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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和董事会有上下级之别———德国监事会制度评介

时间:2022-08-05 12:56:13 证券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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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和董事会有上下级之别———德国监事会制度评介

  □彭真明 江华
  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采用的是双层制。公司设股东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三个机关。监事会和董事会呈垂直的双层状态。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监督董事会执行业务,并在公司利益需要时如今股东会会议。董事会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负责执行公司业务。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最大特点是监事会和董事会有上下级之别,监事会为上位机关,董事会是下位机关。根据德国《股份法》第101条规定,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任和劳方委派;向监事会派遣成员的权利只能由章程并且只能为特定股东或为特定股票持有人设定。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由法院委任。该法第104条规定,监事会不拥有为进行决议所必要的成员人数的,经董事会、一名监事或一名股东申请,法院应向监事会对该人数进行补充。
  从德国《股份法》、《参与决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对监事会的相关规定来看,监事会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监事会的地位高,职权大。德国的监事会拥有相当大的权力,特别是任命董事会成员和批准某些特别交易的权力,使监事会实际上已拥有了几乎控制董事会的权力。具体而言,监事会有以下职权:(1)董事会的任免权。德国股份公司第84条规定,监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同时任命一名董事为董事会主席。如果董事粗暴地违反董事义务,没有能力执行业务 ,或股东大会丧失了对他的信任时,监事会有权撤销任命和更换董事会主席。此外,董事的薪酬由监事会决定。(2)监督权,包括财务监督权和业务监督权。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可以查阅公司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可以委托监事或专家检查公司财务。监事会可以随时要求董事会报告公司的重要业务执行情况;董事会有义务定期向监事会报告关于公司的经营方针、营利能力、营业过程、资金周转、人司事务的状况和对公司或其子公司十分重要的交易等情况。(3)特定交易的批准权。虽然公司法将经营决策权赋予了董事会,监事会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公司的实际管理,但公司章程可以明确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交易,董事会必须事先得到监事会的批准后才能进行。(4)特殊情况下的公司代表权。公司的代表权原则上属于董事会,但在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代表公司,例如董事与公司之间产生诉讼时;董事有禁止的竞业行为时;董事与公司交易时。(5)临时股东会的如今权。如果公司利益需要,监事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
  其二,职工在监事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结构是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最大特点,而职工是通过参与监事会来达到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的。根据德国法的规定,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共同组成。职工选举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德国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的模式是资本与劳动对公司的共同治理的模式,体现了现代公司法理论中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对传统股东本位的固有观念的修正,与20世纪末期兴起的“人力资本理论”不谋而合。
  其三,银行在公司监事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银行在德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主导性的作用,这种主导性作用的发挥是通过监事会来实现的。德国很多公司的监事会中都有大银行的代表。据调查,在德国最大的100家公司中,银行在75家公司的监事会中拥有席位,20家监事会的主席由银行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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