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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叶文炳法律论文网

时间:2006-11-25栏目:司法制度论文

审判组织及运行机制,并着力提高审判效
率的改革的实践和一些思路:
1、流程控制权与实体审判权相对分离,为建立高效的司法运行机制奠定基础。
严格来说,实体审判属于审判流程管理的主要环节之一,实体审判权与流程控制权共
同构成了法院的审判权。当然,实体审判权本身亦存在一个案件实体审判的流程控制
的问题。但在现代诉讼中,流程控制权已被上升为与实体审判权同一层次的权力。从
某种意义上说,实体审理权意味着诉讼结果的公正与否,而流程控制权所产生的则是
诉讼过程是否具有效率的问题。在我国传统诉讼体制下,这两种权力往往被混合在一
起,实际上权力的大部分由同一个审判部门行使。这必然会导致权力因缺乏制约而被
滥用的不良后果,更重要的是,这种权力架构不仅不能使法院的审判权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进行充分的保护,而且由于诉讼的低效率和缺乏公正的表象,直接损害了法院
的权威和裁判的公信力,种种因素表明无论是低效,还是缺乏公正,都是低效率的司
法行为。因此,流程控制权与实体审判权的相对分离便成为司法改革必然选择。负责
实体审理的法官只拥有实体审理的诉讼指挥权以及最终的裁判权,对审判的整体流程
的控制权并不掌握在审判法官的手中,而是由以立案庭为主的其他业务庭根据各自的
职权范围,以合力的方式进行有机的控制。在这里,流程控制权除与实体审判权相对
分离,并对实体审判加以有效的制约外,其本身亦被分割为几项亚控制权,如排期权
、财产保全实施权、庭前证据交换主持权等。这些亚控制权虽然由作为一个整体的立
案庭拥有,但各亚控制权的权力主体仍然是相对独立的,在这些亚控制权之间亦存在
一种权力的制约关系。因此,流程控制权本身即体现了分权制衡的思想。在这点上,
通过笔者法院的实践证明,这种的改革是成功的。
2、建立审判程序性工作规范的操作制度,明确案件流程控制权部门和审判部门
在程序性事务上的分工。在漳平法院案件管理实践中,发现虽然证据调查、收集、举
证期限确定、证据交换和展示等等程序性工作由立案庭负责,但在和业务庭交接上由
于职责不明确,在运作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反复协调问题,并因制度性消耗一些司法资
源。因此,笔者法院认为,首先在案件流程控制权和审判权相对分离,在剥离审判程
序性事务的同时,应当建立符合司法运作模式的程序性操作规程,该规程可以对各个
审判庭应履行的审判权职责进行界定,对立案庭应履行的流程控制权以及程序性工作
也进行明确,从而真正达到以内部分工负责的方式在保证程序运作极大公正性的同时
,也极大提高司法效率。其次,应细化案件流转交接的各个环节的时限,并对在案件
流转过程中,涉及到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鉴定、调查等等因当事人启动的程序事务
一并明确审查部门和操作部门,案件在立案庭的由立案庭审判员审查,并交由书记员
办理手续,案件在庭审部门的由庭审法官审查,并交由书记员办理手续。从而可以避
免当事人拿个材料来,转来转去不知道交给谁,同时也可以提高法院形象,又可以极
大提高司法运行效率。经过实践,上述的改革是获得巨大成功。
3、利用立案庭拥有的流程控制权,对案件进行有效的简繁分流,并且加强庭前
调解工作。在笔者法院立案庭建立庭前调解是调解和审判分离的深化和真正的实践,
是法院完善调解制度的必然选择。案件在立案庭进行排期前可按庭前调解的可调性进
行分类:第一类,规定涉及人身权的离婚、抚育、探视、赡养、抚养等案件及涉及劳
动者权利保护的案件为必调案件;第二类,规定下列案件:(1)确认之诉的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3)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4)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
理的案件;(5)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案件;(6)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等六类
案件为不必调案件(对此类案件当事人要求调解的,仍可以进行调解),可以调解的
案件则立即进入庭前调解程序,对庭前调解也规定相应的工作流程,规定调解时限,
杜绝久调不结现象。这样一来就可以充分利用案件流转控制权的分离真正为审判服务,
根据笔者法院在这方面的实践操作,程序公正性和效率性都得到极大的提高。
4、建立动态的审判效率管理制度。笔者法院在审判动态效率管理上进行积极
的探索,并通过立案庭流程跟踪管理制度对每个审判员办理案件的效率状况进行动
态统计和管理,同时体现在案件的分配上,谁的效率达不到要求的,少分配或不分
配案件给他。具体操作如下:首先立案庭电脑里建立每个审判员的效率动态文件夹,
在该文件夹上体现每个审判员近二个月的开庭和参加合议情况,从工作时间体现
每个审判员的工作量;其次,在该效率文件夹上体现每个审判员工作的质,即每个
案件的开庭次数,当庭宣判率和平均结案天数;第三,在该效率文件夹上体现每个
审判员办理疑难案件情况,上诉案件维持和改判情况,从质量上来体现效率。这样
一来,每个审判员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质量都一目了然,从制度上约束大家倡导效率,
力创效率。
5、对诉讼过程中分散的程序规定进行有效的整合,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目前诉讼程序的一些规定是存在一定问题的,现行各地在最高院《五年改革纲要》
框架内试运行的以审限跟踪为核心的排期开庭制为基本模式的审判程序管理。凸显
服务、保障、监督审判程序运作的功能,强调程序公正及时性的理念,以此提高审
判效率。这些做法,较之改革前的审判管理散漫、随意、效率低下来讲,已是有相
当大的提高了。但在对运行中的质量方面和效率方面却缺乏有效的控制和整合。在
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与法院的审判活动无不分化为"证据的收集、争点的形
成"与"证据的审查、事实的判断"两部分。为了实现有效率的司法公正,必然要求
将当事人与法院在这两种活动中所投入的资源予以合理的分配,以求诉讼结果符合
社会的一般正义。由此,将"证据的收集、争点的形成"与"证据的审查、事实的判
断"加以严格的区分,在审判权的层次也加以分化,同时又要进行程序有效的整合,
这样一来就会成为法院司法权高效行使方式的当然选择。因此在程序运行改革上
要建立一套的运行质量和运行效率的整合和评判标准。在程序运行质量评判标准上,
要按司法效率的两个价值论上来建立两个评判标准,一方面以经济价值论上确定
考核标

准和要求,除法定程序标准及最高院审判方式改革、证据适用规则要求时限
外,还应设立立案时限率、庭审成功率、当庭宣判率、超审限率;另一方面从审判
非经济价值角度上看,应建立非经济价值的考核标准和要求,具体说设立发回重审、
改判率、申请再审、申诉率。这样一来不仅可以解决目前的观念不统一问题,而
且又可以确立审判管理和提高司法效率的方向问题。比如,现在许多法院在落实“
简单案件快办,复杂案件精办”时,将庭前准备和庭前调解从诉讼过程中分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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