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先生网 >> 法律论文 >> 法学理论论文 >> 正文

社会性别的法律建构及其批判

时间:2006-11-26栏目:法学理论论文

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之内。。法律实证主义试图剔除法理学的道德成分,声称“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法理学科学(或者简略地说‘法理学’),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有关,或者,与我们所说的严格意义上的法有关,而不管这些法是好的,或者坏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倾向于认为正义就是合法性(legality),亦即服从国家所制定的规则。正如奥斯汀所主张的:“不论道德规则是从何处出现的,不论我们心中所形成的善德或邪恶是基于何种标准,我们自己行为的正确与错误,最终在于是否符合某种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法律实证主义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规则中心主义,“法律规则中心主义以其貌视科学的外表,力图使我们认为它是中立的,从而掩饰了法律意识形态的作用。由此,法律规则中心主义掩盖了这样的事实,即在我们的社会中,法律是男权主义的权力制度,它作为一种与等级制和阶级特权紧密联系的社会控制手段以及传播知识的重要渠道而起着作用。”

  法律实证主义强调合法的就是合乎道德的,试图阻止人们对法律是否正义进行反思,客观上削减了女性对含有性别等级的法律进行批判的能力,并为女性屈从男人制定的法律在理论上提供了支配的工具。法律实证主义强调法律的强制性与命令性的特征,将强权与意志纳入了法律之内,使法律对性别等级的社会性别模式进一步凝固化。因此,虽然,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在许多理论问题上存在着针锋相对的观点,且不可调和,但在制造社会性别这一点上却最终达成了联合,并成为了掩盖社会性别的同盟军。法律与法律理论的紧密联系与有机配合终于迫使社会性别及其等级模式在法律中立的旗帜下不断地得以演绎、建构和强化。

  【作者介绍】苏州大学生法学院副教授,博士。

注释与参考文献  参见[澳]马格利特-桑顿《不和谐与不信任——法律职业中的女性》译者序,信春鹰、王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1页。

  参见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1117页。

  参见周颜玲《有关妇女、性和社会性别的话语》,王政、杜芳琴主编《社会性别研究选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8月北京第1版,第383页。

  转引自周颜玲《有关妇女、性和社会性别的话语》,王政、杜芳琴主编《社会性别研究选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8月北京第1版,第383页。

  参见[美]克瑞斯汀-丝维斯特著《女性主义与后现代国际关系》译者序,余潇枫、潘一禾、郭夏娟译,郭夏娟校,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第3页。

  [英]约翰-麦克因斯著《男性的终结》,黄菡、周丽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5页。

  参见《社会性别与中国现代性——王政博士12月9日在复旦大学的讲演(节选)》,《文汇报》2003年1月12日第6版。

  参见[美]盖尔-卢宾《女人交易——性的“政治经济学”初探》,周颜玲《有关妇女、性和社会性别的话语》,王政、杜芳琴主编《社会性别研究选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8月北京第1版,第24页。

  [法]西蒙娜-德-波伏娃著《第二性》(第一卷),陶铁柱译,中国书籍出版社1998年2月第1版,第1页。

  以上关于社会性别的分析方法的描述请参见周颜玲《有关妇女、性和社会性别的话语》,王政、杜芳琴主编《社会性别研究选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8月北京第1版,第384-391页。

  参见[美]凯瑟林-巴特利特《女性主义的法律方法》,王政、杜芳琴主编《社会性别研究选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8月北京第1版,第229页。

  [美]朱蒂思·贝尔《法律之前的女性—建构女性理学》,官晓薇、高培桓译,[台]商周2000年1

2月出版,第64页。

  参见[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27-32页。

  [英]戴维-米勒著《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37页。

  参见[英]戴维-米勒著《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39页。

  参见[美]约瑟芬-多诺万《女权主义的知识分子传统》,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188至189页。

  参见参见[美]克瑞斯汀-丝维斯特著作《女性主义与后现代国际关系》译者序,余潇枫、潘一禾、郭夏娟译,郭夏娟校,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第3、7、12页。

  [美]克瑞斯汀-丝维斯特《女性主义与后现代国际关系》,余潇枫、潘一禾、郭夏娟译,郭夏娟校,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第108页。

  [美]克瑞斯汀-丝维斯特《女性主义与后现代国际关系》,余潇枫、潘一禾、郭夏娟译,郭夏娟校,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第34页。

  C.罗马尼《国家责任私人化:女权主义对国际人权法中公/私区分的批判》,载[加]丽贝卡-J-库克编著、黄列译《妇女的人权——国家和国际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108页。

  [澳]马格利特-桑顿《不和谐与不信任——法律职业中的女性》,信春鹰、王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34页。

  [美]克瑞斯汀-丝维斯特《女性主义与后现代国际关系》,余潇枫、潘一禾、郭夏娟译,郭夏娟校,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第108页。

  参见[美]克瑞斯汀-丝维斯特《女性主义与后现代国际关系》,余潇枫、潘一禾、郭夏娟译,郭夏娟校,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第108页。

  [法]皮埃尔-勒鲁著《论平等》,王允道、肖厚德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版,第130页。

  S.候塞因著《家庭里的平等:南亚妇女的权利和人身法》,[加]丽贝卡-J-库克编著、黄列译《妇女的人权——国家和国际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525页。

  C.罗马尼《国家责任私人化:女权主义对国际人权法中公/私区分的批判》,[加]丽贝卡-J-库克编著、黄列译《妇女的人权——国家和国际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108-109页。

  参见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4、95、96页。

  [英]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第1版,第78页。

  参见万俊人著《政治自由主义的现代建构——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读解》,载[美]约翰-罗尔斯著《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584页。

  参见[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3月第1版,第136-141页。

  转引自C.罗马尼《国家责任私人化:女权主义对国际人权法中公/私区分的批判》,[加]丽贝卡-J-库克编著、黄列译《妇女的人权——国家和国际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106页。

  参见[法]西蒙娜-德-波伏娃著、陶铁柱译:《第二性》(第一卷),中国书籍出版社1998年2月第1版,第69至72页。

  [美]克瑞斯汀-丝维斯特《女性主义与后现代国际关系》,余潇枫、潘一禾、郭夏娟译,郭夏娟校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下页更精彩: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