制,采用交易价格申报核准制度,超过核准价格部分,归于宅基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建立完善的转让规范程序
  
  一个完善的宅基地转让程序规范应该包括转让价格制度、转让期限期限、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程序等几个方面。在转让价格上,应该建立交易价格核准制度,虽然价格核准不太符合市场规律,但是介于农村宅基地价格评估和认定上的特殊性,所以我国目前建立核准制度有其必要性,既能保障交易的安全进行,也能有效的防止农村宅基地的投机行为。同时建立配套的交易价格归入制度,超过核准价格的土地收益,并不必然界定为非法所得,而是采用归入制度,归入经济组织成员共有。宅基地的站让期限不要超过已经经过制度设计的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制度,超过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以宅基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为期限。宅基地的转让关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利益,因此,宅基地的转让应该坚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的过半数同意这个程序,否则,土地的转让行为无效。为了防止这种同意权的滥用,宅基地转让表决程序上,可以设计这样一个限制,以便在保障效益的时候体现公平,那就是内部成员同等条件下的购买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内部成员有优先购买权,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三)建立宅基期限制度和地闲置收回制度
  
  我国现有宅基地管制制度没有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年限的规定,这个是造成宅基地资源浪费的一个重要原因。建立科学的宅基地使用年限制度,附加以使用期限续期申请制度,既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效益价值。(www.fwsir.com)对于闲置的宅基地应该建立闲置罚金制度和收回制度,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在闲置时间达到该期限,需要每年缴纳一定数额的宅基地闲置费,从缴纳土地闲置费开始,达到一个期限,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无偿收回该宅基地,对于地上的附属物采用“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由新受让主体负责补偿。
  
  (四)宅基地转让行为模式的开拓
  
  还是从一个效益的角度,宅基地的流转可以是转让、出租、也可以是合作建房等方式。转让和出租是宅基地流转的传统模式,单纯的这两种方式不足以保障宅基的效益最大化。因为住宅的排他性,所以建立宅基地分享制度来保障宅基地利用效率,该方式的功能不能为转让和出租所替代。同时又因为转让和出租后的再申请限制,所以不能有效保障流转,新的方式以保障效率非常必要,合作建房的方式就可以有效的解决上述问题,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可以将宅基地的使用权当作出资,与主体范围内的受让主体进行合作建房,然后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合作的主体不应该仅仅局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该制度在法律上的取人能够更好的保障更多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效益的最大化,也会因为合作建房而减轻农村劳动者的建房支出,更好的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对宅基地本身有需求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也可以通过宅基地分享制度而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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