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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论文:法治体系中的公权控制

时间:2011-11-9栏目:司法制度论文

作为控制公权的理想机制等。这些范本对于我国公权控制机制的建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借鉴意义。在我看来,我国的公权控制距离机制化还有非常大的差距,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我国宪政制度中的一系列微观指标并没有指向公权控制机制,而是指向控制私权的社会管理机制。同时,我国公法体系的形成历史并不长,加之我国形成自己的公权控制机制时,我国的外围已经存在着大量可供选择的范本,这些范本大多数以某种特定的法系为立足点,甚至是某些法系固有属性的必然结果,这些法系及其所产生的公法机制并不能够直接移植到我国,而我国学界和官方在有些情况下乐于接受此法系的公法机制,在另一些情况下却乐于接受彼法系的公法机制,这样便使我国目前公法中的一些机制非驴非马。显然,这种非驴非马的东西可能只有机制的外形,而没有机制的内在属性。因此,我们必须对我国的公权控制机制进行研究与构设,而且这些机制应当与我国传统的公法制度相统一。
  
  其五,法治体系中的公权控制技术。法治对于公权的控制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而每个不同的历史阶段都有相应的控制方略、控制手段和控制方法,我们将这些具体的控制进路称为法治中的公权控制技术。在资本主义自由市场时期,法治对公权的控制表现出了较大的绝对性,著名的“红灯理论”就是对这种绝对性的生动描述,它要求公权在介入私权空间时必须无条件地予以停止,即将私权范畴的东西交给自由市场去处理,就是运用市场规则调整私权关系,这是法治中对公权最为强硬的一种控制技术。后来随着“福利国家”时代的到来,又出现了与“红灯理论”相对立的“绿灯理论”,该理论虽然也具有控制公权的意蕴,但它允许公权在介入私权空间时有相应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当然,这些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建立在公权为私权服务的理念之上的。一些法治发达国家在这两个控制技术之间选择了一个被称为“黄灯理论”的中间道路。进入21世纪以后,法治中的公权控制又有了新的进路。契约主义和民间发包成了主要的公权控制技术,它要求公权主体必须将有些权力予以剥离,让公权仅仅限定在非由公权主体行使不可的权力范围之内。对于上列公权控制技术我们有必要予以研究,并寻找最适合我国法治体系的公权控制技术,其中,公众对公权行使的普遍参与以及公权对私权的服务,是两个最适合我国宪政制度的公权控制技术。当然,这两个技术还需在一些细节上进行建构,这是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的一个基本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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