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范文先生网>法律论文>经济法论文>利益共享还是狼羊关系

利益共享还是狼羊关系

时间:2023-02-20 10:36:33 经济法论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利益共享还是狼羊关系

  利益共享还是狼羊关系
  
  垄断企业与农户合作的经典模式公司+农户,曾经得到农户、政府和学者的广泛推崇,也一度被认为是推动农村经济、带领农户致富、提高农业产出的好方法。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模式也因为两个难以克服的问题而受诟病:第一,违约率高;第二,企业和农户间的利益分配不公平,通常被称作“狼”“羊”关系。即企业与农户合作是不平等的,拥有强势的企业像狼一样剥削了处于弱势的像羊一样的农户。关于违约率的问题,众多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讨论。而“狼羊”关系假说,学界的意见却颇为一致,通常认为,在企业和农户的合作中,企业在利益分配、违约责任、市场风险分担等方面更多地剥削了农户,认为政府应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户,并将讨论集中在如何保护农户利益、削弱企业强势地位等问题上。近来也有些学者,如罗必良等(2008)则从专用性投资的角度,强调农户应该采取独立经营的方式以防止准租金被挤占。陈灿等(2007)等从关系契约角度分析了企业与农户间交易的关系性特征,指出了正式合约与关系治理的组合治理手段。苑鹏教授(2008)则从垄断地位的角度考察了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合作关系,她否定了狼羊假说,强调应该用农业合作组织来制衡企业的垄断地位。杜吟棠教授(2002)指出了公司+农户的缺陷,他认为弥补缺陷较好的方法是第三方力量的介入。本文则从市场规则和选择定律的角度,探讨公司+农户模式的企业和农户合作关系和利益分配问题,主要讨论有:1.合作基础和双赢策略;2.专用性投资和关系性渗透;3.准租金挤占和利益分配;4.结论和政策涵义。
  
  一、合作基础和双赢策略
  
  公司+农户的合作模式可以看作企业和农户之间的一种长期合约关系。从市场原则出发,企业和农户订立长期合约的目的只有一个,即交易成本的节约或利润的增长。如果合约双方与其他人或组织进行交易或订立合约,可节约交易成本或增加利润,那么,企业和农户的合约就不会签定。换言之,在有备选合约的条件下,企业和农户的合约是最优的,他们之间的合作对双方来说是一个双赢策略,否则,合约双方将重新寻找合作伙伴。
  
  在公司+农户的合作模式中,合约双方签定的基本上是纵向供应合约。即农户负责为企业提供初始农产品,企业以农户作为原材料的生产基地。在这类合约中,农户类似于企业的一个生产车间,在农作物生产周期之初,农户接受企业的种植指令,这些指令包括种植品种、种植数量、品质要求、收购价格等等,在农作物收获之后,农民将农作物直接送到企业指定收购点,也有些企业派人上门收购。合约双方银货两讫,意味着合约圆满结束,如果在下一个生产周期继续签约,双方可能按照原有的条款继续合作,也可能按照一些现实条件变化修订合约条款。总之,一旦农户签定了这样的合约并履约,意味着该农户在农产品种植中将节约如下交易成本:
  
  第一,降低选择成本。生产什么对农户来说是费思量的。不同的农作物生产成本迥异、市场价格相差巨大,在既定的土壤气候约束下,选择种植品种依然有风险。例如,在可种植经济作物的农地上,选择种大葱、大蒜还是其他,意味着未来收益的巨大差别。根据既有信息,农户可以确定种植不同品种的成本,但不能确定不同品种的未来价格。如果原来种植的是大葱,但由于销量不好或价格走低而想改种生姜,农户可能因不能准确预测未来生姜的价格而破产。根据蛛网定理,农产品的生产周期波动是巨大的,往往走出发散型蛛网状态。由于当年的生姜价格很高,农户据此信息而多种生姜,这样第二年的生姜价格往往会大跌,农户的收益将大幅度下降。此外,农户还要花费将大葱地改为生姜地的额外成本。有些农地的改换成本可能更大,如将大田改为水田,将菜地改为果园等等,有些土地改完后几乎不可能再改回,这无疑将增加改地成本。第二,降低销售成本。作为农产品的生产者,农产品的销售极其重要,尤其是具有较高商品率的农产品更是如此。作为大宗粮食产品,由于应用广泛、产量众多、产品差异性小,销售渠道广泛。一般说,大宗农产品除了受市场价格影响外,不存在销售困难。但是对一些特色农产品而言就远非如此,特色农产品价格波动不仅更大而且更加依赖于销售渠道。对有些农产品而言,农民明明知道市场价格远高于其他农产品的价格,从相对价格比较上具有利益优势,但却因为销售问题而难以种植。比如,种植辣根比种植菠菜具有比较利益优势,而菠菜的销售更畅通,辣根却必须依赖特有的销售通道,农户就更愿意种植菠菜,但是农户与企业签定种植合约就另当别论。在合约期内,农产品由企业包销,农户免除了寻找市场的成本,并有固定可靠的销售渠道,因此农户就会选择种植收益更大的作物。纵观企业和农户合作的农产品品种,基本上是专有的或特色的农产品,这类农产品生产周期波动大、销售渠道受限制,一旦这些问题被解决,价格上的比较优势会立现。第三,降低生产成本。农户选择与企业合作而非自营具有生产成本上的优势。对于特定农作物来说,企业会免费提供一些技术上的发表和病虫害防治方面的知识和农药。甚至有些企业为了确保供应链的稳定,会向农户提供资金支持,如种子、化肥等方面的融资。而这一切,在没有与企业合作的农户中是得不到的。
  
  同样,对企业来说,与农户合作会降低成本。它包含:第一,稳定货源。对现代化的工业企业来说,稳定的原材料来源是必要的。以特种农作物作原料的企业,建立自已的原材料生产基地,是保证原材料基本供应的必要手段。对以大宗农产品或一般农作物为原料的企业而言,可以随时在市场上买到所需原料,即使有短缺,也可通过进口解决,因此这类企业基本上不需要建立原材料基地,也基本上不会与农户签定纵向供应合约。但对于以特色农产品为原料的企业而言,由于很难能够随时在市场上购买到所必须的农产品,或者即使可以买到,在品质、数量、价格等方面也不甚满意,因此,建立长期稳定的原材料供应关系就是必要的。类似的企业如奶制品公司、葡萄酒厂、特种香料生产厂,甚至是特种活鸡供应公司,如温氏集团的三黄鸡生产基地等等。对于这类公司而言,如果没有稳定的货源,公司面临的不仅是利润多寡问题,而是公司能否生存的问题。第二,可维持稳定的原材料价格,控制生产成本。在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的企业中,原材料的成本是生产成本的主要部分,如果原材料成本波动不定,势必导致成品的成本波动。这种波动如果超出了企业可控制范围,产品的市场价格就会受到影响。如果产品的市场价格经常变动,对企业是相当不利的,尤其是对一些名牌大企业更是如此。为了维持企业形象,这些公司的产品价格一般是不变的。众所周知,特色农产品生产非常容易进入发散型蛛网生产周期,即产量和价格在每一个生产周期波动都非常大,如果企业按市场价格在市场上购进这些原材料,不仅在数量上难以保证,在价格上也波动巨大,对这类问题较好的解决方案是建立自己的基地或与农户达成稳定的供应协议。第三,品质保证。如果企业在市场上购买的农产品不能够满足生产的品质要求,那么与农户直接合作,按照特定的品质“定做”是企业的首选方案。为了保证品质,企业可以供给农户特定的种子,选择与特定区域的农户合作,甚至为农户提供技术发表。这些看似增加企业成本的作法,实际上是企业获取利润的保证。
  
  须指出的是,尽管公司+农户模式对企业和农户而言都节约了成本或增加了利润,合作意味着双赢,但是,合约的签定和合约的履行都需要成本。基于交易成本考虑,并不是所有的农户都需要和企业合作,也不是说所有以农产品为原料的企业都需要与农户合作。企业和农民合作的条件是,合作的交易成本与非合作交易成本在边际上相等。公司+农户的合作模式,一般都是在特色农产品领域合作,而在大宗农产品领域几乎没有合作。这说明,在特色农产品领域里合作的交易成本小于非合作的交易成本,在普通的、大宗农产品领域里非合作的交易成本小于合作的交易成本。这个结论的政策涵义是,以龙头企业作为农村经济发展动力的政策主张并不具有普遍性,至少在粮食生产基地,这种模式是难以展开的,因为它不具备合作的基础。
  
  二、专用性投资和关系性渗透
  
  一些学者认为,企业和农户的合作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基于他们的市场地位。企业处于垄断强势,而农户是竞争性散户。因此他们之间的利益分配是不平等的。“狼羊”假说就是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其实,这种观点并没有反映公司+农户合约的本质,由此而提出的政策建议也缺乏针对性。与其说公司+农户合约的特征是垄断式合约,不如说是效率式合约。尽管这两种都是用较为复杂的合约取代了古典形态的市场交换,即以同一价格把产品卖给所有的顾客,而不存在任何限制。但是这两种合约却有本质性的区别,垄断式合约的目的是为了垄断,而效率式合约的目的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很显然,公司+农户模式更适合于后者。
  
  在公司+农户模式中,为了确保合约的履行,合约双方需要进行专用性投资,在这类合约中,专用性投资包含三个方面,即物资资本专用性投资、关系专用性投资和人力资本专用性投资。从农户的角度看,在合约期内,农户为企业种植了专用性产品,就等于进行了物资资本专用性投资,如果企业违约不收购这种产品,或者压低价格收购这种产品,农户也不可能将产品卖给别人。也就是说,农户所生产的产品,只有卖给企业,否则他就卖不掉或者即使能够卖掉但价格非常低甚至低于成本。这些物资资本专用性投资还表现为专用性的设施投入、专用性的土地改造等等。伴随着物资资本专用性投资的还有人力资本专用性投资,有些特殊的农产品生产需要进行专门的人员培训。比如,农户与企业签定养奶牛协议,农户就需要专门学习养牛技术。从企业的角度看,企业投入了关系专用性资本。企业为了与农户建立纵向供应关系而进行的专用性关系投入,如寻找农户、培训人员、设计合约和签约成本等等。有些企业甚至需要先期垫付一部分资金用于种子、农药、化肥的购买,派出技术人员作技术发表等等。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专用性投资将导致准租金挤占,即敲竹杠行为。具体地说,在公司+农户合约中,农户可能依赖专用性投资敲企业的竹杠,挤占企业的准租金;同样也可能因为专用性投资而没有其他可选择的方案而被企业反敲了竹杠,即被挤占了准租金。反之,企业也可以凭借它投入的专用性投资挤占农户的准租金,或者被农户挤占自己的准租金。我们在这类合约中所观察到的一些现象,如农户违约、企业违约、企业压级压价、农户抬价行为等等,都是因为专用性投资而导致的准租金挤占现象,而不是企业凭借垄断地位对处于竞争性地位的农户的剥削。如果我们仔细的考察这类合约就会发现,尽管企业对农户的准租金挤占行为更多,但也确实存在农户对企业准租金挤占的现象。另外,在外部条件变化的情况下,企业和农户还可根据合约条款的刚性规定而相互挤占准租金,以便将市场风险转嫁给对方。这类准租金挤占所依赖的是关系专用性投资。换言之,关系专用性投资成为准租金挤占的一个条件。有专家指出,在关系专用性投资的合约中,基本上都存在着敲竹杠的可能性。由于任何一项合约条款都是不完备的,因此,合约本身就存在潜在的敲竹杠的可能(克莱茵,1996)。
  
  须指出的是,在上述讨论中,没有考虑信息不对称和欺骗的情况。换言之,在对专用性投资的考察中,假设之一是不存在信息不对称和欺骗。很明显,在现实世界中,企业和农户的合作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欺骗的情况。就信息而言,企业可能比农户更有信息优势,当然这并不是绝对的。就欺骗而言,问题就非常复杂,企业和农户可能互有欺骗行为。然而,这两种现象在短期合约中可以观察到,在长期合约中却基本上观察不到。这是因为在长期合约中,合约双方经过多次博弈可达成基本共识,即信息基本上是对称的、双方是诚信可靠的。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合约就被解除了。
  
  须指出的另一点是,上述的讨论不涉及垄断。或者说存在垄断的既定事实,合约双方互相认可了这个事实。在既定的垄断条件下,合约双方互有的准租金挤占行为,是由专用性投资导致的,而不是其他。农户和一个竞争性企业签定合约与和一个垄断性企业签定合约其结果是一样的,垄断性企业和竞争性企业的差别在于签约前的市场状态。如果农户和一个垄断性企业签定合约,他们之间的利润分配可能2:8,在合约履行期间,垄断性企业可以凭借专用性投资对农户敲竹杠,而农户也可能凭借专用性投资对企业敲竹杠,从而改变他们之间2:8的分配比例。同样,如果农户和一个竞争性的企业签定合约,他们之间的利润分配可能是5:5,在合约履行期间,竞争性企业仍然可以凭借专用性投资对农户敲竹杠,当然农户也可以凭借专用性投资对竞争性企业敲竹杠。准确地说,在合约期间,合约双方对准租金的分配不取决于市场地位,而取决于专用性投资及其专用性程度。
  
  三、准租金挤占和利益分配
  
  在公司+农户合约中,准租金挤占问题一般是由两类专用性投资导致的,一类是物资资本专用性投资,另一类是交易性或关系性的专用性投资,而人力资本专用性投资被排除在外。虽然有些投资属人力资本专用性投资,但因这种专用性投资所占的比重非常小,并且在解除合约之后,这类技能不能消失并可继续为所有者所用。而更重要的是,在合约履行中,双方均不能通过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实施准租金挤占。比如,种植烤烟的技术可能是人力资本专用性投资,但在种植烤烟中,农户不能通过减少技术含量投入等方法对企业实施准租金挤占,因为这样做的必然结果是烤烟产量的下降和品质的降低,而企业是按照收购数量和品质付费的,所以,如果农户实施了这种做法,最终受侵害的是自己而非企业。
  
  物资资产专用性投资导致的准租金挤占主要来自于农户。在合约期内,如果农户为企业生产了特殊农产品,就意味着农户为这种产品投入了专用性物资资产。换言之,农户只有将这种农产品卖给企业,才能获得预期的收益,如果企业拒收或压低收购价格和等级,农户也不能将已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卖给别人,这时候,农户的准租金就被企业所挤占。如果市场上有另外的厂商高价收购这种农产品,而其他农户没有办法在既定时间内供应这种农产品,则该农户就可凭借它已经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向企业索取高价甚至抬高等级。如果企业不能满足农户的价格要求,农户就会以违约相威胁。如果违约必须要支付违约款,农户就会千方百计地隐藏产量,以达到少出卖的目的,以便将节省下来的产量卖给市场以获取高价。这样,农户就挤占了企业的准租金。在公司+农户的合约中,我们经常观察到违约、讨价还价、压级压价、隐瞒产量、拒绝收购等现象就属此类。一些学者将这类现象统统归咎于合约的不完备和法律的不健全,也有些学者将此归咎为企业的强势(他们更加注意企业对农户准租金的挤占),这是不正确的,准确地说,导致这些现象的原因是资产专用性投资。
  
  关系专用性投资导致的准租金挤占主要来自于企业。在公司+农户合约中,企业凭借关系专用性投资敲农户的竹杠。在合约期内,企业为了保证农产品的供给,它需要跟众多小散农户签定稳定的供货合约,签订的合约份数越多,企业支付的专用性投资就越大。此外,企业还需与农户建立稳定的联系、技术上的发表、资金上的支持、收购地点的建立和维护等等。在合约期内,企业可以凭借这类的专用性投资,对农户的准租金实施挤占。其挤占的手段有:如果市场向好,为了防止农户违约将产品高价卖给别人,企业以减少资金支持、减少技术发表等相威胁,胁迫农户将农产品必须卖给企业。如果市场向坏,企业面临减产的困境,就不能按照合约全部收购农户的农产品,这样,企业就会因违约而承担违约金,为了达到既不支付违约金又不全部收购农产品的目的,企业会撤消或减少收购站点,制造收购上的麻烦,如增加运输距离、提高收购级别、不及时支付货款等等。企业还可以凭借它专有的销售网络和收购网络而故意压级压价,由于农户没有其他的出售渠道,企业就能够成功地挤占农户的准租金。有趣的是,农户也可以凭借企业的关系专用性投资而对企业反敲竹杠。如果市场出现了变化,企业要求农户改种其他品种或减少种植数量,农户会以增加成本为借口而拒绝,如果合约商品的市场价格大跌,农户也会要求企业按照合约价格执行,而将市场风险全部转嫁给企业,此时,合约条款就变成农户敲企业竹杠的武器。
  
  关于专用性投资导致的准租金挤占问题,目前理论界给出的解决方案有两个,即纵向一体化和长期合约。克莱因(1996)、威廉姆森(2002)等人认为,纵向一体化可以较好地解决因专用性投资导致的准租金挤占问题。但是科斯(2007)、马斯滕(Masten,1984)、考夫曼和拉封丹(Kaufmann,Lafontaine,1994)等人认为,纵向一体化并不是一个完全的、低成本的解决方式,在一些企业中很明显不适合采用纵向一体化的方式,他们认为长期合约是解决这类问题的较好方法,而对专用性投资导致的潜在敲竹杠问题,主张采用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解决,以便使合约能够进入自我履约的轨道。纵观我国的企业和农户合作的方式,既有纵向一体化方式也有长期合约形式。对于前者,较普遍的做法是企业建立自己的基地,自己租赁土地、雇用农工、生产农产品,完全将农产品种植部分变成企业的一个车间。纵向一体化形式在一些大企业中较常见,如通化葡萄酒公司、蒙牛奶业集团等等。对于后者,则更常见于一些中小企业,这些企业更多地采用长期合约的形式。不过,大企业也并不完全采用纵向一体化的方式,还同时采用长期合约形式。如通化葡萄酒厂,既有自己的野生葡萄生产基地,也有与农户签定的纵向供货合约,农户常年向通化葡萄酒厂提供野生葡萄。
  
  本人更倾向于科斯等人的观点,对于有专用性投资的长期合约,解决准租金挤占问题的较好方法是保护性方案的设立,它包括保护性条款、保护性措施、默认性契约、激励和惩罚机制等等,这些条款和设施,防止了准租金被挤占问题,有效地保护了合约双方的利益,从而使得合约更有效率。换言之,如果合约双方能够更仔细地设计合约条款、制定一些保护性措施,更好地运用激励和惩罚机制,在公司+农户合约中,农户和企业的利益是可以协调一致的,他们之间的利益可以协商分配,准租金相互挤占的情况可以被避免。
  
  当然,并不是说保护性条款和措施可以解决一切可观察到的准租金挤占情况。如果市场变化出乎合约双方的预料,或者超出了合约双方可承担的程度,修改合约条款、重新商定利益分配比例就是必须的。在重大市场变化面前,如果还维持原有合约的分配条款,实际上就是对处于不利的一方实施了准租金挤占。换言之,在市场风险面前,合约双方需要责任共担而不是将风险完全转嫁给一方(刘凤芹,2003)。比如,企业和农户按照约定的产量收购某种农产品,到了收获季节,企业面对不景气的市场做出了减产的决定,企业因而不能全额收购农户的农产品,此时,如果农户依据合约要求企业必须全额收购,其实是将全部的市场风险转嫁到了企业身上,这是违背了市场原则的,它表明农户依据了固定的合约条款对企业实施了另一种准租金挤占。
  
  企业和农户签约前确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决定于各自的市场地位而与专用性投资无关。如果农户与垄断性企业签定合约,由于市场势力的原因,农户只能分配总收益的10%,而其余90%由垄断企业获得,这种看似不平等的分配格局是否可以通过某种方式打破呢?目前还没有确定的答案。
  
  在与垄断企业签约前,农户会充分考虑他的收益状况。在存在备选合约的条件下,农户选择了垄断企业而没有选择其他,说明这种选择对他来说是最好的。假设农户可以选择自营、也可以选择和竞争性企业合作。如果自营,农户将获得全部总收益,如果与竞争性企业合作,他将获得50%的总收益。但是,如果自营的全部总收益少于与竞争性企业合作的50%的总收益分成,他将选择与竞争性企业合作。而如果与垄断企业合作可获得10%的总收益,但是这个10%的总量将大于与竞争性企业合作获得的50%,更大于自营的100%的总量,那么他就选择与垄断企业合作。
  
  如果与垄断企业合作对农户来说是最好的选择,但是在这份合约当中,农户明显在收益分配上处于不利地位,能否通过一种方式让垄断企业将分配的比例倾向于农户呢,答案似乎是否定的。由于农户处于竞争性地位,如果农户不接受10%的分配比例,垄断企业将会与愿意接受这个比例的农户签约,而愿意与企业签约的农户不能联合起来共谋提高分配比例。如果他们是可联合的,他们的市场地位就是垄断而非竞争。另外,即使农户们的市场地位处于可察觉到的垄断地位,他们之间的长久联合也是不可能的,从理论上说,任何卡特尔式的垄断都必然破产。从实践上看,没有任何一个联合组织可以维持长久的垄断同盟。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任何的联合、第三方力量甚至农业合作组织等等,是需要组织成本的。如果这些组织和外部力量足以和垄断企业抗衡,并可以给农户更多的分配比例,这增加的分配比例一定要与运行这些组织的成本在边际上相等。
  
  四、结论和政策涵义
  
  结论1:企业和农户合作的条件是,合作的交易成本与非合作的交易成本在边际上相等。
  
  结论2:企业与农户合作的利益分享受制于两个因素,第一,受制于企业和农户的市场地位,不同的市场地位决定了二者之间的利益分配比例;第二,受制于专用性投资程度,(www.fwsir.com)专用性投资程度越强,被挤占的准租金就越大。
  
  上述结论的政策涵义是:
  
  1.公司+农户合作模式一般存在于特色农产品领域,原因是在特色农产品领域里合作的交易成本小与非合作的交易成本,这表明以龙头企业作为农村经济发展动力的政策主张并不具有普遍性,至少在大宗农产品领域,这种模式是难以展开的。因为它不具有合作基础。
  
  2.通过削弱企业的强势地位方式以增加农户的分配比例的方案并不可行。从理论上说,虽然目前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垄断企业并不在被反之列,因为它们没有采取强迫、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企业与农户合作的基础是自愿的和互利的。另外,这些企业也不是独家垄断,只是它们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决定了它们有一定的垄断力量,但这种垄断力量与独家垄断相比是微不足道的。从理论上说,这些企业构不成反垄断力量打击的对象,从实践上说,这些企业对市场发展而言是有贡献的和健康的,也是社会经济力量的支柱。
  
  3.通过组织一股力量如农业合作社的方式与这些企业相抗衡,以便在利益分配中农户可以获得一个“合理”的比例的方案,还缺乏理论上的严格论证和实践上的成功案例。
  
  4.关于专用性投资导致的准租金挤占问题,学界的观点虽然不一致,但是,有一些成功的案例可以借鉴,较好的解决方案是制定有效的保护性条款和保护性措施,合约双方的关系有制约性的渗透,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这些条款和措施将有效地约束敲竹杠行为。


  4.加强对涉外活动经济违法犯罪的研究。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尚不深入,对有些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识分歧较大,不利于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惩治。入世后,在废除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新的适应WTO规则的经贸法律法规将大量出台,而按国际通行惯例办事又不可能一蹴而就,不排除某些违法犯罪分子会乘机钻法律空子,大肆侵吞公私财产。因此,当前应积极组织力量加强对涉外经济违法犯罪可能发生的环节及其行为特点的研究,积极探索和制定相应的打击与防范对策,以应对入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利益共享还是狼羊关系】相关文章:

喜羊羊与灰太狼02-18

喜羊羊与灰太狼作文02-02

喜羊羊与灰太狼作文03-05

喜羊羊与灰太狼作文07-31

狼和羊作文02-08

羊和狼的作文01-17

优秀喜羊羊与灰太狼作文12-27

喜羊羊与灰太狼的优秀作文07-28

体育狼和羊教案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