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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体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

时间:2006-11-22栏目:保险论文

宣传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和保险公司都要加大力度,使保险宣传深人失地农村,使失地农民充分了解保险的意义和功能,增强保险意识,更新他们养老、健康观念。
  
  三、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筹措
  
  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基金的来源主要从三个方面一是应当归农民所得的征地补偿费,提高补偿标准及规范分配比例,是确保基金来源的前提条件。二是政府的财政拔款。政府从土地转让中取得了巨额的增值收益,理应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提供支持。如浙江省某村的土地,政府拍卖价为100万/亩,农民得到的补偿费用只有2.5万/亩,政府从中获得的收益可见一斑。无论从公正的角度还是从责任的角度出发,政府都应该为失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障基金。另外,土地开发商从土地中获得的丰厚利润,还可考虑对房地产等非公共需要的用地单位,收取适当的附加费用,并加人保障基金内。三是土地收益价。广东的“南海模式”是最为典型的例子,使农民变为股民,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变为股份分红权,促进了农民非农化和向第二、三产业的转移,同时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收益权,保障了基金的来源。
  
  总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推进,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是推动建立“和谐社会”的制度保证。如何解决广大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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