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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与自然资源立法的发展趋势

时间:2006-11-22栏目:房地产论文

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这些规定既维护了国家土地所有权权益,又从机制上改变了地方政府“多卖地,多收益”的做法。

  (六)在土地利用方式上,实现了从外延粗放型到内涵集约型的根本性转变。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外延扩张的土地利用方式,这是造成各项建设乱铺摊子、重复建设、土地粗放利用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城镇现有40%的土地属于低效利用,全国还有174万亩闲置土地。新《土地管理法》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的法律制度,形成了一系列抑制建设用地盲目扩张的新机制,包括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鼓励各级政府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实行占补平衡制度,促进用地者自觉节约利用土地等。这些规定将有力地促进建设用地走内涵挖潜、集约利用的道路。

  (七)在执法监督上,实现了从传统的土地监察到建立现代土地执法监察体系的根本性转变。法律的监督检查条款,对于保证法律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联合国粮农组织早在1985年的《立法在发展中国家土地利用规划的作用》的报告中就曾提出:“为确保决定得到遵守,应有一些揭露不遵守决定行为的手段,并且有足够的权力在发现此种行为时加以制止。但发展中国家大多数自然资源法律在这方面是软弱无力的。总的说来,大多数法律中没有监督办法。”联合国粮农组织所指出的问题在我国自然资源立法中就普遍存在着。在我国目前所颁布的八个有关自然资源的单项立法中,只有新《土地管理法》设有“监督检查”一章。这一章是修改过程中根据全民讨论的意见增设,它明确了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赋予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权;它完善了执法监督制度,赋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的调查权、制止权、行政处分建议权以及直接行政处分等权力;它与《刑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加大了土地违法的刑事处罚力度。新《土地管理法》有关监督检查的规定,为我国其他自然资源的单项立法树立了典范。

  (八)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新《土地管理法》虽然将耕地开垦作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措施之一,但也非常注重耕地开垦中的生态环境护问题。保护生态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贯穿于新《土地管理法》的全篇;一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是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项重要原则;二是开发未利用土地,必须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进行;三是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四是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五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九)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管理土地的成功经验。作为一部全面推进土地管理改革的法律,新《土地管理法》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特别注意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在土地管理方式上,它借鉴了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所普遍实行的土地使用管制制度,对我国分级限额的审批制度进行了根本性变革,建立了以保护耕地为核心,以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为主要内容的我国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在土地利用方式上,它借鉴了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关于土地整理规定,对现阶段我国土地整理的重点作了明确规定,即“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法律变革的实现需要众多条件作保障。《土地管理法》修订的速度之快、内容之丰富、意义之深远,开创了自然资源立法之先河。这虽然与立法工作者的辛勤工作密不可分,但更为重要的是,依法治国的政治背景、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民主科学的立法体制为这部法律的顺利修订提供了保障,奠定了基础。我们坚信,新《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定,必将经受历史的检验,具有长久的生命力;我们坚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新《土地管理法》在我国的自然资源立法史上,必将以保障可持续发展、改革的彻底性和立法的民主开放性载入史册;新《土地管理法》的顺利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自然资源法律变革

的进程。

  甘藏春 魏莉华 李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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