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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课 第一框 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

时间:2023-02-27 06:51:18 八年级政治教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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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课 第一框 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

第九课  第一框  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

第九课  第一框  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

 

本课概述

1、本课在全书中的地位:本课是全书的重点课之一。全书介绍了与青少年联系比较密切的权利和义务,告诉学生权利、义务的概念、关系等等。本课介绍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因此,让学生首先学好这些知识非常重要。

2、本课知识结构:本课由引言和四个框题组成。第一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主要讲述公民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的含义,指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条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即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搜查、逮捕和拘禁。第二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主要讲述公民人格尊严的含义及所包括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第三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主要讲述公民的住宅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司法机关为了执行任务需要,对公民的住宅和通信进行检查,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第四框主要讲述法律对较为特殊的公民群体的保护内容及特殊保护措施。

3、总体教法建议:本课所讲的权利义务虽然与学生关系较为密切,但单纯靠教师的讲解很难使学生印象深刻,教师应为学生提供丰富的案例,或文字,或视频,让学生从感性材料入手,通过分析、讨论,得出正确的结论。教师也可以发动学生搜集案例,甚至可以把一些案例搬上舞台,这样,学生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会更深刻。

 

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通过教学,使学生知道什么是公民,什么是权利、义务,人身权利包含的内容,什么是人身自由权利,能根据自己的所见所闻列举实例,说明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提高学生分辨是非的能力。

2、过程与方法:通过对公民含义的讨论、分析,使学生明确公民与人民的区别,在此基础上让学生进一步了解公民的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等知识点。通过分析相关案例,让学生明确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所包含的内容。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学习,知道公民有哪些人身自由权利,认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应该享有的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能自觉行使这些权利,并且不做侵犯别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当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重难点分析:

本框内容是第九课的教学重点。只有理解了法律保护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并认识其重要性,才能进一步理解和掌握与公民自由权密切相关的其他权利。其次,青少年了解了这一项基本权利,既有助于他们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免遭非法侵害,又有助于他们严格遵守,不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所以这一内容无论是从知识上的要求,还是从行为上的要求看,都是学习的重点。本框由“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本课的前言、开篇,教师应把它作为教学重点来处理。这一部分中,“公民”的含义是教学难点。因为“公民”这个词,学生对它的确切含义并不十分清楚,并且学生容易把它与“人民”一词混淆,而教材本身并没有具体讲明“公民”与“人民”的区别,所以成为学生学习的难点。第二部分的教学内容教师可视学生实际情况适当选择侧重点。目的是让学生能联系实际,分析身边的行为中哪些是属于侵犯人参自由权利的违法行为,哪些是正确形式人身自由权利的合法行为。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

 

教法建议:

第一部分理论性较强,建议采取教师讲解和学生讨论相结合的方法,帮助学生理解相关知识点。

第二部分侧重于让学生联系实际生活,教师可以为学生准备一些案例让学生分析,并设置一些学生经常遇到或有可能遇到的小问题,让学生想一想自己应该如何面对和处理这些问题。

 

导入新课:

正义网5月27日讯  据新华网报道,近日,姚明委托其代理律师王晓鹏就可口可乐公司涉嫌侵犯其肖像权事件正式在上海向法院递交诉讼书。
    姚明在起诉书中请求法院判令可口可乐公司停止将其肖像及姓名用于产品外包装的行为;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承认侵权行为,并向姚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判令可口可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
    前不久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在推出一批新产品包装罐上印有3名中国男篮现役球员的形象。他们分别是姚明、巴特尔和郭士强,姚明居中。
    姚明的全权代理“姚之队”5月15日发表了一份声明,引用《民法通则〉第10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规定〈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8条的内容,认为这家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姚明的肖像权。“姚之队”称,姚明本人未授权可口可乐公司,也未授权任何个人、公司或组织许可该公司使用姚明个人肖像及姓名对其产品进行商业推广。如在2003年5月22日前,该公司仍未采取有力措施、纠正其行为,姚明将采取进一步行动来保护其本人的合法权益。姚明也在“个人声明”中说:“我从未同意将我的形象用于可口可乐产品的推广,我要求可口可乐公司立即将印有我姓名和肖像的相关产品及其宣传品收回,同时我就此事保留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姚明因为自己被侵权而起诉。

通过上册书的学习,我们知道法律保护公民享受多种权利,也要求公民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什么是公民?什么是公民的权利、义务?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是什么?从这节课开始,我们就来陆续了解这些内容。

一、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板书)

提问;什么是公民权利?什么是公民基本权利?什么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是公民的权利。其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规定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基本权利中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一)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板书)

人身权利是与公民相连的,公民是人身权利的载体。何谓公民?何谓中国公民?

   1、公民、中国公民的含义。(板书)

(学生阅读教材归纳。)

无论公民或中国公民都涉及到国籍这一问题。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资格。国籍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出生和入籍。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的方式中,各国的立法原则不一样,有采取血统主义的即确定一个人的国籍是以他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准,不问出生于哪个国家。有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即一个人的国籍是以其出生地所属的国家为准,而不问其父母属何国籍。多数国家的立法原则兼采取这两种方式,但有的以血统主义为主,有的以出生地为主。在我国,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都具有中国国籍。

作为中国公民自然要享受中国公民权利,同时履行公民义务。何谓公民权利?公民义务?

2、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板书)

(学生阅读教材。)

提问;如何理解公民权利实现的两种方式?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公民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和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其方式有二:其一,以作为的方式。即公民有权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实现某种行为,如选举权的实现。其二,以不作为的方式。即公民有权要求其他公民、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去做或不做某种行为,以使自己的利益实现。如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人格权的实现。

提问:什么是公民的义务?

(学生阅读,教师归纳。)

公民义务中有两点需要把握:其一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二是公民必须履行的。

重点提问:

为什么在公民基本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3、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包括的内容(板书)

  4、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含义及重要性(板书)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的权利。人身自由权之所以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因为公民具有人身自由,才有可能进行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才可能参加国家管理,享有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可见,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重要。

提问:我国有哪些法律对此做出具体规定?

(学生回答六部法律的名称)

这些法律对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和制止侵犯此项权利的违法犯罪都做了具体规定,集中起来,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板书)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板书)

(阅读提问)

生命健康权由哪两部分组成?举例说明哪些行为可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互为一体的,生命权是健康权的基础,健康权是生命权的保证。它在公民诸多权利的实现中是前提条件。没有它的实现,则没有其他公民权利的实现。

举例1:

正义网北京5月26日讯  北京警方展开长达8个月的缜密侦查,终于侦破一起6年前的杀人弃尸案:顺义区李遂镇牌楼村村民杨贺江遇害后尸体被扔进23米深的废井,而杀人凶手竟为该村村委书记、村主任等人,以郝化春为首的长期横行乡里危害一方的恶势力团伙随之被摧毁。目前,此案已移交检察机关。

郝化春为了当上该村的书记,三番五次不择手段给前任老支书找麻烦。他们将老支书打伤后还不解气,甚至带着一帮人追到医院病房里又砸又闹威胁老支书,并多次在老支书家院里纵火。
    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当上村支书后,郝化春勾结村主任张孝山等人,还找来打手横行乡里,村民稍有不顺,动辄大打出手。郝化春不准杨贺江在自家的养鸭场安装电表。杨被迫交给每年郝化春一万元好处费,逢年过节还要送财物讨好,杨贺江对此极其不满,两人由此结怨。1996年4月24日晚9时许,村支书郝化春、村主任张孝山等7人趁“不听话”的杨贺江又到王雷家商量事的机会,用猎枪打伤杨的头部后又用铁锤将其活活打死。随后王雷等人开车连夜将杨的尸体扔到顺义张镇的一口废井中。

举例2:

 王某带着孩子到双安商场选购童装时,一只铁皮暖瓶从货架上掉了下来,将孩子头部、面部、腹部及双腿严重烫伤。经诊断为面、躯干、双下肢烫伤20%,伤残程度属九级。双安商场被依法判赔男童22万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是国家法律的主要任务之一(板书)

(阅读回答)我国的哪些法律以及这些法律是如何规定此项权利的?

(教师概括)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概括其内容有二:其一,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法进行自卫,其他公民有权制止侵害行为。其二,公民的身体受到轻微伤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医疗费;如果非法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清洁严重、危害性大,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举例1:  

人民网银川2月17日电  银川一暴力殴打环卫工人者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十天的处罚,并承担受伤环卫工人的经济赔偿。

今年1月16日,银川市兴庆区市容环境卫生清洁公司工人祁俊正在新华东街清扫路面,遭人无理暴打,祁俊正左耳垂附近皮肤大面积破损,左眼眉弓皮肤受损,缝合7针。事后,打人者自知理亏,扔下20元钱借故溜走,从此杳无音信。《新消息报》1月20日将此事曝光后引起社会反响。银川市兴庆区领导看望了受伤的环卫工人,公安机关认真了解案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2月14日对殴打环卫工人致伤的无故滋事者给予治安拘留十天的处罚,并责令对受伤的环卫工人给予经济赔偿。

举例2:

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外出,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错误收容。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因孙志刚大声呼叫,引起救治站护工乔燕琴不满。乔遂与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等人商量,授意李海婴等8名被收治人员殴打孙志刚。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等先后两度对孙志刚轮番殴打,致使孙志刚于3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5日至6月6日公开审理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等故意伤害原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职员孙志刚致死案,于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海婴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钟辽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被告人李龙生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被告人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有期徒刑3年至10年。
      同日,孙志刚案涉及的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人,以玩忽职守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

2、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 (板书)

(引导学生阅读教材并思考)

在我国,哪种职业的人,在哪种情况下,经过哪种程序,才能对公民的身体、物品、住处等进行搜查和检查?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1)什么是搜查(板书)

(2)搜查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板书)

(3)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人身和住处进行搜查。(板书)

举例:

一名女乘客在1路公交车上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她便对下车的乘客逐一搜身,此举引来了全车乘客的强烈不满。六七分钟后,该女子查了10多个下车的乘客,还是没有找到手机。其他的乘客开始显出烦躁和不满,并有人对这位女士表示抗议,要求她立即停止搜查并马上让车恢复运行。眼见无望找回手机抓到贼,迫于乘客的压力,该女子只好放弃。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山西永济中学曾连续发生对学生搜身、剪发、翻看日记、拆扣信件、打骂奚落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事件。如在上课时,校方可突然冲进一干人马,将发型不合标准的学生拉上讲台剪发;在全校集会时,可突然进行全校性大搜身,学生书包被强行收走,扑克、象棋、鞭炮、火柴等“违禁品”统统没收……

3、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板书)

  (1)我国法律对逮捕的规定(板书)

如果公民有犯罪嫌疑需要逮捕,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完备的手续,放可执行。

学生阅读教材上的案例。

  (2)我国法律对拘禁的规定(板书)

拘禁包括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拘禁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拘留的时间及拘留转为逮捕的规定。

举例:

人民网广西视窗4月15日电 一名在深圳实习的西大梧州的女学生黎某在深圳实习期间,经其一个同乡介绍,误入了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看清了该传销组织的骗人把戏后,黎某拒绝从事非法传销并要求退出,但遭到该组织有关人员的拒绝,同时还被该组织的人员软禁,其人身、通讯自由都受到严格限制。4月1日上午10时许,黎某找到机会用手机通过发短信息的形式向同在深圳实习的同学求救。梧州市公安局蝶山区分局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警力前往深圳开展解救工作。4月2日凌晨5时许,在深圳警方的大力协助下,解救民警在深圳龙华市场成功地将黎某解救出来。

小结:

这节课主要讲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1)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2)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3)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4)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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