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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探析

时间:2013-2-11栏目:司法制度论文

方可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事实判断的正误直接关系到结论的真伪。因此,事实推理对于司法公正存在着多方面的意义。
  
  首先,逻辑方法的运用保证了证据的可靠性和事实推理的可靠性,从而保证整个法律推理的可靠和判决的公正。对事实认定的方法包括了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二者都是事实认定不可或缺的方法。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4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然而在我国现阶段法官整体素质有待提升、各种规制法官司法行为的制度尚待完善的大环境下,逻辑推理较之于经验法则便更显其科学性与客观性。例如,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判断证据可靠性的逻辑方法有很多,其中一种就是充足理由判定法[2]73。这是根据逻辑学的充足理由律而判定证据的一种方法,主要针对“意见证据规则”所限制的言词证据进行思维领域的否定性判断,相比于单纯依靠经验进行的否定要有力很多。
  
  其次,事实推理主体的多元性,推动对抗制庭审模式的完善,通过法律推理的竞争,促进司法公正。在整个司法活动过程中,能够进行事实推理的主体并不只限于法官这一类群体。警察、律师、检察官、当事人等等都在自己的思维活动或者法庭活动中进行自己的事实推理,这些推理而得出的事实之间往往存在差异,甚至大相径庭,但是通过不断的调查、辩论最后能够得出最接近真相的事实。这样的多元主体的存在,呼唤着对抗制庭审模式的适当引进,通过对抗制模式激烈的争辩和各种推理之间的竞争,使法官能够收集到准确而有效的信息,从而使法官的事实推理达到最大限度的可靠,促进审判走向司法公正。
  
  三、判决推理与司法公正
  
  判决推理是将法律适用或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推论,是对案件事实进行司法归类的推论,是根据确定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案件或纠纷的推论,是根据已经确认的事实,结合与该事实相吻合的法律规定,得出裁判结论的推理过程[3]155。判决推理在成文法国家里主要表现为演绎推理,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段论推理。前文所述的法律推理的结果是这个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而事实推理的结果是小前提,由此而得出结论的过程就是这里的判决推理。这一过程直接关系判决结果的作出,是司法公正与否最显著的标志。
  
  首先,判决推理的模式为司法判决的形成提供有效的形式依据,确保了形式上的公正。正如上文所及,判决推理是三段论推理的完美诠释,也是前文所说法律推理的两分法中的形式推理。在大肆强调实质推理对实现司法公正和体现法治价值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作为逻辑推理基本形式的形式推理依然不失其基础作用。在法律规则明白无误、体系完备、没有漏洞冲突,事实认定准确的前提下,确保公正最有利的手段就是严格的三段论推理形式,它正如实体正义之外的程序正义一样,从形式上规制了法官的司法行为,保证了形式上的公平正义。
  
  就像波斯纳所言:“三段论的推理非常有利,又为人熟知,因此苛求自己的活动看上去尽量客观的律师和法官都花费了很大力气使法律推理看上去尽可能像是三段论。”[6]50
  
  其次,判决推理形成的过程外化成书面形式,在判决书中显示,有利于判决理由公开,增强判决结果的权威和公信力。南京彭宇案的判决结果挑战了世人的道德底线,但在判决书制作历史上却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原因就在于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对判决理由以及心证形成过程的公开。将判决推理的形成过程以书面的形式向大众公开,一方面约束了法官在推理过程中的行为,使其避免应付了事转而认真进行推理思考,并进行严谨的整理而最终形成高质量的判决文书;另一方面对说理的论证也有助于增强社会对司法的监督,能够有效地促进司法的公开、公正。
  
  四、结语
  
  综上所述,广义上的法律推理以狭义法律推理、事实推理以及判决推理为三种类型及阶段,承担着维护司法公正的重大使命。在科学与法治日益发达的今天,司法活动不再单纯地关注具象的物质性技术,转而更加重视抽象的意识性活动的可靠与否。作为研究法律思维与论证的法律逻辑学科,也以新的角度对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参照与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
  
  [1]王洪。论制定法推理[J].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1,(4)。
  
  [2]缪四平。法律逻辑——关于法律逻辑理论与应用分析的思考与探索[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王洪。逻辑的训诫[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印大双。中国法律推理研究现状与展望[J].江汉论坛,2009,(5)。
  
  [5]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M].张智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
  
  [6][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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