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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中介的发展与监督

时间:2023-02-20 09:03:44 保险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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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中介的发展与监督

    一、完整的保险市场要求保险中介有较大的发展
  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作为保险企业,共同承担着为被保险人服务的责任。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行等保险中介形式,是完整的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几乎没有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直至1999年底,才由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了13家专业保险中介公司。两年多来,为了促进保险中介的发展,中国保监会加快了保险中介机构的审批速度。到去年底,共有保险中介公司63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45家,保险经纪公司10家,保险公估公司8家。从数量上看,它们与全国52家保险公司相比不算少,但是它们没有分支机构,与全国众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比,仍显得势单力薄,不相匹配。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中以代理公司为多,而真正的代理业务却靠的是千军万马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成了保险中介的主体。兼业代理数量多,规范化程度低,监管难度大,造成保险市场虽经多次整顿却收效甚微。保险市场的无序竞争,根本无法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形势的需要。因此,有意识地发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整顿保险兼业机构,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含对兼业代理的监管),使保险中介朝着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方向发展,是建立完善的保险中介市场乃至整个保险市场的需要。
    二、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兼业代理数量庞大,对其管理不到位
  保险兼业代理成为保险中介的主体,这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1990年之前,我国的保险市场除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外,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经营,为弥补机构的不足,该公司设立了众多保险兼业代理。1990年以后,各商业保险公司陆续成立,根据当时视业务量设分支机构的规定,各公司为抢占地盘,也纷纷建立了一批兼业代理。一时间,保险兼业代理成为各家保险公司争抢的对象。另一方面,按照目前我国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管理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的设立,既不需要资本金,其在代理保险业务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又都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可以说是个无本经营的行业,各行各业,各方面人士都想介入。保险公司需要兼业代理,市场上愿意成为保险兼业代理的人又无处不在,这样的供求关系决定了保险兼业代理的迅猛发展。
  众多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出现,使得对其监管直接由中国保监会或由其下设的保监办来进行很困难。现行的管理办法把管理的责任基本交给保险公司,而各家保险公司由于职能所限,很难承担起管理的职责。比如,各家保险公司争抢代理人,促成了保险代理人哄抬手续费。他们利用手中拥有的业务,在保险公司之间炒作。保险公司由于自身利益及不具备取消代理人资格等有效手段,难以遏制这样的炒作。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力量监管如此庞大的队伍,保险公司又没有有效的手段对这支队伍进行管理,因此对兼业代理的管理成为有名无实。对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不到位,不仅影响了兼业代理队伍的健康发展,同时影响到专业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规范化经营,最后导致整个保险市场的混乱。
    (二)权力部门的涉足加剧了保险的炒作
  国家规定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能代理保险业务,但很多部门因为对行业有行政管理职能,具备办理保险的便利条件,因此纷纷以“三产”的名义代理保险业务。这些部门权力大,业务量多,其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放弃与它们的合作,就等于放弃了一块市场,甚至放弃原本属于自己的业务。因此,各保险公司纷纷聘请他们作为代理,使很多原来就有代理人的业务,出现了多重代理的情况。还有一些部门利用行业特权,强迫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但凡有这样权力的部门,就有了与保险公司讨价还价的资本。为了部门的利益,抬高手续费是最起码的做法。保险公司为了取得业务,或者独占某一领域的市场,不管是否愿意接受高手续费,最后还是要与它们进行合作。这种行政干预的结果,无疑对原已无序的市场竞争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代理人欺诈保险的现象时有发生
  某些代理人受利益驱动,串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也有的代理人独自搞保险欺诈活动。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代理人的利益主要是收取代理手续费,是否发生赔案与其无关,因此出现代理人帮助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投保,损害保险人利益。二是代理人帮助被保险人隐瞒某些影响保险公司承保的因素,促成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公司,发生的法律责任还得由保险公司承担。三是极个别代理人侵吞保险费,更有甚者,有人擅自印制保单,搞金融诈骗活动。
  以上问题主要出现在保险兼业代理人方面,对保险兼业代理监管的薄弱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是造成问题的症结所在。
    (四)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空间狭小
  目前保险市场的中介业务主要来自保险兼业代理,专业中介的份额很少。一方面是专业中介起步太晚,较之兼业代理的优势尚未显现出来,另一方面是市场给专业保险中介的经营空间太小。
  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保险公司几乎承揽了保险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从保险产品的设计到产品销售,从保险合同的签订到防灾防损、定损理赔,沿袭了大而全的企业特点。保险兼业代理人说是代表保险公司向客户出售保单,实质上只是起到了牵线搭桥介绍保险客户的作用。保险公司的这种大一统的经营方式,使专业保险中介的经营空间狭小,甚至经营困难。保险中介在保险经营过程中的专业优势得不到发挥,不仅限制了保险中介的发展,同时也制约了保险公司集中自身优势的发挥和业务的发展。
    (五)社会的认可程度限制了保险中介的发展
  保险销售的是一种不同于实物商品的信用产品。保险公司在收取小到几元大到上亿元保费时,给予人们的是一种承诺: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将提供经济补偿和给付。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最应该看重的是保险服务,而目前这种服务多数被片面地理解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由于保险中介没有理赔权,多数客户愿意直接和保险公司打交道。其实保险的服务贯穿在保险的整个过程,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能从不同的角度为被保险人提供各种优质服务。由于宣传力度不够,人们对此缺乏了解,这种社会认知程度的偏颇,限制了保险中介的发展。
    三、加速专业中介健康发展的构想
  从我国保险中介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大力发展专业保险中介及加强对兼业代理的监管是保险中介发展必须要解决的两个主要问题。
    (一)搞好市场定位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在保险市场中有着各自不同的职能和作用。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保险公司要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市场,必须把重点放在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市场的研究,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以不断扩大保险范围,并努力克服目前各保险公司保险产品雷同、缺乏经营特色、大家争抢传统产品的状况。二是加强对不同保险标的风险测算,厘定相适应的保险费率,以保护客户利益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费率是市场竞争的手段之一,但降低费率必须建立在经济核算的基础之上。因此,它不是一种简单的、盲目的经营行为,它需要资料的积累和科学的测算,保险公司需要在这方面投入更大的精力。三是加强资金的管理与运用,使更

多的保险利润在资金运用中形成,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维护自身的经营效益。要改变过去那种把主要精力放在销售上,在销售中“宽进严出”(承保宽,理赔严)的经营模式,就必须把一些经营环节让出来,让更专业的保险中介公司去做。
  “入世”后,保险产品增加、费率降低是必然趋势。面对众多的保险公司及不同的保险产品,客户将如何选择?客户往往对保险专业知识知之甚少,企业更需要一个很好的保险参谋,根据企业的特点设计出度身定作的保险方案。在欧美的许多国家,保险经纪人就成为企业最好的保险顾问。国际上有很多著名的保险经纪公司,已进入我国的许多企业,后者就成了它们的国外客户,多年来双方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我国的保险经纪公司只有两年多的历史,好在有几家经纪公司起点较高,他们注重为客户提供技术含量较高的一揽子服务,为客户设计周密的防范风险计划书,同时承担着若因他们工作的疏忽而给被保险人及保险人造成的损失,被社会所认可,并做成了好几项大的业务。但是,我国的经纪公司数量太少规模太小,还远远不能适应“入世”后的需要。
  保险公估公司的职责是对保险标的评估和受损后标的的评估。目前保险市场上的承保标的靠客户自报,受损后标的由保险公司查勘立损,保险公估公司基本上无法插足。而越来越多的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要求按照国际惯例,在保险标的受损到一定程度时,由第三人——保险公估公司来评估。这种要求,一是符合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是保险业务涉及各行各业,保险公司不可能有各个行业的专家;而公估公司分工明确,专业性强,其在评估方面的优势是保险公司无法与之相比的。因此,公估公司应该成为保险经营环节上不可缺少的角色。现在已经有一些保险公司为了体现其服务,把客户的要求写进了保险合同中,并且在承保时聘请保险公估公司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帮助客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保险公估公司的这一作用应该在保险市场上得到更好的发挥。
  保险代理公司代表保险公司向客户出售保单,他们是保险公司向下的延伸,使保险公司腾出更多的精力抓好主要工作。
  各类公司的不同优势决定了社会的分工。只有各种类型的公司都扮演好自身的角色,保险业才能有长足发展。为此,各类保险机构应该加强宣传力度,让社会了解和认可是发展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中国保监会也应在促成保险市场机构配套、分工合理方面多做工作。据悉,目前又有一批专业保险中介公司获得保监会批准筹建,这批公司的加盟,必然使保险市场更趋完善。
    (二)整顿保险兼业代理
  保险兼业代理在历史上为保险业的发展起过重要的作用,今后也必不可少。但保险兼业代理的无序发展,又成为今天保险中介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它源自对其监管的薄弱,而根源还在于监管主体的不明确。
  在过去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中,惟有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今后应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保险兼业代理实施监督管理。保监会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管理是通过对保险公司的管理来实施的。保险兼业代理受保险公司委托,代保险公司销售保单,保险公司有责任对代理人进行管理。但是保险公司缺少最根本的管理手段,即没有取消代理人代理资格的权力。正因为如此,代理人可以在几家保险公司之间跳来跳去,甚至在一家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之间来回变动。因此,笔者认为,对兼业代理进行监管的主体必须是也只能是中国保监会及其下设的保监办。面对众多兼业代理,保监会该实施如下管理:
    1.整顿保险兼业代理,严格资格审查
  1999年中国保监会搞过一次兼业代理全面资格审查。对代理人的资格、规模、代理险种与主业的关系等都有严格的要求。但经过两年多的运行,情况有了很大变化,特别是经过几次市场整顿和“入世”后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再次清理整顿保险兼业代理,坚决清除一批不合要求的代理人。严格兼业代理的资格审核,一方面能使代理人数量减少便于监管;另一方面能使兼业代理真正成为与其主业相关的有质量的代理,更好地发挥代理作用。
    2.资格审查必须与日常检查相结合
  要不断清理不合要求的代理人,必须加强日常检查。首先,应该要求保险兼业代理建立业务台账和完善的会计制度,完整地保留财务凭证以备检查。其次,保险兼业代理也必须按要求填写代理公司监管报表。由于兼业代理数量大,对代理人监报管表的汇总可以由保险公司完成,但必须进入保监办的信息系统。第三,保监办根据系统中的信息,定期不定期地抽查代理人业务台账和财务账,发现问题及时按兼业代理管理方法进行处理。这种抽查所占比重也许很小,但只要有检查有处理,对代理人就有约束。第四,保监办根据信息系统数据及检查所掌握的材料,坚决清理业务规模小、规范性差的代理人,以保证兼业代理质量。
    3.试行保险代理的总代理人制度
  为使保险兼业代理的数量减到保监会能够管理的程度,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西方保险市场中的总代理人制度,即由保险公司与经保监会批准的总代理(个人或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授权总代理人在一定地区范围内聘用具有保险资格的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总代理人建立统一的业务、财务台账,并对所聘代理人的行为负责,保监会只对总代理人进行监管。当然这里必须赋予总代理人一定的权限,对于违反保险代理规范的代理人,总代理人有权上报保监会,取消其代理资格。
    (三)完善法律、法规,保证保险中介的健康发展
  完善我国法律、法规,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领域急需解决的问题。中国“保险法”从1995年实行,距今虽然只有6年多的时间,却已经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修改“保险法”已经得到全国人大的批准。在“保险法”这部大法之下,还需要有很多法规、办法与之相配套。由中国保监会制定并从2002年1月1日施行的一套新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日趋完善,保险中介发展必需的法规体系正逐步形成,保险中介的发展将更加规范。市场还企盼着新的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管理办法尽快出台,以使整体保险中介的发展更加有序。
  此外,配套的政策要跟上。目前财政部规定保险代理手续费是8%。但在对保险专业代理和兼业代理的管理中,都要求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专业的代理人员,而且不允许代理人签发保单。那么代理公司就需要支付场地费、通讯费、交通费及人员工资,代理人在接触客户的时候,也还需要有招待费等等。8%的手续费显然不足,这也是存在保险代理炒作手续费的另一个原因。要使代理人规范化运作,必须给他们以适宜的生存空间。国际上对保险经纪人的手续费,一般在10%~20%,这样的水准用在代理人身上是适宜的。另外,国内保险经纪公司、公估公司的发展刚刚开始,尚未见到对其收费标准的规定,是否考虑参考国外通常做法,结合中国实际,制定出合适的水准,以使这些中介机构能够健康发展。
    (四)发挥同业协会作用,搞好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因此要层层建立各类中介机构的同业协会,发挥行业间的相互监督作用。同时,同业协会及时通报行业中的相关情况,也有利于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保险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建立完整的保险市场更处于初始阶段。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市场将加快对外开放速度,

目前的市场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国际经验表明,加强保险中介的管理能促进保险中介的发展,保险中介的健康发展必将促进整个保险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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