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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代理词

时间:2022-08-04 13:11:45 法律文书 我要投稿

离婚代理词

  离婚代理词(一)

离婚代理词

  审判员:

  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高某某起诉离婚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依照《律师法》的规定调查了有关证人,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δ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原、被告双方婚先孕,原告在世俗偏见之下无奈与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原告在婚后才发现被告有暴力倾向,加上被告在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且双方性格不合,根本无法进行沟通、交流。如果原告婚前了解到这些,是完全不可能和被告结婚的。有哪一个女人希望自己经常生活在暴力的阴影下呢?这充分说明,原告婚前对被告是缺乏了解的,结婚非常草率。加之被告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并且有多次打骂原告的行为,导致双方本来基础就很薄弱的一点感情已经被彻底破坏掉,原告无法继续与一个有暴力倾向、不履行家庭义务的人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δ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 ,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差,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以及不履行家庭义务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应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因此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

  《婚姻法》第 32 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已经承认了殴打原告的行为,且原告被打以后,肉体上遭受了很大的痛苦,并对其精神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原告的精神一直都处在恐惧之中,经常整夜失眠,有时从恶梦中惊醒,不敢接被告的电话,不敢独自出门,被告的暴力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这不是家庭暴力又是什么?

  被告在庭审中称,被告只打了原告一次,不属于实施家庭暴力。这种说法是荒谬的。法律?有规定构成家庭暴力必须具备 “ 多次 ” 的要件。况且,被告殴打原告,不计后果。以被告的理论,只有原告现在回到被告处,再多挨几次打,或者被被告打成轻伤以上,才可以判决离婚。被告的这种理论是完全错误的。《婚姻法》规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经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其立法目的在于,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应尽早结束其痛苦的婚姻,以避免当事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给当事人造成更严重的身心伤害。而按照被告的理论,却是必须给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尽可能多的实施暴力的机会,遭受暴力一方多次遭受暴力。因此原告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原、被告双方婚后因为被告的家庭暴力造成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原告与被告生育两个小孩后,原告因此在家照顾小孩,无法挣钱养家,但被告却拒绝支付原告及其两个小孩的生活、教育等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不履行家庭义务”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人对于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温饱问题,莫过于能有一份平静的生活以及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和被告生活在一起,连这?一个小小的、可怜的基本要求都不能得到,这婚姻还有什?存在的必要呢?被告在庭审中一再强调双方感情很好,但并无证据证明。相反,原告方却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以及双方感情破裂的其他事实,(www.fwsir.com)且被告也承认自己有上述行为。虽然被告一再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感情是双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被告的一厢情愿,不等于双方感情尚δ破裂。《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如果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四、双方共同所生育的两个小孩应由原告与被告各自分别抚养一个。

  原告与被告在婚前生育一子,婚后又生育一子。两个儿子都是原、被告双方所生育的,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应当各自抚养一个孩子,这样既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能缓解原、被告双方的经济压力。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δ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后实施家庭暴力、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德鸿

  离婚代理词(二)

  审判员、各位陪审员:

  我受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杜某某的委托,依法参加了杜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庭审,现结合庭审情况和本案案情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又经常无端猜疑,难以共同生活,现已经分居,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原告婚前发现与被告并不合适,且原告父母反对双方结婚,原告在被告威逼利诱之下无奈与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原告在婚后发现被告好逸恶劳,吸烟、酗酒的恶习非但未改,反而变本加厉,加上被告还有更严重的赌博恶习,且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无事生非,根本无法进行沟通、交流。如果原告婚前了解到这些,是完全不可能和被告结婚的。有哪一个人希望自己经常生活在不顺心、痛苦的阴影下呢?这充分说明,原告婚前对被告是缺乏了解的,结婚非常草率。加之被告婚后的种种令人无法忍受的恶习,导致双方本来基础就很薄弱的一点感情已经被彻底破坏掉,原告无法继续与这样的人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 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差,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被告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以及不履行家庭义务属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感情破裂、应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因此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

  《婚姻法》第 32 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今天的庭审已经查明,被告自 2011 年春节前被公司开除后就不在上班,天天在棋牌室靠赌博消磨时光,好逸恶劳,完全靠原告的一点微薄工资维持家庭生活,由于原告父亲突患重病,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高额医疗费, 原告为了多挣钱补贴家用就经常加班,被告非但不与理解和支持,不想着去工作以减轻原告负担,反而去原告公司造谣生事,诋毁辱骂原告,使原告身心俱疲。 《婚姻法》规定对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经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其立法目的在于,对于遭受此类情形的当事人,应尽早结束其痛苦的婚姻,以避免当事人继续遭受这种痛苦,给当事人造成更严重的身心伤害。被告在原告父亲身患重病,需要巨额医疗费情况下却仍沉溺于赌博,仍靠原告一人的工资支撑家庭生活,未和原告共同履行家庭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 “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 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被告双方婚后因为被告的赌博、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无端猜疑等恶习造成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三、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被告也只是借原告急于摆脱这痛苦的婚姻而趁机向原告索取钱财,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人对于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温饱问题,莫过于能有一份平静的生活以及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和被告生活在一起,连这一个小小的、可怜的基本要求都不能得到,这婚姻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被告其实是同意离婚的,只是想趁机借离婚向原告索取财产罢了。原告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无端猜疑以及双方感情破裂的其他事实,且被告也承认自己有上述行为。虽然被告表明只有原告支付给自己钱财才同意离婚,但感情是双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被告借原告急于摆脱这痛苦的婚姻,趁机向原告索取财物,其实也间接证明了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借离婚提无理要求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如果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四、原被告双方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被告提交的保证书无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被告提交的原告书写的保证书,是原告在被告胁迫下书写的,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也无与其他女人勾勾搭搭的事实,双方未分居前原告每月的微薄工资除给其父亲看病等花销外,其余每月工资都交给了被告,此保证书无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后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好逸恶劳、无端猜疑、不履行家庭义务等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王胜利

  离婚代理词(三)

  审判长:

  湖北迪尔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循律师、杜金凤律师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来看,原、被告仅仅认识一个月,就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也未建立起了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从一开始领取结婚证到今年7月30日原告从被告处逃离仅仅3个多月的时间,原告就遭到被告多次殴打、威胁;特别是今年7月29日晚,原告与被告为离婚事宜发生争执,被告竟然惨无人道的毒打原告,造成原告多处软组织受伤。以上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均有原告被打照片、就医门诊病史录以及向公安机关报案材料、询问笔录等为证。

  在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然构成家庭暴力。

  我们认为,婚姻应该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而被告多次为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对被告已没有任何感情和信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如果原、被告双方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体现现代社会人的价值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13条的规定,我们恳请法庭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在本案中,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存在过错,依法应予赔偿相关损失。

  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不难看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此一次,而是经常性的,结婚不到4个月的时间,平均1个月就可能遭受被告2次家庭暴力。由于被告的暴力行为已使原告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造成原告有家不敢归,害怕碰见被告,并不得不离开上海。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原告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因此,被告作为过错方,就应向无过错方的原告支付的精神抚慰金,同时还应支付原告为此看病就医的医疗费。

  综上所述,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同时,支持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能采纳。

  代理人:湖北迪尔律师事务所

  李循律师 杜金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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