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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时间:2006-11-24栏目:经济法论文

的规划、组织、协调,为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科学决策、提高管理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6、建立民营经济行业协会,发展社会服务体系
  
  一是充分发挥工商联作为民间商会的作用。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桥梁和纽带,必须不断健全和完善其民间商会的职能,不断探索发挥工商联作为民间商会联系政府、企业、市场之间的中介作用的新路子,切实起到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助手的作用。
  
  二是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家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工商联要开展各种活动,广泛宣传民营企业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在为社会创造财富、造福人民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努力增强工商联的吸引力、凝聚力。同时,进一步推动“光彩事业”深入发展,引导民营企业家按照“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基本要求,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观、名利观,为社会、为人民多做有益的事情,争当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三是为民营企业创建专业化的服务体系。本文认为,应该成立民营经济行业协会或民营经济服务中心,并带动社会专业服务和民间中介服务,共同构筑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体系,为民营经济提供创业辅导、政策咨询、管理诊断、市场信息、投资指南、资产评估、技术援助、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服务。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部长级会议确定为中小企业优先提供五种服务,即市场准入、信息共享、技术援助、人才开发和资金融通,就是对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内容的最好概括。据有关资料,目前,泉州市民营企业已逾10万家,从业人员达180万人,行业同业工会54个,并在全国23个省(市)设立外地泉州籍商会和联络处34个。我市可依托工商联合会,成立有综合经济部门和职能部门参与,以律师、公证为主体的法律咨询机构,为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一方面积极发挥服务功能,为企业在信息上互通有无,在经营上穿针引线,在维权上挺身而出;另一方面团结同行,状大整体实力,成为民营企业当之无愧的“娘家”。
  
  7、法律保障体系亟待完善
  
  一是尽快修改《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社会主义的共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为从法律上讲,共有财产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是共有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也即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组成。(www.fwsir.com)共有财产是共同财产和按份的私有财产,因此,当人们用《宪法》这种最高法律的形式宣称“社会主义的共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时就已经确立了私有财产的神圣。本文认为,就目前而言,在明确“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补充“社会主义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无论从立法技巧,还是从社会民众的认知程度,都可能难以实现。因为一部分地区的人们对保护私有财产持反对态度,认为这必将导致放弃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担心收入差距将会越来越大。
  
  二是制定《民法典》。由于我国至今尚没有一部《民法典》系统界定和保护物权,民营企业连自己的物权都没有弄清楚,又谈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进一步发展。本文认为,为更好地体现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基本法和有关法律中明确各种所有制的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在受法律保护的地位上的平等,都应不可侵犯。
  
  三是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和实施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的基础上,正陆续进行有关立法研究。200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营条例》之后,北京市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相继通过了有关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各地区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近日,安徽省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抢抓新的发展机遇,推动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加快富民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也颁布了《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四是司法机关要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提供法律保障。要从重从快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生产资料、破坏生产设施、扰乱生产秩序以及勒索民营企业钱财、故意伤害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那些涉及金额巨大、造成损失严重的侵害民营经济的犯罪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进一步解决民营企业在合同执行中债务纠纷、权益保护等方面遇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种种困难,加大追缴赃款、赃物的力度,帮助民营企业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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