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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册我国的国家制度

时间:2023-02-27 07:35:18 高三政治教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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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册我国的国家制度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有关国家机构的基本知识及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了解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与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及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和谐统一的新型关系,从而增强学生的爱国之情,并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第六册我国的国家制度

具体要求

1、知识方面

识记:国家机构的含义、国家机关的划分、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及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理解:国家职能与国家机构的关系、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与组织活动原则、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公民的监督权利、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及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是统一的、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运用:举实例及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分别说明依法治国及廉政建设的必要性、收集有关财料说明公民依法享有行使监督权的重大意义、结合自己的思想实际分析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2、能力方面

初步学会运用辩证分析的方法阐释国家机构与国家性质、国家职能的关系,阐释国家机构活动原则中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初步学会透过事物的现象认识事物本质的方法,认清资本主义国家机构的本质。

3、觉悟方面

通过学习在学生思想中树立维护国家利益的观念、权利义务统一的观念、法制观念,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参与国家的各种政治活动。

教学重点

1、准确理解国家机构与国家性质、国家职能的关系。

2、我国国家机构组织与活动原则。

3、公民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教学重点

1、我国国家组织与活动原则。

2、公民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课时安排

本课共6课时。

第一课时

复习提问

(1)国家的含义、性质、职能是什么?

(2)国家性质与国家职能的关系?

(设计以上问题的目的是,此课书关于国家机构的知识是前一课有关国家基本理论知识的继续和拓展,提问以上问题有助于学生从整体上、从知识的内在联系上把握本课教学内容。)

导入新课

通过上一课的学习,我们了解了什么是国家,即国家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政治权力机关。同时了解了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担负着一系列对内对外职能,那么,国家靠什么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实施对内对外职能呢?这个问题就是我们这一课所要研究的问题。

生活中有这样两件事情:

1、有一外地来京打工的女青年,骑车挡了一辆小卧车的路,司机下车后,不分青红皂白,将女青年打了一顿。司机还借口女工碰了他的汽车,向其索取钱财百元以上。后在众人劝说之下司机才罢手离去。女青年受了欺侮,围观者众说纷纭,有的说到他们单位去告他,有的说上电视台去找他,有的部应该找市长,有的说去法院告他。同学们知道打官司、告状找谁吗?
2、某农民出身的青年技术员,在乡里的技术推广站从事优良品种的研究工作,他经过几年的实验,又根据本乡的实际情况,赴京请教农业科学院的研究人员,共同拟定了全乡粮食生产宏观发展五年规划。回乡后,技术推广站的同事都给予充分肯定。但如何实施呢?有人说这种关系全乡经济发展的大事情,一不定要找乡党委书记,有的说要找乡长,也有的说要找乡人大常委会主任。同学们知道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要由谁来决定吗?

第一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板书)

一、国家机构及其组织体系(板书)

前边我们复习了关于国家职能,即国家在实现阶级统治与社会管理中担负的职责和功能,实现阶级统治,实施对社会的管理,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这个物质载体就是国家机构。今天这节课我们就来研究国家机构问题。

1、国家机构的含义(板书)

请同学们阅读课本第42页第一自然段,然后回答:什么是国家机构?它包括哪些国家机构。

(1)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和。(板书)

从纵向看它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

从横向看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暴力机关

请同学们看课本第42页,第2自然段并思考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国家性质与国家机构的关系?为什么是这种关系?

(学生讨论,教师归纳。)

(2)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机构的性质。(板书)

国家是阶级统治的的工具,国家机构作为统治阶级利益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必须同国家的性质相适应。具体地说就是国家机构在判定行为规范时、处理对内对外事物,必须充分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国家机构的性质必须与国家的性质一致,即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机构的本质。

第二个问题是历史上出现过几种类型的国家?这些不同类型国家机构性质由什么决定?

(学生讨论,教师归纳。)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曾出现过两种种性质完全不同类型国家,一类是剥削阶级性质的国家,一类是社会主义国家。前者的国家机构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是剥削阶级统治的工具;社会主义国家,其阶级性质决定国家机构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所掌握并为这服务。

请同学们看课本第42页第3自然段,思考以下两个问题:

1)国家机构与国家设置的依据?

2)国家机构设置的依据?

(学生讨论、教师归纳。)

(3)国家机构的设置主要是由国家职能决定的。(板书)

国家为保证其职能的实施,必须设置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各种国家机构。国家职能是国家机构设置的主要依据,国家机构是国家职能实施的物质载体。如二次大战时,日本政府为了对外侵略的需要,增设了大东亚省、军需省、情报局。

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国家机构的具体设置也会有所不同。如,英国与日本资本阶级革命不彻底,都保留了君主作为国家元首。

国家机构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国家的变化和形势的发展而变化发展。

2、国家机构组织体系(板书)

请同学们看课本第43第2自然段,并归纳国家机构组织体系

(1)国家元首。(板书)

国家元首的含义。

一提起国家元首,人们往往容易认为是个人的权力问题,是个人权力的体现。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在实际上或形式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这就是说国家元首是一个重要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的国家,国家元首的称谓、产生方式及权限不同(板书)

称谓不同:君主制国家,国家元首有国王、皇帝、沙皇、女王等的称谓

民主共和制 国家,国家元首有总统、主席等的称谓。

产生方式不同:

君 主制国家,国家元首的是世袭制,即父传子,子传孙的继承制。

共和制 国家,国家元首是选举产生,其中议会制共和制的国家元首,如奥地利、墨西哥等国的总统是直接选举产生的;总统制共和制的国家元首,如美国、意大利,总统是间接选举产生的。

国家元首的职权:

君主制国家,凡封建君主制国家的国家元首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历史上有“朕即国家”的说法,意思是国家集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力于一身,等于说我就是国家,国家就 我;议会君主制国家无首不掌握行政权,是形式上、礼仪上的国家元首,比如,日本、英国就是这种情况。

总统制共和制国家,凡总统都兼任行政首脑,并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是实质上的国家元首,比如美国。这里所说的实质上的国家元首是指兼任行政首脑,掌握行政权力的国家元首。形式上的国家元首是指不兼行政首脑的国家元首,他不掌握实权。

(2)立法机关。(板书)

首先研究它的含义。顾名思义,立法机关就是有权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机关,立法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然如此,目前世界上的国家都设有立法机关,请同学们考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通常是指什么?指议会或国会。

给学生一组材料:众议院、参议院、上院、下院、国会、国民会议……等的名称,同不们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吗?

(学生议论,教师归纳。)

资本主义议会组织一般分为两院制和一院制两种情况,北欧的一些小国大多是采用一院制,如丹麦、瑞典、芬兰、希腊、列支敦士登、卢森堡、安道尔等,非洲绝大多数国家是一院制;采用两院制的国家有美国、意大处(参议院与众议院),英国(上院与下院),法国(参议院与国民议会),荷兰(第一院与第二院)等等。

社会主义国家一般是采取一院制,如我辊人民代表大会制。

(3)国家行政机关。(板书)

首先明确含义,或者说先弄清概念。行政管理一词是指一切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为了一定的目标而进行的组织和活动,一般具有指挥与执行两层意思。而负责行政管理的机关就叫行政机关。如果是管理国家行政事物的机关,那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通常也称为政府。

行政机关产生的方式:有的由立法机关产生,比如议会制国家,由议会中的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阁;有的由选举产生,比如总统制国家,由选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

现代各行政机关及其首脑的称谓不同,请同学们思考一下,七国首脑会议参加者,各国的行政机关与首脑的称谓都有哪些?

(学生议论,教师归纳。)

行政机关的名称有内阁(这词源于法国,是国王单独会见侍从和顾顺的私人房间或开秘密会议的小房间)、政府。首脑的称谓有首相、总理、总统。像英国叫首相、日本叫总理、法与美国总统。内阁成员有的大臣,有的叫部长。世界上也有的国家的行政机关叫部长会议,行政首脑叫主席,我国的行政机关是国务院,行政首脑叫总理。

根据同学们的日常经验,你们考虑一下行政机关的职权都有哪些?(学生议论,教师归纳)

行政机关掌管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外交等各方面的事务,总管国家的大事,所以国家最高行政首脑叫总理。

(4)司法机关。(板书)

这个问题的分析与前边问题的分析方法一样,从含义、作用、职责、组成与分类等方面来研究。

含义:是国家行使审判、监督守法的权力机关。它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法院,有的也包括检察院。

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保证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司法机关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作用非常大。

职责:法院主要审理各种诉讼案件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主要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及监督审判等活动。

组成与分类:一般国家法院有初级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三级,也有的国家多一个最高法院,为四级;根据审理普通与特定案件之分又有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分。专门法院是在特定部门或特定案件设立的法院。我国目前设立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等。

(5)暴力机关。(板书)

含义:它是国家机构中的特殊组成部门,包括国家的常备军、警察、监狱等暴力设施。

作用:是统治阶级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以维护本阶级的统治与利益。它是其它一切国家机关的强大后盾,离开它,一切国家机关都将失去作用。

以上我们具体研究了国家机构的情况,下面我们总结一下国家机构的基本特征;

1)国家机构具有阶级性。(板书)

它既是统治阶级行使政治权力实施政治统治的工具,又可以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个阶级的利益。国家机构往往是由统治阶级中的精英分子组成,他们将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法律,用国家的名义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机构具有严密的组织性。(板书)

国家机构是由特定的职位和人员组成的统一整体,它的设置和运行都遵循特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程序,要求国家机关各部门彼此互相配合。

3)国家机构具有强制性。(板书)

它有权制定、颁布、执行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法令并以国家暴力机关 为后盾,确保统治阶级贯彻实施自己的各项意图。

请同学们举例来说明。(教师可以举国务院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长江三峡工程与思经济五年计划的事例来说明。)

第二课时

复习提问

(1)国家机构的含义、组织体系

(2)国家机构设置的依据?

(设计以上题目目的是:巩固上一节学过的旧知识;并用上一节学过的一般意义上的国家机构的理论知识作指导,进一步研究我国国家机构。)

导入新课

通过上一节课的学习,我们了解了国家机构的含义、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以及国家机构设置的依据。请同学回答:我国有哪些国家机构?我们为什么要设置这些国家机构?(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导入新课

通过上一切课的学习,我们了解了国家机构的含义、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以及国家机构设置的依据。请同学回答:我国有哪些国家机构?我们为什么要设置这些国家机构?(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二、我国的国家机构(板书)

1、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板书)

教师组织学生看书第45页第1自然段,并引导学生归纳这一段主要内容。

(1)我国国家机构是适应我国国家职能而设置的。(板书)

下边请同学们回忆:我国国家机构都负有哪些职能?

我国设置一系列国家机构是为了更好地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文化教育事业和防止国内外敌对分子的破坏,维护社会治安,维护政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秩序。

(2)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板书)

我国国家机构由下列国家机关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

(3)我国国家机构的分类。(板书)

综合上述图表分析说明我国国家机构的分类:

从横向看: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从纵向上看:即从国家机关层级来看:国家机关分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两大类。

在我国,军事权控制在中央,即中央军委掌握国家军事大权。这有助于保证国家政权的稳定。

在我国,地方国家机关分三级:省、直辖市国家机关—(区)县级国家机关——乡(镇)级国家机关。

下边请同学们辨识下列国家机关属于哪一级:

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海淀区人民政府——羊山乡人民政府。

教师可以举学生熟悉的国家机关分析、辨识属于哪个层级的国家机关。

2、中央国家机构的职权(板书)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板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共同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部分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最高立法权,包括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

例如,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的部分条款内容作了修改,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又,宪法第十六条:“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梳。”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法的有关条文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刑法由原来的192条,增至45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最高监督权。即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最高决定权和最高任免权,以及应该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2)国家主席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板书)

上一节我们讲过,国家主席不是代表哪一个人,国家主席是我国重要的国家机构,我国国家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国家接受外国驻会大使递交的国书,接待外国国家元首来访。

在我国,国家主席不单独决定国家重大事务,而是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公布 法律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各项法律由国家主席颁布才能实施。

发布命令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外事权,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决定。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从1954年我国开始设置国家主席以来,至今共有5人担任为国家主席,他们是:毛泽东、刘少奇、李先念、杨尚昆、江泽民。

(3)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板书)

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三峡工程》的决定,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那么谁去领导并组织实施这一计划?那就由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去加以贯彻实施。因此,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是以行使机管理权来实现国家权力。

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选举产生国务院总理。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国务院作为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组织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大方面的工作。

在我国行使管理经济职能的部门有: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设部、冶金部、石油部、化工部、铁道部、纺织工业部、煤炭部等。

行使方化职能的机构有:国家教育委员会、文化部、广播电视部、国家科委、国家体委。

行使社会职能的机构:民政部、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

国务院还担负一定的政治职能,负责管理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国家机密,并管理对外事务,因此,国务院下设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外交部等。

此外,为管理某些专业事务,国务院还设许多直属机构: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局、国家地震局、国家气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旅游局等。

现在国务院下属共29个部、9个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13个直属机关、6个办事机关(如国家事务管理局、侨务办公室、港澳办公室、对台办公室等。)9个直属事业单位。

国务院组成:总理(1人),副总理(5个),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若干人,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等。

以上情况是1998年3月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前的机构状况。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对我国国家机构进行调整,国务院部级单位由40个精减为29个,人员压缩50%,并做到当年分流到位,3年全部解决问题。

(4)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板书)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属于司法机关体系。

依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

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判权是指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权力。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区分罪与非罪,依地打击各种犯罪,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既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能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是否就意味着它可以不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呢?

宪法对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审判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为人民法院独立行政审判权,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内部上下级之间不能实行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具体说就上级法院无权指令下级法院对某个具体案件作出某种判决,无权具体化过问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所作的一审或二审判决都是终审判决。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

地方法法院对案件的实婶 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对地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诉或抗诉。上一级法院对提起上诉的案件进行再审,并作出判决称为二审判决,二审判决或裁定一般情况下就是终审判决,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地方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均须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核准,二审判决才能具有法律准备力。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性的重大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它第一审的案件,进行第一审。

它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或抗诉案件,它还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复核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的死刑案件。凡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一审或二审判决都是终审判决。

各级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通过行使审判权,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经济纠纷、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各项合法权利,从而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顺利进行。

(5)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板书)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设问:一个国家,制定了宪法和各种较完备的法律,是否就能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设施?

人民检察院作炒法律监督机关就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实行监督,以此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从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与尊严。

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是:

设问:人民检察院怎样行使监督权?

3)依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法律监督权,即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法律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机关系统中处于最高领导地位,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除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还要对上级检察院负责,即实行双重领导原则。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

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监督,镇压一切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打击各种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从而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职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第一,法纪监督: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法律统一实施的重大案件行使监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或利用职务进行犯罪进行检察。

第二,侦查监督:对于公安机关侦察的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决定是否起诉或免于起诉。

第三,提起公诉和审判监督:

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派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四,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工作实行监督。

(6)中央军事委员人是我国最高的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板书)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产生: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作用: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全国武装力量包括: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和民兵。其中军队是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权的坚强柱石。它们的根本任务是: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护国家安全,防御外敌侵略和国内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填覆活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课时

复习提问

(1)什么叫对立统一?

(2)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

(设计提问的目的是要运用高二学过的哲学常识分析今天要讲的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特别是分析民主与集中的对立统一关系)

导入新课

通过前边的学习,我们了解了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那么,我国国家机构以什么样的原则组织起来?又在什么样原则指导下进行活动、开展工作呢?这就是本节课所要研究的问题。

三、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板书)

我国的国家机构按一定原则来组织,并按一定原则来活动,从而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1、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板书)

宪法的规定告诉我们,民主集中帛是我国国家机构一项最基本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指的是什么?

在我国,凡属全国范畴内的重大问题,以及重大的方针、政策,都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制定通过。在此之前,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要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在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国家机关在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或就某一方面的问题做出决定之前,要善于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这样才能使我们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项重要的决定,真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批评的过程,就体现了民主的过程。

那么,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指的又是什么?

我国的国家机关,在听取了各方面的群众的意见、建议之后,要对这些生动的、丰富具体的群众意见、建议,本着“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进里”的加工制作,将那些积极的、合理的,能反映问题本质的意见集中起来,形成领导的意见、决策或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方针、政策,这一过程就是集中的过程。

那么,同学们设想一下,如果过分地强调集中,不要民主,或过分地强调民主,而不要集中,将是一种什么后果?

(组织同学分析,教师总结)

如果一味地强调集中,不发扬民主,那就会出现领导坐在屋里制定政策、办地,严重地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就容易导致官僚主义。反之,如若事事都要强调民主,而不进行必要的集中,也不能形成正确的意见和办法,甚至随波逐流作群众的尾巴,这样,就不能站在群众队伍的前列,指导群众活动,容易导致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给国家的工作带来损失,可见,民主和集中,应做到有同的结合。

民主集中制是说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板书)

(2)在我国,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板书)

前边讲过,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大表是由选民民主选举产生。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神圣使命则是反映社会各界、各阶层群众的意见,代表人民参政、议政,行使国家权力。下面我们总结: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选民民主选举产生组成,人民代表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其他国家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还产生中央军事委员会,以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权力,制定法律、法规,决定国家或地方重大事务。在这个前提下,其他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地行使职权。

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我国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区别是:
我国这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我国,其他国家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以综负责、受它监督。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法规,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做出的重要决定。它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这样就形成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这样做的优越性是,既做到分工负责又能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

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

在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机关独立行使,三机关之间保持权力均衡、互相制约的关系。这样容易使国家的一部分权力在互相牵制中抵消,造成决策缓慢,以及人力、物力的浪费。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机关权力日益扩大的情况下,已使议会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物。

第在天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贯彻上述这一原则必须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这就是说,需要发挥两个积极性,在国家事务中,凡属全国性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决定的重大问题,都由中央决定。

例如: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问题,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关于农业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关于环保等问题,必须由中央统一决定、统一部署。地方必须服从中央,并认真执行中央的决议、决定。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因为,中央的决定,最大限度地反映了人民的根本利益,认真贯彻中央的决定,才能保证全国一盘棋,确保国家稳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地方国家机关在执行中央决定的前提下,要赋予地方必要的自主权。地方要结合本地区的、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和安排本地区的经济、文化等社会事物。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只有坚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才能把工作做好。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举一实例。

例:三峡工程:(只在中央才能集中全国的财力、物力、技术力量搞好这项工程;但地方也要发挥积极性,地方一方面要积极支持中央的工程,另一方面又要因地制宜地搞好人口迁移及利用库区资源,发展本地区的经济、文化。)

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也是最合理、最便利的制度,永远不能丢 。”

2、对人民负责原则(板书)

投影第50页。李润五在现场指挥的照片,并结合教材,介绍李润五的事迹。

设问:李润五的事迹说明了什么?

(1)对人民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国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和工作宗旨。(板书)

(2)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坚持对人民负责必须做到:(板书)

第一,坚持对人民负责,就必须密切联系群众。(板书)

设问:李润五的事迹中,哪些地方体现了他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密切联系群众?

为什么强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

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他们执行公务就是为人民服务。因此必须深入群众,体察民情,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为群众多办实事。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另外,国家干部深入基层,体察民情,根据群众的需要去开展工作,可以克服脱离实际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第二,坚持对人民负责,克己奉公、廉洁自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板书)

设问:李润五的事迹中,哪些地方体现了他两袖清风、廉洁自律和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学生结合课本材料讨论,教师总结。)

请同学结合身边的所见所闻,谈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的光辉典范。

然而,在这改革的大潮中,也有的国家干部不是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而是滥用手中权力,搞“权钱交易”,图谋私利,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例如:原西安市经委主任赵景章,企业管理处副处长梁红,于1993年10月,分别被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并依法被捕,成为阶下囚。

事情是这样的,为了能捞到一笔钱,在赵景章的指使下,由梁红出面,将23名福建人(农民、无业人员和个别职工)冒充为西安市亚细亚服装公司的管理、技术人员组团赴日本学习考察,致使23名出国人员集体出走,成为非法移民,给党和国家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

事发后,据查,不法分子张超群、陈家亮等人向出走的23人共收了200万元的出国费,向西安市经委共交出国人员费134.04万元,除去各种开支,西安市经委和市外办分别获得70. 35万元和17.9万元,张超群向赵景章和梁红行贿分别是5万元和13. 5 万元。这样一笔“钱权交易”给我们国家造成极其严重的政治影响。

这一事例说明,违背为人民服务的宗 旨,手中的权力将助纣为虐。它从反而告诉我们,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不论职位多高,都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真心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第三,坚持对人民负责,就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人方法。(板书)

所谓从群众中来,就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时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群众意见和要求,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仿,以致使 我们的各项工作真正反映群众的呼声和意愿。

到群众中去,就是把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到群众的实践中去并以此指导群众的实践活动。

例如: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定期深入基层考查工作,认真听取各方面群众意见,并把群众普遍反映的问题指定写成提案,交付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付诸解决。

3、依法治国的原则(板书)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板书)

设问: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那么依什么法?建国后我国制定了哪些法律?(同学稍加议论,教师总结)

依法治国,当然是依照宪法和其他的法律规定来治理国家。

1954年,我国制定了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1982年和1997年两度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宪法对我国的国家性质、社会制度、治理国家的指导思想、国家机构的设置等最根本的最重要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从而使国家建制有了法律的依据。

我国还制定了《刑法》,它使人们区别罪与非罪,并依法打击各种刑 事犯罪,为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为了保证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接受一定年限的系统学校教育,我国制定了《义务教育法》。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环境保护法》,以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地球环境,并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保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同时,我国还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从而依法来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学习秩序和生活秩序等等。

由此看出,党在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2)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板书)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依法治国,其本质和核心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来治理国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对 家的最根本的最重要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它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严格依法办事。而不是以言代法,以权治国。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在我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等途径和形式,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物,而不是少数公职人员以言代法,以权治民,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作为人民的公仆,在人民授权范围内,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某些权力,因此,依法治国,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是什么关系?

应该肯定,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矛盾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是依法治国的倡导者,宪法和法律就是党领导人民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的,党还把遵守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活动的根本准则,并带头遵守和实施法律。

应该说,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三者的统一。

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3)如何做到依法治国。(板书)

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是要做到有法可依,因此就要立法,即制定较为完备的法律,保证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有法可依。

1)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确保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板书)

设问:在我国,哪些国家机关有立法权?(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立法机关,有修改宪法和制定基本法的权力。

国务院作为行政机关,只能制定行政法律。

投影:从1979年~1997年,我国立法工作的进展情况。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10多件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750多件

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5300多件

这从数量上反映出我国立法工作成绩显著,从1978年以来,特别是1992年~1997年五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95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平均每次会议要通过3件以上的法律和有关的法律决定。

另外,从质量来看,我国的法律和法律决定,正日趋完善。并更适应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

例如: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后两句:“今后国家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了三处,一是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二是多了一句坚持改革开放,三是去掉了“高度”二个字。

修改后的现行宪法,把“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写进宪法,从根本解决了“定位”问题,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制定理论、方针、政策,以及解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方法,都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

修改后的宪法,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各项事业发展的理论根据,并把“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写入宪法,从而为这一基本国策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在民主和文明建设的提法中去掉了两个“高度”,也更加贴近我国的国情。从而保证这一方针的贯彻和实施。

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经济中的主导力量……”。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这样就明确了“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由企业经营,它有助于在实践中做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同地也将促进企业去努力适应经济体制转轨的要求。

又例如: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 法》进行修改,新修订的《刑法》从原来的192条增加到451条。条款的增加,使我国的刑法更能适应我国新时期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法律界普遍认为,修订后的刑法,对罪行规定具体,可操作性强。另外,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也更加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受到社会普遍称誉。

总之,近十几年来,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数量增多,内容日臻完善,并且更加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为解决新时期遇到的新问题,提供了必要的法律釜底抽薪据。

我国是有12亿人口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立法应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为出发点和归宿。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行政机关要严格执法。(板书)

依法治国,同时还应做到有法必依。法律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要靠人来执行。正如古人所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应该严格执行,依法行政。

设问:在我国,哪些国家机关属于行政机关?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总结)

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中央一级的有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各委员会等;地方各级的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委员会,如市 计生委、市 经委,还有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的村居委员会等。

设问:这些行政机关分别掌管哪些权力?

它们分别掌管国家和地方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发展的权力。

比如:我国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由国务院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方针、政策,也要由国务院及所属的各部委、办、局来制定组织实施。

又如:各地方的娱乐场所的设置,文物古迹的管理,物价的管理,百姓关心的菜蓝子工程,地方治安、交通状况的管理,本市 下岗人员就业的安置等均由市及其所属行政机关加以管理。

部分下岗待业,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登记,待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也应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办理。

设问:为什么强调行政机关要依法从政?

从上述情况看到,在国家机关体系中,行政机关所占比重最大,所管辖的范围最广,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最为密切,对国家、对社会影响也最大,能否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只有各级行政机关依法掌好权,用好权,才能把依法治国落到实处。所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下面请看几例,看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如何依法行政的。

投影:第50页关于北京市原副市长——李润五的事迹。

人民的公仆——李润五,身处大都市,主管经济工作。

一生一身正气,两袖 清风,全心全意为人民办事情,称得上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例2:国家财政部依法治理“三乱”

1998年1月4日国家财政部计委公布,第一批取消2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私人企业管理费、汽车(钢材)交易市场管理费、小康住宅推荐产品评估费、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等。涉及工商、建筑、交通等8个部门。这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一项举措,从而减轻企业负担3亿多元,为企业发展松了绑,也是加强国家对工商、建设、交通等行业的依法管理。

例3:“权大 不忘责任重,位尊不移公仆心”。

湘西是全国有名的老少边穷地区,也是国家重点扶贫的地区之一。在那里,提到“扶贫司令”,可以说无人不知,无人不晓。这位被称为“扶贫司令”的人,就是湖南军区吉首军分区司令员彭楚政。

是他与当地各族人民一起,风雨同舟,在14折中接连完成了湘西脱贫史上的四大壮举——建房、引水、建校、开发扶贫,使7万乡亲告别了“山顶洞”生活,解决了31万人饮水状困难,让5.3万名儿童走进了学堂,帮助20万少数民族同胞脱了贫。这位“97全国十大扶贫状元”真是“权大不忘责任重,位尊不移公仆心!”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是不是所有的行政人员都能依法从政?应该说,少数行政干部和工作人员,以言代法,执法犯法的现象仍然存在。

投影:请看国家科委原副主任李效时的下场。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国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贪污公款。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处李交时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李效进,被判刑时年仅53岁,大学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职位不断被提升、处长、局长、湖北省科委副主任、《科技时报》社社长兼总编辑、国家科委副主任,成为一名副部级领导干部。

李效时职位高了,权力大了,那么我们看看他是如何运用手中的权力的。

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总裁沈太福进行非法集资,并且订了《20天集资2000万元》的目标,李效时得知这一情况后,曾多次批示,肯定长城公司做法的正确性。并且接见了长城公司中层以上的干部,“接见”时还挥笔题词——“愿长城目标早日实现!”后来,长城公司递给李交时4万元人民币作为回报。

1990年,在广东、佛山科普材器公司,李效时认识了港商潘××,梁××夫妇。此后,李交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给这两人在大陆介绍生意,后李效时对梁提出,他的三儿子要出国,梁××立即给了李效时5000元港币,后李效时要到国外访问,对梁××说缺少点“傍身”钱,梁××又给了李效时1000美元。

1991年,李效时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北京某制冷设备公司,把生产空调机的节能技术项目列入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后该公司派人给他家安装了一台价值3500元的空调。

就这样,一笔又一笔的贪污受贿,使李效时这样一位高级的国家干部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例2:1993年10月28日,河南省汝州市原市长徐中和,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中和,1939年出生在一个贫苦农民的家庭,后从一个采煤工,走上了领导岗位,职位日惭提升,小组长、班长、采矿队党支部书记、矿井党支部副书记、煤矿矿长、党委副书记、矿务局局长、局党委书记、河南汝州市市长。

还在当局长期间,徐中和便开始讲排场,摆阔气。他违反规定,大量购买小汽车。几年之内,他坐的汽车由“上海”换“桑塔纳”,现换“蓝鸟”、“标志”,直到豪华的“皇冠”、“公爵”,真是“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徐局长的“壮举”使下属大开眼界,基层单位纷纷效仿,于是在徐中和所管辖的矿务局,1981年~1987年,共购买了30部小汽车,耗资483万余元。真可谓上梁不正下梁歪。

徐中和当了市长后,利用公款为自家建造豪华住宅,携妻子、儿女利用公款游玩,并收受了大量钱财,仅洛阳存款就有16万元,美金3500元,黄金饰品20余件,并与其他人贪污、受贿54万元。徐中和利用手中的权力贪脏枉法、终于成为历史的罪人。

这正反两方面的事例,使我们认识到国家各级行政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依法行政,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必然走向可悲的下场。

3)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板书)

设问:在我国,哪些国家机关是司法机关?它们的使命是什么?(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他们的神对使命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打击各种违法与犯罪,维护护法律的尊严。

司法机关是执法机关 ,他们的神圣使命必须公正司法,严格依法办事,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利益。

设问:什么叫公正司法?依法办事?

所谓公正司法,依法办事,就是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进行司法活动。

设问:请同学们谈炎有哪些司法人员是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的?

法人的权利得到法律的公正维护。

例1:针对终审法院错误判决珠海特区发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诉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抗诉,此案经抗诉再审后,法院已于去年撤销原判,为该公司挽回经济损失5000多万元。

例2:法律为他们讨回了公道。

中建南宁分公司承建的三个工程,因工程款未及时到位,该公司拖欠民工工资240万元,南宁市劳动监察大队的监察员,在时间非常紧迫的情况下,找来了建设单位、承建单位、民工代表一起协商,认真调节,最后建设单位同意,立即付给中建八局南宁分公司240多万元款项。由于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调节,解决了建筑公司拖尔民工的240万元工资除夕之夜,800 多名民工工领到了被拖欠的工资,高高兴兴踏上了返乡路程。

例3:番禺市有位个体客商要求到广东顺德办企业,他准备好了3000元礼金,以备打通“关节”用,但他没想到走了多个部门,办完了手续,竟没花一分钱,感动之下,将事先准备好“送礼”的3000元捐给了顺德教育基金会,由于顺德政府秉公廉政,提倡公开平等,因而吸引来众多客商,像广东、北电、东莞压缩机、三洋柜、浦项制铁等50家国际知名的大企业,落户顺德,于是“小城引引来大财团”的局面就这样形成了。

由此可见,只有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才能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正如洛克所言:“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

设问: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是否还存在知法犯法,或贪脏枉法违法乱纪的现象?(待学生议论后,教师可以介绍几例。)

我们前边提到过,某公安人员借口一名女工骑车擦坏了他的汽车漆皮,对其大打出手,不就是执法犯法吗?

又比如:沈阳市马世腾在任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队长,主管“治安收费办”工作期间,将100余万元的治安管理服务费隐匿并私自侵吞。后又私自隐匿1070平方米(10套)住房。两项合计侵吞国家财产200余万元,数额巨大,已触犯刑律,等待法律的最后判决。

例4:一个检察长沦为阶下囚

1993年11月2日,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志文涉嫌受贿被逮捕。陈志文在担任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现金和实物共计2.1万元,侵占公款公物7400元,这是北京市建国以来第一个被查处的检察长。

这些正反事例告诉我们,法令行则国治国兴,只有走依法治国之路,才能保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

设问:有了较完备的法律,是否就能实现依法治国?

实现依法治国除了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和加强执法工作外,还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加强执法监督,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同时还要做好普法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形成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良好风尚,为实现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

投影:第53页关于我国开展普法教育的情况。

我们现正处在第三个五年普法教育阶段,为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增强运用法律手段参与社会活动的本领,我们都应该认真学法,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青年。

第四、五课时

复习提问

(1)什么是国家?

(2)什么是国家机构?

导入新课

通过前一节的学习,我们了解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中关于国家机构的基本知识,国家机构是先例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载体。国家的活动虽然是一定阶级意志的体现与维护,但任何国家的活动都必须有本国公民参与,国家与公民之间要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那么,国家与公民之间,形成怎样的关系?下面我讲:

第二节 我国公民与国家的体系(板书)

从法律上说,国家对公民应实施哪些责任?公民对国家应履行哪些义务?这是本节我们将要研究的问题。

一、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板书)

请同学们一起研究和讨论二组概念:公民与人民;权力与权利。

(同学议论,教师归纳)

公民的含义及公民及人民的区别: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见,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项国家公民的资格。正像团籍是团员的资格,党籍是党员的资格一样。公民在有的国家也称为国民。

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公民是个法律概念。一个人取得了某一国家的国籍,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他就可以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必须发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他侨居在国外,他也受所属国家外交机构的保护。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人民的范围不包括敌人在内。使用人民这个概念,便于在政治上划分敌我。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 不同的内容。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其中,人民占绝大多数,专政对象只占极少数。被专政的敌人虽然也包括在公民范围之内,但并不能享有公民的全部基本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

权利与权利:

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国有,都要有一定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有一定的服从。权力分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宗教权力等。我们使用的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和利益。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

1、国家权力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并受公民的监督(板书)

(1)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板书)

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是同国家制度紧密相联的。它直接体现着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必然受到国家保护和制约,即在一个国家里,哪些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享有哪些权利要受这个国家性质所制约。

资本主义的法律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选举的选民资格从财产状况、文化程度、居住年限等宪法和法律也做出规定,以致使广大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政治权利以另一种形式被剥夺了。另外,剥削阶级成员还享有各种特权。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的这些规定直接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并维护人民的利益。这充分说明我国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和谐统一的关系。另外改革开放十几年来,国家有一系列新的方针政策出台。例:我们党和国家强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尤其要把集中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放在首位。”通过发展生产力,逐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为了使全国 人民都富裕起来,国家还制定并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决定到本世纪末帮助目前尚处一起贫困状态的人民彻底摆脱贫困,走上小康之路。

为了在不断改善人们物质生活的同时,更加充实人们的精神生活,美化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国家还特别强调;“要改善居住、卫生、交通和通信条件,扩大服务性消费,完善各项公共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这充分说明,国家代表人民,并处处设法为人民谋利益,这就更充分体现了国家与人民之间和谐统一的关系。

(2)公民在国家中主人翁地位的具体表现。(板书)

第一,国家权力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板书)

设问:什么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在?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是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这些国家权力机关是怎样产生的?

我国的全国人代会和地方各级人代会都是由公民选举出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产生其它国家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之下,代表人民来行使国家各项职权。请同学们看:教材56页的图示,回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产生那些相应的国家机关?上述情况说明,我国是由人民选出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相应的其他国家机关。

为了保证公民的选举权,我国于1953年,通过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它规定,我国的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为了体现公民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还规定: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新选举法又规定将直接选举的范围从乡级扩大到县级,将原来的等额选举制改为差额选举制。这说明,我国由公民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有制度和法律的保证。

同时,我国公民参加选举们有广泛性,请大家看以下材料:

根据1990年全国县乡直接选举人数统计,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人占18周岁以上公民总数的99.97%,只有万分之三的人没有选举权。这表明公民参与选举的广泛性和普遍性。

第二,公民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板书)

在我国,由公民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来自人民。他们代表人民,认真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同时还要接受人民的监督。

为了保证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我国建立了信访制度、基层民主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有的省市还确定了市长接待日等等。这些都是人民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并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体现和保证,这从制度上、措施上确保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如果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称职,或违法失职,国家可以根据公民的要求,依法撤销其职务。例如:北京市的前副市长王宝森,北京市前市委书记陈希同都已被撤销其代表资格,并且立案侦查其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板书)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它保证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我国还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城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用来保证广大职工、城市居民、村民,有效地参与管理国家、企事业及城市、乡村的政治、经济、文化事务。

2、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自由权利。(板书)

(1)政治自由权利的基本内涵。(板书)

政治自由权利,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自由权利。

例:公民届时参加户口所在地区的换届选举,根据自己的意愿投了候选人的票;某公民自愿参加法律学习班,以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某公民在报刊上发表文章,谈《如何加强城市管理》的建议。

(2)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自由权利。(板书)

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自由权利,主要包括:

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板书)

1)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板书)

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行政官员的权利。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人民代表和被选为各级人民代表或行政领导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极为庄严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2)选举权获得的法律规定。(板书)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投影:“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18周岁是成年与未成年人的法定界限。年满18周岁,意味着生理、智力趋于成熟,能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所以,宪法赋予18周岁以上公民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公民享有政治权利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从我国人民代表的组成也反映出我国人民代表成分的广泛性。

投影:我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代表总数:2979人。

工 人 、农 民:563人 18.89%

知 识 分 子:628人 21.07%

干 部:988人 33 .16%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460人 15.44%

解 放 军: 268人 8.99%

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35人 1.21%

归 国 华 侨: 37人 1.24%

代表中,中共党员2130名,占代表总数的71.48%,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代表,共有428名,占代表总数的14.36% 。妇女代表为650名,比第八届增加24名占代表总数的21.81% 。这体现了我国代表成分的广泛性,也体现了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

在我国,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罚。凡主刑服刑期间,均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主刑刑满释放后,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然这是极少数。

投影:根据1990年在全国县乡直接选举中,享有选举权的人占年满18周岁以上公民总数的99.97%,只有万分这三的人没有选举权。

这表明我国公民选举权享有的普遍性和广泛性。

3)选民的权利。(板书)

投影:54页“选民在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的图示。

选民,即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选民对人民代表的候选人,可以投造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有权对所选代表依法实行监督;选民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

4)我国人民代表的产生方式及选举程序。(板书)

我国人民代表的产生方式有两种:

区、县级和乡镇的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其人民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是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5年。

实行直接选举的程序。

A,划分选区;B,选民登记;C,提出和确定候选人;D,投票与宣布选举结果。

5)正确认识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板书)

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参与管理国家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所以要珍惜这一项政治权利。应该选举那些政治素质、文化素质高,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的人作为人民代表。这样的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权力,并代表人民参政议政。

第二,政治自由。(板书)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六项政治自由权利是公民关心国家大事,表达自己见解和愿望的一种民主权利,也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一种民主权利。凡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不能享有这六项政治自由权利。

1)言论自由。(板书)

言论自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语言形式表达和宣传自己的各种思想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通过语言或文字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言论自由的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该国民主程度。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提倡解放思想,广开言路,坚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学术和艺术上坚持“双百”方针,鼓励人们畅所欲言,因而形成了人民思想空前活跃的政治局面。

当然,自由只能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任何自由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同样以不危害国家、社会安宁、不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尊严为原则。

2)出版自由。(板书)

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语言形式表达和宣传自己的各种思想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或社会群体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书籍、报刊、广播、电视等出版物系统,表达思想、意见、愿望、要求的权利。它与言论自由的区别在于它是以出版物的形式来表达思想和见解的。

为了保障公民的出版自由,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著作权法》,从而保证公民的出版自由。言论出版自由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言论出版自由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正确行使。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和剥夺少数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淫秽书刊毒害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这个规定是净化环境,保证人闪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

3)结社自由。(板书)

结社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为一定的宗旨而组织或者参加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这是言论自由的发展和补充。所谓结社,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为一定的宗旨或目的,组织或参加某种社会团体。为了保障公民结社自由,早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就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社会管理法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从而保证公民充分享有结社自由,保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从社会现实来看,我国公民真正享有结社自由。

我国在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不有8个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它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同进,各行各业的社会力量和爱国力量,都分别成立自己的团体组织。

公民的结社,因目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盈利为目的结社。如商业结社中的公司、集团、中心商会等;另一类是以非盈利为目的的结社,其中有政治性结社,如: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妇联、职工代表大会等。非政治性结社是指各种协会、联谊会、促进会、各种学术性团体、宗教团体等,如欧美同学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等等。

近几年来,我国有全国性各种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1100多个,地方生社会团体有10万多个,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从自然科学到社会科学,从文体卫生到联络友谊以及各类学科互相渗透,相互融合的社会团体体系,对我国现代化建设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各种社会团体规范性管理,国务院于1990年颁布了《社会团体登高管理条例》,强调各社会团体要到民政部或县以上各级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社团的业务活动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

4)集会自由。(板书)

集会自由,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聚集在一定场所,研究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发表意见或举行某种活动的自由。集会和结社都是多数人聚集在一起讨论问题,表达意愿的活动,但两者是有区别的。集会是临时性的聚集,结社是长期性的结合,并且有固定的组织、章程和制度。

5)游行自由。(板书)

游行自由,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持标语、旗帜等标志,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示某种庆祝、纪念或抗议、声讨等强烈的共同意愿的自由。

6)示威自由。(板书)

示威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聚集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某种抗议、义愤的情绪,并表示自己的力量和决心的自由。

为了保护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集会游行示威法》,1992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集会游行示威条例》。公民必须依法先例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A.内容上的限制。

反对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分裂的集会、游行、示威、不予许可。

B.方式上的限制。

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和平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否则主管机关对申请不予许可。

C.时间、区域上的限制。

为了保持社会正常秩序,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6时到晚10时。但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主管机关可在集会、游行、示威举行或经过的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另外《集会游行示威法》不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以上分析说明,我国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示威的自由权利都写写入我国宪法,说明公民行使这些权利有法律的保证。同时也说明,我国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都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贯彻民主政治是我国最基本的法治原则,应该说公民享有上述一系列政治权利正是贯彻民主政治的体现。

(2)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板书)

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表明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敢于讲话、敢于讲真话,敢于以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和见解,这充分体现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但是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权利,不意味着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因为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都是相对的,要受法律的制约,自由和法律是统一的,法律是自由的体现和保证,自由要受法律的制约。也就是说,自由只能做法律允许的事情,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就是违法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或制裁。

请同学们议一议:

“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没有自由。”这种说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第三,监督权(板书)

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人民代表的监督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这里明确监督的对象是:各级人民代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进行监督的基本方式是:提出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工检举。对于违法失职的人民代表可以依法随时罢免。

例如: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了原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和原北京市 副市长王宝森的代表资格,并对其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提出批评,对其改进工作提出建议,对于国家机关 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在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才检举的权利。

所谓申诉,即公民对国家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或开除工职等)对法院的诉讼判决不服,或者受到压抑、歧视等不公正的待遇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或诉讼,请求免除、减轻处理或予以平反,给予公正待遇。

所谓控告,即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揭发,举报,要求依法处理。

若在现实生活中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应向哪些国家机关指控、告发、举报?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可向各级纪委反映情况或控告、检举。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效职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揭发、举报。

例如:由于人民群众的揭发、举报,贵州省查处了原贵州省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阎建宏经济犯罪案件。

国家为了确保公民有效地行使检举权,建立了举报制度,同时还设立了受理举报的专门机构。

例如:1988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建立了“经济罪案检举中心”,这是我国第一个受理举报的专门机构。

为了保护检举人,我国刑法第138条规定:“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加惩处。

宪法赋予公民监督权,有助于克服官僚主义,必进国家机关工作作风,克服不正之风,增强公仆意识,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有重在现实意义。

3、国家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板书)

例如:1955年我国制定了《选举法》为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奠定了基础,1979年以后又多次对选举法进行修订,使之更趋于完善。1954年我国制定了《宪法》将公民应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定入宪法。

198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其中第18条规定:公民“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并规定集合、游行、示威应遵循的原则,申请的程序和活动中注意的事项,对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权利给予法律的保证和指导。

第二,制裁和惩罚侵害公民政治自由权利的行为。(板书)

我国宪法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 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为确保公民行使以上权利,我国刑法相应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2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

投影:教材58页第二段事例,并进行分析。

二、公民应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板书)

“国家的利益体现在许多方面,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国家的安全,国家的荣誉和国家的尊严等。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板书)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意义。(板书)

在20世纪即将过去,21世纪即将来临的世纪这交,回顾我国的历史,从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从此,国无宁日,民不聊生。中国人民在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数十年的艰苦卓绝的斗争,推翻三座老大山,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像巨人般屹立在世界东方的中国经过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实现了民族振兴,国家富强,人民幸福。

1997年7月1日,香港结束了百年雪耻回到祖国怀抱。1999年,澳门也将本着“一国两制”的原则回归祖国。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是我们顺利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基本保证。可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也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它关系到国家兴衰、民族的兴亡,所以每个公民都要把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视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和义务。

(2)公民应如何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板书)

第一,捍卫国家主权不受侵犯。(板书)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基本权力。在国际上,国家主权体现了一个主权国家的自主和尊严。国家没有主权,本国公民就没有人权。一切政治权利就会丧失殆尽。所以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同出卖国家主权和有损国家主权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第二,捍卫国家领土完整。(板书)

领土是国家构成的要素之一,领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就要坚持反对一切侵略、占领和割让、出卖国家领土的行为。

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证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我们党和国家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了香港主权回归问题。1999年12月20日澳门的主权回归问题也将得以实现。我们还将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台湾问题,完成祖国的统一一大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我们坚持“一个中国”,反对制造两个中国,反对“一中一台”,反对“台湾独立”,这正是维护国家主权,捍卫国家领土完整的具体体现。

在实行对外开放的过程中,有些省市将部分土租给外商,租期50年不变,这是否有损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为什么?(组织学生讨论后归纳)应该说这种做法不会损害我们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其一,我们出租部分土地给外商,外商获得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的所有权仍掌握在我们国家手中。其二,我们通过出租部分土地,可获得一大笔资金,用于我们的建设,从而加速我们的发展,使我们国家更快地富强起来。

第三,捍卫国家政权及其统一。(板书)

在国际舞台上,政权是一个国家的象征,是一个国家国格的体现和保证,公民必须捍卫国家政治权力的统一。

例如,前一段时间,柬埔寨国内出现政治权力的纷争,洪森赶走了拉那烈,造成国内的混乱,致使东盟推迟接受柬埔寨加入东盟。

第四,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歧视和民族分裂。(板书)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我国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尤为重要。它是国家强盛的根本保证。

民族平等是民族团体的前提条件,民族团结是民族平等的可靠保证。

应该说,民族只有大小、强弱、发展程度高低之分,绝无优劣之别。各民族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优点,各民族都对人类文明发展做出了贡献。不能搞民族歧视,更要反对民族分裂。各民族应该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2、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板书)

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爱国主义的体现,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1)公民维护国家的安全,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严守国家机密。

请同学们注意,国家机密不仅仅是军事和政治方面的机密,随着国际斗争的复杂化,经济和科技方面的机密也决不可忽视。如,我国景泰蓝生产的工艺,云南自然保护区中蝴蝶的珍奇品种、生产乌龙茶的土壤成分等都曾被国外窃取,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第二,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

每个公民都应对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公务提供便利条件,并力所能及进行协助。

第三,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安全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2)公民维护国家的荣誉,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增强民族自豪感。

第二,增强民族的自尊心。

第三,增强民族的自信心。

做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以自己的一言一行维护国家荣誉,不做有损国家荣誉的事,不谈有损国家荣誉的话。

(3)公民维护国家利益,要做到:

第一,努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政治局面(板书)

在我国,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是大局。保持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国家的最高利益,是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唯。没有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一切都无从谈起。

第二,必须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板书)

设问:社会上还在着哪些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同学议论,教师总结。)

例如,有的人或企业只顾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对国家资源破坏性的开采,导致国家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一些小造纸厂、小化肥厂,只求本企业的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效益,生产的发展造成环境的污染,为防止这些公害的发生,国家三令五申要关掉这些造成环境污染的小企业。

有的企业或个人在与外商谈判的过程中,盲目引进,甚至为了个人私利,不惜损害国家的利益。

又如,社会上不有各种违法乱纪的现象存在,还有各种犯罪的发生。要维护国家利益,就必须同这些犯罪现象进行斗争,这也是广大公民的义务。

第六课时

复习提问

我国公民享有哪些政治权利和自由?又应履行哪些义务?

导入新课

通过前两节的学习,我们已经懂得了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和所应履行的义务,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三、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板书)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板书)

投影:1)教材第63页第4自然段的安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撤销省高级法院审判员、经济庭副庭长张亦的法官职务,并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张亦的刑 事责任。

1997年4、5月间,张亦在对云南省陆良县核桃村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审理过程中,收受当事人贿赂,私改合议庭的审判意见,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错误决定。张亦还在承办其他案件期间,多次收受贿赂,严重触犯了国家刑律。

3)一个检察长沦为阶下囚。

1993年11月20日,北京市昌平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志文因涉嫌受贿被逮捕。

陈志文在担任检察和期间,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现金和实物(折款)共计2.1万元,侵占公款公物7400余元。陈志文已被开除党籍,交司法机关查办。这可以说是建国以来北京市第一个被查处的检察长。

请同学们议论、分析这三个材料。(同学讨论,教师归纳)以上事例说明,在我国,无论你的官衔有多高,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我国在适用法律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内涵。(板书)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板书)

这就是说,虽然公民之间在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方面存在差 异,但是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都有一律平等。

比如说,我国除汉族以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在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56个民族都有自己民族的代表。

又如,选举是实现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方式。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成年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过高等教育的成年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文盲也同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又比如,法律规定公民有向国家纳税的义务,普通公民要依法纳税,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同样要依法纳税。

第二,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法律保护。(板书)

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为保证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又制定了《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云南省文山苗族自治州的领导,在财力十分困难的条件下,全州却千方百计增加教育经费投入,1993年教育事业支出占全州财政支出的22 .5% 。

北京市各级政府为了让山区孩子能在良好的条件下学习,从1988年至1944年,投资2亿元,用以改善远郊区县的办学条件,并建立多所寄宿制学校,使家住深山的孩子不用每天翻山越岭上下学。

第三,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板书)

结合前边的例子,说明国家在依地实施处罚方面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世界上存在着两种特权:一是法律上公开确认的特权,这种特权在我国是不存在的;二是事实上的特权,即法律和制度以外的特权。尽管我国宪法有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以外的特权,但在现实生活或多或少,或明或暗还存在着某些事实上的特权。

例如,有人“以权谋私”,“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或以权干预司法活动,或“官官相护”等都是事实上存在的特权。我们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就必须同这种特权作斗争。国家要从制度、法律上保证悚地机关 都能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根本上杜绝特权的滋生蔓延。正如邓小平所讲:克服特权,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这就是说,国家要制定相应的制度,以杜绝各种“以权谋私”,“以权代法”等现象的滋生。对于在职的干部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觉悟,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公仆意识,真正做到处处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为官一任,造福于民,从而杜绝特权思想的滋生。

2、坚持公民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板书)

(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板书)

在我国,权利和义务可以达到统一,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是根本一致的;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国家为人民,人民为国家,使权利和义务真正达到合谐统一。

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表现是:(板书)

1)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板书)

权利和义务河分,有两层意思:

一是没有脱离义务而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承担的义务。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作出一定的行为。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是同时产生而又相对应存在的。任何人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既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平等地履行义务。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不存在的。正如我国《宪法》规定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进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是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满足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受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要靠履行义务来创造,如果没有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它存在和实现的基础。

比如:你要想有社会经济权利,想得到劳动报酬,那么,就必须履行劳动的义务,创造出财富,才能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义务尽得越多,所得的报酬就越多。有些人只想要权利,不想尽义务,只想索取,不愿奉献,缺少社会责任感,就是没有正确认识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事实上他们所要的权利也不可能得到。

又 比如:同学们坐在教室里学习,是在享受宪法赋予我们的受教育的权利。那么,大家是否想过,我们能够享受这种权利是以很多人在自觉地履行义务为前提和基础的。首先,工人、农民的劳动,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物质条件。教材的编写者、各种书籍的编写才、教师的课堂讲授、辅导,给我们创造了良好的学习条件。人民解放军履行着保卫祖国边防的义务,才给我们创造了和平、安定的社会环境,使我们在坐的同学们能安心学习、健康地成长。应该说,任何权利的实现都是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的。

2)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承的。(板书)

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的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就可以激发主人翁责任感,从而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公民更自觉地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必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公民享有和行使各种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因此,不能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

(2)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板书)

第一,公民要认真行使权利。(板书)

我国公民享受的权利不是天赋的,而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艰苦奋斗、流血牺牲换来的。每个公民都应珍惜自己享有的权利,用好权利,做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好公民。青年学生尤其要珍惜现在的学习生活,努力学习,健康成长,把自己塑造成为一个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的建设者与接班人。

第二,公民要自学地履行义务。(板书)

履行义务是每个公民对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应尽的责任。大家都自觉地为国家、社会尽一份责任,我们的社会主义事来就能蒸蒸日上,国家就能更快地繁荣、富强。同进,也只有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利。

总之,只有把认真享受权利和自觉履行义务结合起来,才是正确的态度。

3、坚持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板书)

(1)在我国,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析书)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代表了公民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所以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从根本上是一致的。国家为公民着想,依法保护公民享有和行使权利;同样,公民也应该为国家着想,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要以国家利益为重。

(2)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板书)

首先,国家利益代表了公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维护了国家利益,公民个人利益、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其次,国家利益要靠法制来维护,公民要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就必须在法制轨道上行使公民的权利,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才能维护国家利益。违反法律,不仅会损害国家利益,同时也会失去自己的权利。

例如:我们前边提到的阎健宏利用领导职务之便、受贿、索贿、私吞公款200多万元人民币,使国家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而她终究没能逃脱法律的惩罚,成为历史的罪人。同时也丧失了自己的一切公民权利。

(3)公民在发行义务时,要以国家利益为重。(板书)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也会产生矛盾。

国家利益代表了公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公民个人利益往往又表现为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如果一定时期,国家政策向国家利益倾斜多了,照顾了公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但又会影响公民当前利益的满足。国家工作的安排、政策的制定要做到统筹兼顾。但作为公民个人要坚持以国家利益为重,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必要时,还应牺牲个人利益来保证国家利益。

例如:1996年夏季,洪水暴发之际,河北省一些地、县为了保住北京和天津,他们同意国家的安排,决堤放水,淹没了他们的住所和良田。

又如:三峡库区百万居为,为保证三峡工程顺利实施,他们一次、甚至两次搬迁,离开自己的家园,这是一种何等高尚的风格啊!

这正是公民爱国家、爱社会主义事业的表现。

本课小结

一、识记内容:

1、国家机构的含义。

2、当代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

二、理解内容:

1、国家职能与国家机构的关系。

2、我国的国家机构:

(1)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及其相互关系(列表说明)。

(2)我国国家机构的作用。

(3)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三、运用:

1、分析说明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2、分析说明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3、谈谈如何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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