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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共经济学研究的马克思主义视野

时间:2022-08-05 14:36:01 经济法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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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共经济学研究的马克思主义视野

  中国公共经济学研究的马克思主义视野
  
  一、马克思主义的公共经济学关注
  
  马克思虽然没有专门研究政府等公共部门经济行为的着作,但在他的不少着作中,对政府(国家)的经济行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有很多关于公共经济的思想,不但丰富和发展了西方公共经济学,还可以作为中国公共经济学研究和发展的指南。
  
  在1850——1853年的《伦敦笔记》中,马克思摘录了大量有关国家经济职能的资料,这些笔记涉及的内容包括: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经济活动的约束、调节问题;国家利用中央银行制度对经济调节的措施问题;国家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性质及其作用问题;国家财政制度和信用制度的发展及其结构问题;国债的形式及其作用、流转方式问题等。在这个时期,马克思对公共经济有了初步的关注和研究,可以认为是马克思研究公共经济的开端。
  
  到19世纪中叶,马克思开始形成公共经济思想的框架,这个成果体现在马克思的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在手稿中,马克思提出单独的《国家》册问题。在“五篇计划”中,马克思的论题包括:资产阶级社会在国家形式上的概括、就它本身来考察、非生产阶级、税、国债、公共信用、人口、殖民地、向外移民。在手稿中马克思再次提到国家篇,认为应该包括:国家和资产阶级社会、赋税或非生产阶级的存在、国债、人口。
  
  在发表一系列经济学手稿的基础上,1867年,马克思的光辉巨着一《资本论》第一卷诞生了。在《资本论》第一卷里,马克思有关公共经济的论述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在对货币理论的论述中,马克思深入地分析了强制流通的国家纸币的性质及其实现形式问题;其次,马克思在对剩余价值理论的论述中,分析了国家对工作日长度进行“强制”调节问题;最后,在对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论述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工业化过程中国家对经济干预的性质及其职能做了分析。
  
  马克思逝世之后,恩格斯继承了马克思的遗愿,花了大量精力,整理了马克思的有关手稿,出版了《资本论》第三卷。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论述了不少有关公共经济的思想,其内容主要有:首先,关于国家及其作用形式。各种具体资本的分离及其相互竞争过程,是不可能离开现代国家的“协调”和“监督”的。从这个角度看,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具有两重性,即一方面执行着“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职能;另一方面又执行着“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1]。其次,在对总资本各种形式的分析中,反复提到国家的具体职能,并对国家调节、监督社会资本的各种手段做了简单论述,如国家赋税制度的性质;国家在不同时期实施的保护关税制度和政策、自由贸易政策的性质与意义;国家财政制度、国家预算、国家债务的实质及其对资本主义经济运行中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影响;国家借助于经济立法,调节和监督总资本运动的性质与意义,如工厂法、银行法、土地法、公共工程法、移民法、济贫法等法律法规。至此,马克思的公共经济思想基本形成。
  
  二、马克思主义的公共经济学:思想框架与理论体系
  
  马克思主义公共经济思想的框架和理论体系,我们可以归纳为“一个逻辑起点、一个建构基础和四大理论内容”。
  
  (一)逻辑起点:政治经济关系原理与国家(政府)的经济本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的政治本质是由国家的经济本质决定的,国家的经济本质又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马克思关于唯物史观的经典论断告诉我们:“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2]依据这一原理,马克思认为,“国家作为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者,其特殊经济本质取决于生产方式的特殊本质,只有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从根本上决定国家的特殊经济本质和政治本质,这是衡量国家不同性质的根本标准。”[3]
  
  在此基础上,马克思阐述了国家(通过政府)经济职能的基本性质和作用形式。马克思认为,社会的现实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构成了国家的现实基础,并且是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而国家的现实基础规定了国家经济职能的基本性质和作用形式。同时,马克思分析了国家和社会物质利益之间的关系。他指出:在私有制条件下,国家采取的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4],即以一种表面上的“公共利益”的代表姿态出现的。实际上,“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5]。这就是说,国家从总体上概括了一定社会的经济利益关系,集中表现了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在这里,马克思揭示了现代国家经济职能的性质。
  
  (二)建构基础:对资本主义形式公共经济的批判
  
  1.对资本主义形式公共经济主体的批判:批判资本主义国家及其政权
  
  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自己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6]国家利用其“控制”的财政、金融、赋税、国债等经济机制调节社会经济运行,完全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所以,马克思认为:“现代的资产阶级财产关系靠国家权力来维持,资产阶级建立国家权力就是为了保卫自己的财产关系。”[7]因此,现代国家作为社会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竖立于经济基础之上的;但同时,作为“维持”社会经济运行和所有制关系的力量,现代国家又是经济体制的一种内在机能和要素。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的:“现代的国家政权只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8]
  
  2.批判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职能
  
  (1)资产阶级国家经济职能的实质:马克思认为,在一些国家(例如美国),“甚至可以在生产方面感到铁路的必要性;但是,修筑铁路对于生产所产生的直接利益可能如此微小,以致投资只能造成亏本。那时,资本就把这些开支转嫁到国家肩上,或者,在国家按照传统对资本仍然占有优势的地方,国家还拥有特权和权力来迫使全体拿出他们的一部分收入而不是一部分资本来兴办这类公益工程,这些工程同时又是一般生产条件,因而不是某些资本家的特殊条件”。[9]所以,资本对共同的、一般的社会生产条件的投资和发展,就成为资产阶级国家经济职能的实质。
  
  (2)资产阶级国家作用形式及职能的两重性
  
  马克思指出,随着现代资本主义大工业发展,国家的职能也必然朝着两个看来似乎是十分矛盾的方面发展:一方面,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巨大进步相适应,国家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机构,对社会经济运行调节与控制的功能变得越来越重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国家“只有在它们是管理和处理生产的资产者的共同利益的委员会这个情况下,才是正当的”[10]。另一方面,与社会阶级关系对抗的日益发展相适应,国家作为一种“阶级专制”机器,对社会阶级矛盾与冲突的“协调”与压制的功能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3.批判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公共经济的方式:扩张掠夺与剩余价值理论
  
  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阐明了剩余价值的起源。在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国家政权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共同事务的委员会,所以,不论剩余价值怎样分配与利用,其最终的作用效果仍然体现在资产阶级身上。
  
  (三)公共收入理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赋税思想
  
  1.确定了赋税的性质。马克思认为,赋税是“国家的措施”之一,它是依靠“为榨取一定劳动量而颁布的强制性法令”而取得的。[11]
  
  2.阐述了有关赋税的一般原理。(1)赋税作为“国家的措施”之一,在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漫长历史中,在不同的社会形式中发挥着作用。但是作为资产阶级国家的措施之一,赋税还是取得了一些特殊规定性,成为强化资本对雇佣劳动剥削,对部分剩余价值占有的一种强制性的工具。他指出:“这个阶级以国家的身份通过巧妙的征税办法对工人进行盗窃”[12]。(2)赋税是公共支出的主要来源。诸如修筑道路这样一些社会公共工程或社会基础设施,就会转为由国家来承担,这些费用是通过征收直接税或附加税取得的。这样,“在由国家利用赋税来修筑道路的地方,修筑道路就不是单个人的私事。”[13](3)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赋税在形式上也发生了重要变化。第一,从实物税向货币税的变化“在商品生产达到一定水平和规模时,……货币变成契约上的一般商品。地租、赋税等等由实物交纳转化为货币支付。”[14]。第二,从以直接税为主,转向间接税和直接税并举、以间接税为主的形式。“城市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农村而实行的特别措施,就是消费税和入城税,一般说来,是间接税,这种间接税起源于城市……直接税则起源于农村。”[15]第三,赋税的变动与剩余价值量变动密切相关。
  
  (四)公共支出理论
  
  1.论证了公共支出的必要性和范围。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必然产生修筑道路、铁路及其他公共工程的必要性。公共支出并不仅仅限于政府、军队、官员等的消费性支出。
  
  2.阐述了政府职能范围的变化与公共支出增长及其原因。马克思提出,由于资本主义的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交通、运输、通讯联系、信息、城建、生态资源的综合利用、人力资源的综合开发等等,都成了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共同的、一般的社会生产条件。在这些生产条件上投资的微利或亏本的实际,使更大量的“公益工程”的发展转嫁到国家的肩上。资产阶级国家的经济职能随着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而膨胀起来。
  
  (五)宏观调控理论
  
  1.分析了宏观调控的必要性。马克思从分析宏观调控的根本原因人手,揭示了为什么经济发展需要政府宏观调控。他指出:“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16]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个“指挥”只能由国家——政府来担当。
  
  2.提出宏观调控的货币手段和财政手段。(1)宏观调控的货币手段。马克思论述了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和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他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分析1847年和1857年英国的两次货币金融危机后提出这样的思想:在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金融危机是不可避免的,正确的货币金融政策可以缓解危机,错误的货币金融政策可以加深危机。[17](2)宏观调控的财政手段。马克思认为,财政手段的调控对于经济的稳定增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收入分配来说至关重要。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第一次提出社会生产结构的概念,它指的是国民经济的比例关系。财政支出结构对于产业结构具有很大影响,在确定了财政收入规模,解决了财政资金筹集问题之后,财政支出的流向和流量成为制约产品结构,调节国民经济各部门发展的比例关系,制约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调控投资结构的重要手段。[18]
  
  (六)公共信用理论
  
  1.公共信用成为资本的信条。“国债,即国家的让渡,不论是在专制国家、立宪国家,还是共和国家,总是给资本主义时代打下自己的烙印”。[19]存在于前资本主义的公共信用,为资本主义公共信用的发展开辟了道路;而存在于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共信用,都无一例外地打上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特有的印记。在资本积累过程中,公共信用所反映的债务积累实际地表现为资本积累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国债资本的积累,不过是表明国家债权人阶级的增加,这个阶级有权把税收中的一定数额预先划归自己所有”[20]。
  
  2.公共信用推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公共信用的发生有两个显着的后果:第一,容易产生“有闲的食利者阶级”,并使这个阶级中充当政府和国民之间中介人的金融家大发横财;第二,公共信用也使交易投机和现代银行统治兴盛起来。
  
  3.公共信用与赋税制度的内在联系。一方面“借债使政府可以抵补额外的开支,而纳税人又不会立即感到负担,但借债最终还是要求提高税收。另一方面,由于债务的不断增加而引起的增税,又使政府在遇到新的额外开支时,总是要借新债”。[21]
  
  4.公共信用制度运作的基本特征。马克思指出,国债券、国库券作为公共有价证券,具有金融市场上金融工具的一般属性,同时也具有受公共信用制度制约的特殊属性。首先,国家作为债务人,“对借入资本每年要付给自己的债权人以一定量的利息。在这个场合,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解除契约,而只能卖掉他的债权,即他的所有权证书”[22]。其次,国债券、国库券本身也是一种“幻想的虚拟资本”。“不管这种交易反复进行多少次,国债的资本仍然是纯粹的虚拟资本”。[23]总之,公共有价证券所表现出来的货币资本的这种虚拟性,在实际上根本不是资本,“它仅仅是对现有资本或未来收入……的所有权证书的积累”。[24]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公共经济学研究的发表话语
  
  第一,马克思主义的公共福祉关怀必须成为中国公共经济学研究的价值取向。公共经济学是研究公共部门经济活动的学科,关注的是公共部门在参与资源配置、协调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行为方式和作用效果。然而,公共经济的发展服务于谁的问题,却是西方资产阶级公共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公共经济学区分的显着标志。
  
  马克思主义强调要关心和重视作为社会历史活动主体力量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及其满足,要求一切社会历史活动,包括社会治理理念和措施,都必须在根本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有利于人民群众作为“人”所具有的“人的本质力量”的充分发挥及其才能的全面发展。[25]马克思主义的公共经济思想同样也是从对人的公共福祉关怀出发来论述的。强调实现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价值归宿。
  
  第二,必须将马克思主义的公共经济思想注入到公共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中。当前,我们在公共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中,大多应用的是西方公共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研究观点。(www.fwsir.com)在当前我国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公共投入,尤其在大力推进公共医疗、公共教育等改革,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不仅要吸收借鉴西方理论成果,而且更应努力发掘马克思主义的公共经济学思想,使之更加丰富和完整,并能更好地适应中国国情。
  
  马克思主义的公共经济思想,运用了科学的研究方法,以政府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为目标,透过表面现象,深入内在本质,进行了科学抽象,然后才用叙述的方法把这一思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从简单上升到复杂地叙述出来,揭示了政府等公共部门经济行为的本质及其运行的规律,为解决中国公共经济学的四大难题提供了不少的理论支撑和借鉴,如关于政府(国家)经济行为的本质及其两重性的论述可以成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支点,公共信用理论可以进一步明确公共经济责权的配置问题等。
  
  第三,必须用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研究方法论作为中国公共经济学的研究工具。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方法,对于公共经济学的研究具有同样的适用价值。马克思创建了唯物辩证法用于分析资本主义经济,科学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实质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运用辩证法对经济运动和以前的政治经济学进行了研究,他的第二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更进一步将历史唯物主义运用到经济学的研究中来。在具体方法中,马克思采用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使经济科学研究更具有科学性。马克思《资本论》中贯串始终的抽象与具体、逻辑与历史、分析与综合、演绎与归纳的方法,“这种分析却既因哲学唯物史观的运用而使经济学的实证分析,超越了纯粹的表象描述而具有强烈的理性思辨,又因经济学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的实证而使哲学的逻辑推演,超越了纯思辨的抽象论证而具有透彻的经验说服力。”[26]

中国公共经济学研究的马克思主义视野

为: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务影响收取贿赂,这种特殊形式的受贿与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社会危害性相同,也是利用原有职权之便利条件达到受贿目的。因此认为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斡旋受贿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其法律依据为两高《解答》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笔者对此持不同观点。

  首先,两高《解答》施行于1989年11月6日,而现行《刑法》施行于1997年10月1日。众所周知,我国刑法在溯及力上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新法处理。97《刑法》并未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列为受贿罪打击的对象,因而其不宜构成斡旋受贿罪的主体。

  其次,两高《解答》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是对我国79《刑法》和1988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所做的扩张解释,其目的是惩治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然而97《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由此看来,两高的这种扩张解释显然是与刑法的原则相悖。

  再次,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自然失去了原有的职权和地位,也就无职可渎,更别说什么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至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看在行为人原有的职权和地位的情份上,违法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属典型的以情代法行为,可依法惩处或严厉打击。

  最后,在探讨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斡旋受贿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时要特别强调的一个问题,就是行为人在离退休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其与请托人约定在其离退休以后再收受请托人的财物的,应认定为构成斡旋受贿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因为:一是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凭借的是当时本人拥有的职权或地位;二是其与请托人约定时其仍未离退休,身份上仍然符合斡旋受贿罪的主体要求;三是将这种行为列为打击对象,可以有效的打击规避法律的自作聪明者。

  四、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判断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最终如何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呢?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一)从行为人的角度来才考量。

  1、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职权或地位,并且这种职权或地位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意志。但如果行为人是利用离退休之前的职务所形成的影响,则不构成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行为人在接受请托时是否明知必须利用自身的职权或地位的影响才能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不明知,则不存在故意,换言之,则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不构成斡旋受贿罪。

  (二)从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来考量。

  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其是受行为人职权或地位的影响还是基于一种单纯的人际关系。只有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考虑到行为人的职权或地位时,行为人才可能构成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反之则不然。

  (三)从请托人的角度来衡量。

  请托人在委托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时,看中的是行为人的职权或地位,而不是单纯的利用亲友关系。

  综上,斡旋受贿中对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我们不能简单的归结为单个词语的解释或说明,而应从上述几个方面来寻求实质性的判断标准。

  [1]苏惠渔:《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次修订版,第875页。

  [2]刘家琛:《新刑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9月第2版,第1791页。

  [3]张和松在《论斡旋罪若干有争议的问题》一文中就认为,亲属关系、朋友关系依据两高《解答》不构成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载于《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第38页。

  [4]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指本无血缘关系,但法律认为其地位与该种血亲相同的亲属,为自然血亲的补充,享有与自然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

  以上分别见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法律辞典》,第868页、465页、4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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