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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防患未然———中国券商各层面风险透析

时间:2023-02-20 10:11:42 证券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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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防患未然———中国券商各层面风险透析


 
  国海证券研发中心杨德钊 
    编者按:对于风险的理解,可概括为未来资产与收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而券商的风险可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前者指由于某些全局性的因素可能引起的收益损失,包括政治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供需失衡风险、政策风险等;后者指某一特殊因素对某个券商或某一类证券产生影响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资本风险、结算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
  我国证券业十年间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教训。特别是2001年以来,证券市场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渐次暴露,譬如银广夏事件引发的对整个市场诚信的怀疑,股市大幅下跌使证券公司自营及委托理财亏损累累等等。券商各个层面的风险逐渐浮出水面,分析这些风险并设计防范及控制措施,就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券商天地”版从本周起,将分别从我国证券公司各层面风险分析、西方证券公司风险防范与措施、我国券商风险管理现状及防范控制建议等角度陆续编发系列文章,并欢迎各界人士交流探讨。
  对于现阶段的我国证券公司,公司层面最主要的风险是治理风险和规模风险;经营业务层面最主要的风险是经纪业务风险、自营———委托理财风险及承销业务风险。
  治理风险:内部股东控制外部监管缺位
  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东以国有企事业法人为主。按照规定,单个股东直接或间接向证券公司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国有资产代表单位、综合类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除外。因此,证券公司的大股东一般是国有企业,股东大会的参与者又多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体现。
  专业化分工所造成的信息屏障也制约了董事会治理。分业原则的指导实施导致证券公司的股东们大都来自工商企业,大股东代表董事一般不具备相当的证券专业知识,难以准确衡量经理层的工作业绩。
  美国的公司治理主要靠外部治理机制中资本市场上的监管,而日本、德国则靠债权银行的监督作用。但是中国证券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几乎完全缺位,首先,证券公司被排除在银行融资对象之外,银行的治理作用为零;其次,证券公司鲜有机会进入资本市场筹集资金。
  我国的证券公司一般为内部人所掌控,由于所有者的缺位,掌握控制权的人不承担经营失败的风险,虽然证券业是人力成本极高的行业,证券公司的管理层每年的薪酬都极为可观,但违法经营或损害股东利益来捞取个人利益的冲动更强。
  经营规模风险:资本偏小集中度差
  一般来说,证券公司的经营规模与实力成正比,也与抵抗风险能力成正比。但是我国的证券公司实力与国际大券商相比,差距巨大。券商的财务结构呈现高风险特征,客户保证金等负债项目一般是净资产的10倍以上,而投资结构中风险投资比例较高,自营证券占用资产甚至超过净资产,如果控制风险不力,很有可能出现券商的资本金不足以弥补亏损的可能,券商只得挪用股民的存款,而这引发的信用危机和客户挤兑就会危及整个证券市场的安全。
  现阶段,在政策的保护下,大小券商基本上是靠天吃饭,市场环境的宽松也使得行业内的优胜劣汰、兼并重组较少发生。这使国内券商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诸多弊病,如数量多、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低、业务结构雷同、创新能力不足、资产质量差、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等。在大牛市下,这些弊病被掩盖,而去年以来市场行情一度持续下滑,使这些多年积累的弊病来了一次总爆发。对于我国许多小型证券公司来说,抗风险能力更弱,那么在我国进入WTO后将受到更多的压力,很有可能被国外券商作为突破口而兼并,也有可能被国内大型券商兼并重组。
  在我国,位于前15位的证券公司的资本和资产,仅为整个证券业的一半;而在美国,十大投资银行资本额占同业资本总额的四分之三。我国券商集中度低导致业内的激烈竞争,而由于服务价格和中介费用基本由政府确定,所以激烈的竞争一般不会造成服务价格下降,而导致了许多非价格竞争手段的采用,如大量的公关交易和幕后交易的费用,从而提高了交易成本,对宏观证券市场带来极大的效率损耗。
  经纪业务风险:靠天吃饭越权代理保障不力
  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核心业务,是最重要的收入来源,是券商客户争夺战的主战场,也是证券公司问题最多的业务。
  首先,在营业部布局方面,有可能因资本金少而造成网点不足、竞争力弱;或由于选址不当而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去年以来,股市成交额屡创新低,交易手续费锐减,使得许多证券营业部亏本经营。
  其次是制度不严,执行不力造成的风险。若没有一套严密的操作规程或工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办理经纪业务,极易造成损失。
  第三是无权或越权代理而造成的风险。《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买卖价格。但我们经常见到以证券营业部自己或者以营业部经纪人的名义与投资者签订全权代理委托协议,这些都是经纪业务的风险所在。
  第四是信用交易风险。《证券法》严禁证券经营机构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业务。但实际上,有的证券公司为了争取客户、佣金收入,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客户作出融资融券等信用承诺。一方面,客户可能利用证券营业部的控制漏洞和工作疏忽,进行帐户上的资金、证券的转移,而后逃之夭夭,使营业部面临被诈骗的风险;另一方面,客户在融资融券后,在交易中发生巨额亏损,被强制平仓时,有可能起诉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因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是系统保障风险。即证券公司交易保障系统在容量、运作等方面不能保障交易业务正常、有序、高效、顺利地进行,从而完不成经纪业务而可能带来的损失。
  此外,还有为特殊客户高比例返还佣金的风险,因人员、设备等费用支出不足以弥补手续费收入的效益风险,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交易差错风险,因服务质量差而造成客户流失的风险等等。
  自营及委托理财风险:政策法律管理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要承担投资亏损的风险。而委托理财是接受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委托,代理其进行证券投资,证券公司是收管理费,而不承担投资亏损。但由于委托理财的竞争非常激烈,使得一般的证券公司都给客户以承诺,对投资收益保底,因此风险同样存在。
  2000年以来,由于大盘持续走牛,委托理财也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去年股市下跌以来,许多券商的委托理财业务亏损极大,甚至危及到某些券商的生存。
  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众多,其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违规操作风险。自营业务人员极可能由于信息欠畅通、欠准确而作出错误的判断。此外,还有可能因为资金回笼压力等因素,被迫改变操作策略,进而承担亏损的风险。
  管理风险,包括自营管理体制风险、从业人员道德风险、技术风险等。券商的自营决策一般由二、三人的核心层决定,虽然决策层大多在证券行业从业多年,但因大量的行政事务缠身,一般不会对自营的项目做深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很可能仅仅以自己的好恶、上市公司的配合程度来决定项目的取舍。这样的决策往往不科学,也容易发生违规操作。

>  证券法规定:“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但是,一些商券在自营业务中,为获取高额利润,利用在承销、经纪业务中掌握的信息优势和资金、持股优势,单独或合谋控制证券的价格,有的还占用了客户的保证金,而这些都是证券业务中潜在的风险。
  证券承销风险:作假与包销
  证券承销风险是券商在发行业务中面临的风险,主要集中在项目争取风险、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
  投资银行相对经纪业务投入的人员少,资金量不大,而承销收入却很大,这就是投行业务竞争非常激烈的原因之一。过去曾出现在配股尚未实施情况下券商为上市公司先行垫款,可见承销业务竞争之激烈。
  为获取承销费用,出现过券商与上市公司联手造假,使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能够得以通过证监会的审查,而一旦将来被发觉,参与其中的券商将受到处罚。另外,有些券商是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通过了造假公司的材料,或者承销人员为得到高额奖金不惜为公司上市造假。在证监会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监管以后,券商面临着更多的法律风险,若被查出,轻则被罚款,重则有可能被暂停承销业务或被取消承销资格,有关人员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由于市场的激烈竞争,目前的承销方式多为包销,券商要认购未发行出去的证券,如果市场低迷或价格定位不当,出现跌破发行价的情况,券商有可能被迫吃进大量证券,造成券商大量资金占用,周转困难的风险。2001年以来就大量出现这种情况,券商在掏出真金白银的同时,还要忍受股票价格大幅缩水的风险。

来源:中国证券报200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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