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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龙宗智

时间:2006-11-26栏目:法学理论论文

式是阶段性的要求、监督和状况检讨;三、通过教育和执行纪律等方式,维护司法纲纪;四、对个别特殊的影响重大的而且需要地方党政从当地的全局提出意见的案件,可以向司法机关指陈各种相关因素和利弊,以有助其妥当处理。然而,由于这可能涉及个案干预,为保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对这种情况应当作出进一步的程序限定。即建立党政与司法机关“情况通报制度”,严格限制个案范围,只适用于个别特殊案件,规定出席人员(如司法方面,除行政领导外,主办法官也应参加)建立专门记录备查,以及限定谈话内容,禁止直接确定判决内容等。通过这种方式,保证政治影响的程序化与合理化。

在加强司法独立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司法独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中国的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也需要一个“训育”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可以适当限制司法的独立性,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和制约,使得法院和法官的行为即使不理性,也较容易得以框正,使之危害较小。例如:

1.关于各级人大的个案监督。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个案监督。个案监督,则可能因人大具有对法院官员任免权而在实际上干涉审判。从宪法和法律上看,只禁止行政机关干涉司法,并未禁止立法机关的干预,因此个案监督至少在字面上不能称为违宪。目前各地已陆续通过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个案监督呈明显的加强趋势。出于上述“训育”观点,我们认为,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试行个案监督,以促进司法公正。但随着法院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健全,这种没有司法程序保障、监督人也非合格法官、仅体现民意而且可能是部分民意的监督不宜持续。即使在当前,也应当对这种监督作出比较严格的限定。如是否可以禁止对正审理的一审案件进行“个案监督”等。

2.对司法活动的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司法,可能因其对实情的掌握、对问题的合理分析以及对民意的反映而促进司法公正,但又可能因妄评错议而破坏司法威信,损害司法独立。同样出于加强监督的考虑,笔者认为,至少在目前应当着重强调的是加强舆论监督,以防止“暗箱操作”,有效地防止和纠正司法腐败和司法失误。只需作出两条限制:一是不擅自定罪;二是事后评论,对正审理的案件不作具有明确引导性的评论。此外,应当要求报刊内部审稿人员对这类批评应严格审核,以防不实不当。

3.错案追究制的确立。目前,鉴于总体上看法官理性不足,适当强化其责任制度是有益的。但这种责任制的强化,也可能会导致法官处理案件过于谨慎,而缺乏一种为维护公正而独立特行的精神。因此在当前应加强责任制度,但随着法官制度的成熟,应当改革这种责任机制,为保障司法独立而强化其身分保障,要求法官弹劾必须遵行严格程序,而且只有司法舞弊和十分重大的工作失误才能作为弹劾理由,禁止轻易惩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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