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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制度研究

时间:2023-02-20 10:15:15 证券论文 我要投稿

做市商制度研究


  
  一、导言
  
  做市商制度是起源于柜台交易市场的一种证券交易制度。与竞价交易制度不同,做市商制度是借助做市商的中介作用实现买卖双方的交易。由于做市商可以充分发挥其交易中介的作用,因此做市商可以保障市场的流动性,辅助大宗交易的完成,并提高交易证券的市场知名度。正是因为这些竞价交易制度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做市商制度一度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占据了主导交易制度的地位。特别是采用做市商制度的纳斯达克市场,在过去的十年中成功地使一大批当初寂寂无名的高科技公司成为交投活跃的明星股,并使自已成为全球最成功的创业板市场。这促使世界各国在近年来设立创业板市场的过程中,纷纷引入做市商制度。
  
  然而,在采用做市商制度的证券市场不断取得成功的同时,做市商市场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做市商市场交易成本高于竞价市场,做市商市场缺乏透明度,做市商被查出合谋以人为地提高交易成本等,这引起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不满。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电子化竞价交易系统的木断完善和网上交易的日益普及,做市商制度存在的基础进一步被动摇。作为做市商市场最主要代表的纳斯达克市场和伦敦市场,近年来先后调整了做市商制度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海外市场的做市商也出现了调整和重整的新趋势。
  
  本报告的基本目的是通过介绍做市商制度的起源和现状,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分析做市商制度的特点和功能,剖析做市商制度近年来出现的问题,总结做市商市场的发展趋势,为系统深入了解做市商制度提供一个全方位的视角。本报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做市商的起源和发展历程介绍;第二部分是目前国际主要做市商市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制度介绍;第三部分是做市商制度与竞价交易制度的理论比较,并总结做市商制度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功能优势;第四部分是近年来做市商制度出现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第五部分是介绍国际市场做市商的发展新趋势。
  
  二、做市商制度的发展沿革
  
  (一)概念
  
  证券市场的核心之一是交易制度,即直接或间接将买卖双方的委托撮合成交的方式。做市商制度是证券交易制度之一,也叫报价驱动(Quote-driven)交易制度,是指证券交易的买卖价格均由做市商给出,买卖双方的委托木直接配对成交,而是从市场上的做市商手中买进或卖出证券。也就是说,做市商在其所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将其自己持有的证券卖给买方,或用自有资金从卖方手中买下证券。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的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投资者的交易需求。做市商买卖报价的价差就成为做市商的经营收入,作为其提供做市服务的补偿。做市商市场的基本特征是,证券交易价格由做市商决定,投资者无论买进还是卖出证券,都只是与做市商交易,与其他投资者无关。
  
  做市商制度与竞价交易制度有所不同。竞价交易制度,也叫委托驱动(Order一driven)交易制度,是指买卖双方将委托交给各自的代理经纪人,再由经纪人经各种渠道呈交到交易中心。在汇总所有交易委托的基础上,市场的交易中心以买卖双向价格为基准实行撮合,完成交易。竞价市场的基本特征是,证券交易价格的形成是由买卖双方直接决定的,投资者交易的对象是其他的投资者,不需要做市商的介入。
  
  (二)起源
  
  作为一种证券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起源于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伴随着纳斯达克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做市商制度逐渐从传统的柜台交易制度发展演变为规范的交易制度。因此要了解做市商制度的起源,必须从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柜台交易市场说起。
  
  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柜台交易市场是由三类证券公司组成的:批发商、零售商和同时经营批发、零售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零售商从一般投资者手中买入卖出证券,然后再从批发商手中卖出买入相同的证券,实际上发挥着投资代理人的作用。批发商则对其主营的证券持续报价,满足零售商随时交易该证券的需要。就其执行的功能而言,批发商已经具备做市商的雏形。
  
  受当时通讯技术手段的限制,所有批发商的报价只能在每天收市后,以书面的形式发布一次。这项服务是由一家叫做全国报价局的私营公司提供的,订户只限于注册的证券经纪自营商。也就是说,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了解批发商们当天报出的最优价格,一般投资者是无从知晓的。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负责通过报纸向一般投资者发布零售商报价信息。NASD发布的零售报价并不是零售商们的真实报价,只是指导价格。每一只证券指导价格都是由“指定的批发商”提供代表性的批发商报价,然后根据批发商报价上下浮动5%予以发布。
  
  为了规范柜台交易市场,美国证监会在1963年建议NASD采用当时正在迅速发展的计算机和远程通讯技术,以提高柜台交易市场报价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NASD在1966年成立了专门的自动化委员会研究在柜台交易市场引进自动化报价的可行性。1968年,NASD选择了一家位于康涅狄格州的公司提供的称为NASDA系统的方案。经过两年的试运行,1971年2月NASDA系统主机正式启用,标志着NASDA市场正式成立。全美有500多家证券经纪自营商登记为NASDAQ市场做市商,2500只柜台交易市场交易最活跃的股票进入NASDAQ市场自动报价系统。500多家做市商的终端实现与NASDA系统主机联结,通过NASDAQ系统发布自己的报价信息。NASDAQ市场的建立表明规范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做市商制度已经初步形成。
  
  (三)发展历程
  
  1.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制度的不断完善
  
  1971年采用的NASDAQ系统尽管提高了做市商报价信息的及时性,但是成交报告的及时性却没有得到明显改善。直到1982年4月NASDAQ市场成立全国性市场系统(NMS.National Market System)之前,NASDAQ市场做市商还只须在交易当天收市后报告成交信息。1982年4月,首批40只NASDAQ市场成交最活跃的股票进入了NMS。NMS通过建立成交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大大提高了做市商制度的透明度。做市商必须在每一笔交易完成90秒时间内,将成交价格和成交量向公众报告。在随后的几年中,进入NMS的NASDAQ股票越来越多。到1990年末,NMS交易股票达到2587只。这样,投资者通过NASDAQ系统不仅能够及时地了解做市商的报价,而且能够了解动态的即时成交信息。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NASDAQ市场只发挥发布做市商报价信息的功能,具体的委托传递和执行成交则由微克南和经纪商通过电话来完成。1984年,NASDAQ市场引入了小额委托执行成交系统(SOES,SmallOrder Execution System),SOES系统是用来执行500股以下的客户小额委托。通过SOES系统,小额委托可以直接传递给目前报价最优的做市商,成交后自动完成交易报告和提交清算交收。在随后的几年中,SOES系统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SOES系统可以联结所有的做市商,适用委托上限提高到1000股。因为通过SOE

做市商制度研究

S系统,只须一按键盘就可以自动完成执行成交和交易报告功能,使做市商免去了小额委托也要使用电话的麻烦,交易执行效率得到大大提高。至此,NASDAQ系统不仅具有报价成交信息传播功能,而且还具备了委托传递执行功能。
  
  进入90年代以后,NASDAQ市场的成交量每年都保持40%左右的高增长率,在美国证券市场中的地位也不断提高(详见图7—1)。就在此时,NASDAQ市场引以为荣的做市商制度,却遭到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广泛的批评。1994年由范德比尔特大学的克里斯蒂和俄亥俄州立大学的舒尔茨共同完成的一项研究表明,NASDAQ市场做市商经常通过“策略性的合谋”人为扩大报价价差,提高做市收入,增加投资者交易成本。这项研究报告的发表一石激起千层浪,司法部和美国证监会先后着手展开正式调查。同时,NASDAQ市场的投资者也集体提请诉讼,控告NAS-DAQ市场最大的20余家做市商通过非法合谋扩大报价价差,使投资者蒙受损失。1997年12月,被告的做市商被裁定向投资者支付10亿美元的损害赔偿。
  
  
  
  为了从制度上杜绝上述问题的出现,美国证监会于1996年8月采用新的委托处理规则(OHR,Order Handling Rules),从根本上改变了NAS-DAQ市场做市商制度运作的方式。新的OHR规定:客户提交的限价委托如果好于做市商自己的报价,做市商必须将客户委托在自己的报价中体现出来;做市商在NASDAQ系统报价的同时,不能在做市商之间的内部交易市场(PTS,Proprietary Trading System)上报出不同的价格,除非PTS将最优的报价向所有的NASDAQ市场投资者开放。新的OHR实际上将具有竞争力的客户委托引入到做市商的报价中,使NASDAQ市场的做市商制度更具竞价交易制度的特征。到1997年10月,所有NAsDAQ市场上市股票的交易都采用新的OHR。
  
  新规定实施后,NASDAQ市场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做市商报价的价差降低了1/3,平均每股买入和卖出价差从0.38美元降至0.24美元,NASDA市场交易更加活跃。新规定尽管降低了做市商单位交易的做市收入,但是大大提高了NASDAQ市场做市商制度的竞争力。1997年后,NASDAQ市场成交量进一步扩张,终于在1999年首次超越了纽约证券交易所,成交量位列当年全球证券交易所之首。
  
  2.伦敦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制度的引入和完善
  
  在20世纪80年代NASDAQ市场做市商制度不断发展成熟的同时,另一家在国际证券市场具有重要影响的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于1986年也全面引入了做市商制度。引入做市商制度是伦敦证券交易所实施名为“大爆炸”(Big Ban)的重大改革计划中的一部分。
  
  改革前,伦敦证券交易所实行的是在交易大厅公开叫价的交易方式。证券批发商的证券报价和成交价是不向整个市场公开发布的,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经纪商要做一笔证券交易必须分别向有关证券批发商寻求报价,以期从中择优成交。改革后,伦敦证券交易所推出了“证券交易自动报价”(SEAQ,Securities Exchange Antomate Quotation)系统。原来的17家证券批发商重新登记为做市商,做市商必须对自己做市的证券持续报价,并且保证报价适用于正常市场规模的交易。做市商的报价通过SEAQ系统的计算机终端予以实时公布,投资者和证券经纪商都可以订购这种电子信息,无论在任何地点都可以即时收看到做市商的报价信息。伦敦证券交易所实行改革之后,证券交易由原来集中的交易大厅转到了证券经纪商和投资者自己的交易室,由有形市场变为无形市场。
  
  伦敦证券交易所引入做市商制度后,报价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极大地便利了投资者获得报价信息。同时,由于做市商持续报价并垫付资本,使得市场流动性大大提高,交易量在100万股以下的股票交易往往可以立即成交。做市商制度给伦敦证券交易所带来了极大的成功,到90年代初,欧洲大陆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都有相当大的比例被吸引到伦敦证券交易所(详见表7—1)。
  
  
  
  然而,就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制度不断获得成功时,做市商制度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伦敦做市商制度的透明度提出了质疑。伦敦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比例十分高,平均每笔交易金额远远高出世界其他证券市场。做市商通过垫付资本,可以比较高效地处理大宗委托,这也是伦敦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制度成功的关键。但这同时又带来另外一个问题,做市商用自有资本或存货完成一笔大宗交易后,做市商的头寸就会发生很大变化,需要在市场上做相反的交易抵消头寸的变化。如果大宗交易也像正常规模交易一样,需要做市商在成交后立即向市场公布,那么市场价格在大宗交易公告后,就会迅速向不利于做市商的方向变化,做市商的头寸调整将会十分困难。因此,伦敦证券交易所对做市商大宗交易往往采用延迟报告制度,减小做市商调整头寸的风险。但延迟报告制度牺牲了市场透明度,那些做市商反向交易的对手承担了延迟报告的成本。因此,伦敦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制度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牺牲市场透明度换来的。
  
  为了在改善做市商制度的透明度和降低做市商头寸调整风险之间寻求平衡,伦敦证券交易所不断地对做市商延迟报告制度进行调整。1991年1月以前,成交额在10万英镑以上的大宗交易做市商可以延迟24小时报告;1991年三月以后,超过3倍正常市场规模的大宗交易做市商延迟报告时间缩短为90分钟。1996年五月,伦敦证券交易所对延迟报告时间再度作了调整,适用延迟报告的大宗交易标准提高到6倍正常市场规模,同时延迟报告时间缩短至60分钟。
  
  尽管通过不断增强做市商制度的透明度,情况有所好转,但是从90年代中后期开始,面临着采用竞价交易制度的欧洲大陆证券交易所和迅速发展的电子交易网络(ECN)的激烈竞争,做市商制度交易成本问题又开始暴露出来。做市商做市的目的是获得做市收入,而做市收入就是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当然做市商在获取做市收入时,也给投资者提供了交易的流动性。这对于一些流动性不强的证券来说,引入做市商是有价值的,但是对于一些流动性本身就很强的证券来说,做市商的交易成本就显得过高了。1997年10月,伦敦证券交易所在经过长期酝酿之后,决定对国内股本市场交易最活跃的100只股票的交易引入竞价交易制度,但在国际股本市场和国内股本市场其他证券的交易中继续维持采用单一的做市商制度。
  
  3.其他证券市场的做市商制度
  
  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欧洲大陆的证券交易所也开始感到,做市商制度在某些方面还是具有竞价交易制度无法替代的优势。特别是对于流动性比较差的中小盘股票,做市商不仅能够提供流动性保证,而且通过做市商做市也可以增进投资者对这些中小盘股票的了解。
  
  巴黎证券交易所在1996年开设新市场时,在采用竞价

交易制度为主的同时,引入了做市商制度,要求做市商在开盘前15分钟,将报价输入交易系统主机。当投资者要求按照报价执行委托时,做市商必须满足投资者的需要。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也于1998年10月在对其电子竞价交易系统(Xetra)进行第三次升级时,引入了类似于做市商的“指定保证人”(Designed Sponsor)制度。所有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除30只交易最活跃的蓝筹股外,都可以指派指定保证人。
  
  近年来为了适应新经济的蓬勃发展,各国相继开设了创业板市场。由于受纳斯达克市场成功经验的影响,一些新成立的创业极市场也采用了做市商制度,如欧洲的易斯达克市场和日本的加斯达克市场。此外,做市商制度在国债市场料汇市场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三、海外证券市场做市商制度简介
  
  (一)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制度
  
  1.基本概况
  
  纳斯达克市场是一个以做市商制度为核心的市场,通过做市商竞争性报价保证市场的效率。为了保持做市商之间的报价竞争,纳斯达克市场对做市商资格的管理十分宽松,做市商进入和退出都十分自由。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的会员公司只要达到一定的最低净资本要求,同时拥有做市业务所必须的软件设备,都可以申请注册成为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会员公司一旦获取做市商资格,就可以通过纳斯达克市场网络以电子化的方式注册为某只股票的做市商。做市商可以在任何时候撤消做市注册,通常在撤消做市注册后的20个交易日内,做市商不能再重新申请对该股票的做市注册
  
  目前在全美证券商协会5500名会员公司中,大约有10%��即550家左右的会员公司��至少是一只纳斯达克市场证券的做市商。2000年12月,纳斯达克市场每只股票平均有13.9名做市商,交易量排名在前1%的股票平均有62.8名做市商,而交易量排名在最后10%的股票平均有5.55名做市商(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的分布情况见下图7-2)。
  
  
  
  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大致可以分为五类:(1)批发商(Wholesalers),这类做市商的前身是纳斯达克市场诞生以前的柜台市场批发商,最大特点是通常同时担任超过3000只股票的做市商,做市是该类公司的最主要业务。由于纳斯达克做市商进出比较自由,所以做市商数量会经常波动。批发商的数量基本是在15—16家左右波动,其中市场份额比较大的有Knight Securities,Mayer&Schweitzer,Herzog Heine&Geduld,Troster Singer等公司;(2)全国性零售经纪商(National Intguted Firms),这类做市商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往往拥有全国性的经纪业务,做市主要服务于他们自己客户提交的委托。该类做市商做市的股票数量通常小于批发商,在500-1000只股票之间。如果客户提交了不是他们做市股票的买卖委托,他们会将这些委托转给批发商。全国性零售经纪商的数量基本维持在27-30家左右,其中市场份额比较大的有美林证券、所罗门美邦、Painewebber和Prudential等公司;(3)机构经纪商(Institute Bro-kers),这类做市商一般只服务于大客户,主要集中于机构投资者,通常做市股票少于500只。机构经纪商的数量基本维持在22—27家左右,其中市场份额较大的有高盛证券、摩根斯坦利、雷曼、帝杰等公司。(4)地区性公司(Regional Firms),这类做市商规模较小,通常也位于纽约以外。这类公司的做市业务主要是为了向公司的承销业务和经纪业务提供支持。地区性公司在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中占了85%以上,数量基本维持在415-478家左右。尽管地区性公司数量上占有很高的比例,但是市场份额却不占主体地位。(5)电子交易网络(ECNs,Electronic CommunicationNetworks),根据1997年美国证监会新颁布的《委托处理规则》,过去的另类交易系统可以申请获得做市商资格,不过获得做市商资格的ECNS只是负责将内部最好的报价传送给纳斯达克市场,而没有持续双边报价的义务。目前ECNS的数量有9家,在纳斯达克市场的份额迅速扩大,已接近30%,其中市场份额较大的有Instinet、Island、Redibook、B-Trade,等等。
  
  2.做市商的义务
  
  做市商最核心的义务是保持持续双边报价(包括价格和相应的买卖数量),而且每个交易日9:30到下午4:00,这些报价必须是确定性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位NASD会员向做市商提交委托时,该做市商有义务以不劣于报价的条件执行交易,否则将构成违规行为。当然,做市商只对报价数量内的交易委托负有该义务。例如,如果做市商报价的数量为1000股,那么他就没有义务以报价条件执行2000股的交易委托。此外,如果委托提交给做市商时,做市商正在更新报价;或者刚刚执行完一笔交易来不及更新报价,那么做市商可以免除确定性报价的义务。
  
  做市商报出确定性价格的同时,必须有相应的至少一个正常交易单位的数量。但当做市商的报价是在显示客户的限价委托时,则不受此限。纳斯达克全国市场(Nasdaq National Market)的股票,正常交易单位有1000股、500股、200股三类;小额股本市场(Nasdaq SmallCap Market)的股票,正常交易单位有500股和100股两类。
  
  根据1997年新颁布的《委托处理规则》,做市商的报价责任做了一些调整。如果提交给做市商的客户限价委托(Llint Order)优于做市商报价,那么做市商必须在其报价中将客户限价委托的价格显示出来;如果客户的限价委托与做市商的报价相同,做市商必须将客户限价委托买卖数量包含于其报价的数量中。只有在一些例外情况时,做市商才可以免除这些责任。这些例外情况是指:做市商立刻执行了客户限价委托;做市商将该委托转给其他做市商;客户的限价委托超过10000股或者小于100股;客户要求不显示其委托;或者客户委托是定价全额交易委托。此外,《托处理规则》还规定,做市商在其他另类交易系统上的报价必须与在纳斯达克市场的报价完全相同,除非做市商在其他另类交易系统的报价是与纳斯达克市场连通的,纳斯达克市场的投资者可以获知做市商的该报价。
  
  当市场上最好的买价等于最好的卖价时,或高于最好的卖价时,分别称为报价“锁定”(Locked)和“交叉”(Crossed)。做市商在报价时,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步骤避免出现报价“锁定”或“交叉”的情况出现。例如,做市商可以发出委托指令与可能会和他的报价“锁定”或“交叉”的报价成交。如果发出委托30秒后仍没有回应,做市商就可以在其报价中显示该委托的价格,即使此时报价会出现“锁定”或“交叉”现象,也不视为违反了纳斯达克市场规则。
  

  做市商在正常交易时间必须维持其确定性报价,如果取消报价可以分为两类情况处理。一类是;临时性的取消报价,做市商由于一定的原因而临时取消报价时,必须先与纳斯达克市场运行部联系,市场运行部会通知是否要提交书面文件,并决定是否准许其取消报价。如果做市商事先不通知市场运行部,即使取消报价的理由符合相关规定,也将视为无故取消报价。在出现下述情况时,允许做市商申请临时性取消报价:做市商出现局面失控的情况,例如设备或通讯故障、自然灾害等;法律原因,例如上市公司购并,这类情况必须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件;做市商休假或宗教惯例,这类情况必须提前一个交易日提交书面申请;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在临时性取消报价期之后,做市商必须立刻在纳斯达克系统输人报价,否则将被视为违反了确定性报价义务,按无故取消报价处理。另一类是无故取消报价,若做市商没有任何理由无故取消报价,将撤消其在该股票上的做市商资格,必须在20个交易日后才能重新申请注册为该股票的做市商。如果做市商临时性取消报价的申请被市场运行部否决,做市商可以向市场运行评估委员会提请上诉。市场运行部将会组织听证会,并担任做市商与上诉委员会之间的联系人。
  
  3.成交报告
  
  成交报告有两个目的,一个是为了保证交易的事后透明度,向公众披露成交的信息;另一个目的则是为了启动交易后的清算交收程序。做市商制度与集中竞价制度不同,在集中竞价制度下,所有的交易由交易所集中撮合,并由交易所向公众发布。在做市商制度下,所有的交易都是在做市商或会员公司处完成,需要做市商向市场管理者报告,然后由市场管理者统一汇总向公众发布。由于成交报告是否及时、准确关系到做市商制度的透明度和市场效率,所以成交报告管理是做市商制度的重要内容。
  
  纳斯达克市场规则规定开市期间(9:30a.m.-4:00P.m.),所有的交易必须在成交后90秒内完成成交报告。下述特殊情况可以不需要成交报告;零股交易、新股发售、与市场价格没有任何关联的交易。闭市期间成交的交易,根据具体成交时间的不同,成交报告的方式有所不同,具体情况见表7-2。
  
  在纳斯达克市场,所有的成交报告都是通过成交自动确认系统(ACT,Automated Confirmation Transaction service)完成的。成交报告首先直接发送到ACT,ACT会对交易进行初步检查,检查交易的合理性,主要检查报告价格是否严重偏离了当时市场最优的报价。如果通不过合理性检查,ACT会拒绝成交报告,使该成交不能生效。如果通过检查,该成交报告会发送到纳斯达克市场交易信息发布系统(NTDS,Nasdaq TradeDissemination Service)。NTDS向纳斯达克市场信息订户提供最新成交信息,这些信息订户大部分都是信息商,他们经纳斯达克市场授权允许重新包装发售这些最新成交信息。
  
  
  
  成交报告除了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之外,有时还需要加上后缀。最常用的后缀是.SLD,是指该交易是在开市期间成交的,但是报告时间超过了90秒,这类成交报告要求注明具体成交时间。另一个常用的后缀是.T,是指报告的交易是在闭市期间成交的。纳斯达克市场也允许多笔交易合并在一起做成交报告,不过这些交易必须是在60秒时间内以同一价格成交的,其中任何一笔交易不允许超过10000股,这类合并的成交报告必须加上.B的后缀。
  
  4.做市商监管要求
  
  由于做市商的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纳斯达克市场的效率,所以NASD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对做市商行为作出了规定和限制:
  
  (1)禁止做市商限制竞争行为 为了保证纳斯达克市场对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开放、公平,禁止做市商限制竞争的行为,NASD制定了以下几项做市商行为限制:(1)禁止做市商与其他会员公司或会员公司相关个人合谋控制价格(报价)、交易和成交大报告(包括合谋共同延迟报告或故意错误报告,以及合谋保持一定报价价差和报价数量);(2)指使或要求其他做市商撤消或更改他们的报价,使之与自己的报价协同;(3)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威胁、骚扰、恐吓以及其他不当的行为以影响其他做市商、会员公司和会员公司相关个人。包括要求其他做市商保持或更改报价,或者采取拒绝交易等行为报复或阻碍其他做市商或市场参与者的竞争性行为。
  
  (2)做市商尽职义务(Best Execution Obligations)
  
  根据纳斯达克市场规则规定,纳斯达克市场所有的经纪商和做市商必须为客户承担尽职义务。也就是说,所有代理客户或与客户的交易必须尽可能以当时市场上最有利的做市商报价成交。由于纳斯达克市场没有专门的“直通”交易(Trade一through)规则,因此没有明确的规则限制市场参与者以劣于市场最优报价的价格交易,但是做市商和经纪商的尽职义务可以起到这一作用。在代理客户交易或与客户交易时,与指定的交易对手成交的价格如果木是当时最有利的市场报价,那么做市商和经纪商就违背了尽职义务。当然,做有商和经纪商尽职义务要求的最有利价格应该根据具体环境变化。纳斯达克市场规则规定在考察做市商和经纪商尽职义务标准时,必须结合考虑以下因素:当时市场价格、波动性、流动性和通讯设备的状况以及交易的数量和类型等。
  
  (3)禁止做市商利用信息优势“提前行动”(Frontrunning)
  
  当做市商得知一笔大宗交易即将成交的非公开信息时,禁止做市商在相应的期权上做套利交易;或者做市商得知一笔大宗期权交易即将成交的非公开信息时,做市商在相应的股票上做套利交易同样也是禁止的。大宗交易是指10000股以上的交易。如果一笔大宗交易的协议已经达成,但当时只执行了一部分,尽管这一部分没有达到大宗交易的标准,只要这笔交易完全执行后会对市场产生实质影响,同样可以视作大宗交易处理。
  
  此外,NASD对做市商在出版有关证券的研究报告之前,故意调整相关证券存货头寸的行为也做了相应的限制。例如,做市商的研究部门准备出版一研究报告,推荐买入某一纳斯达克挂牌证券。在研究报告出版之前,做市商的交易部门故意囤积该证券的存货头寸以满足可以预见的客户需求。在交易部门建立了足够的头寸后,做市商出版研究报告,然后将存货头寸销售给接踵而至的客户买入委托。NASD建议做市商在内部建立必要的内控制度,将研究部门与相关部门分开,防止交易部门利用提前知悉即将出版的研究报告内容的优势,故意调整相关证券存货头寸。没有建立这种内控制度的做市商将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在研究报告出版之前,存货头寸的变化不是故意的。
  
  (二)伦敦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制度
  
  1.基本概况
  
  目前伦敦证券交易所共有四套证券交易系统,其中除了SET(StOCkExchange Electronic Trade System)交易系统采用的是集中竞价交易制度外,其他三类交

易系统都是采用以做市商制度为主导的交易制度。四套交易系统适用的交易品种各不相同,SETS交易系统的交易对象是FTSE100(伦敦金融时报100种股票指数)所包含的股票;SEAQ(StockExchange Automated Quotation)交易系统的主要交易对象包括英国国内股票、金边债券和传统期权;SEAT Plus(Stock Exchape AlternativeTrading Service)交易系统的交易对象是AIM市场股票以及不符合SEAQ系统要求而不能在 SEAQ上市交易的英国国内股票;SEAQ International交易系统的交易对象是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国际股票市场上市交易的1025只外国股票。尽管目前伦敦证券交易所是一个混合型市场,既有集中竞价交易制度,也有做市商交易制度,但是做市商制度在伦敦交易所仍占据主导地位。1999年,采用做市商制度的国际股票市场和金边债券市场的交易额就占伦敦交易所全年成交额的75%。
  
  SEAQ系统是一个连续更新的做市商报价电子显示系统。SEAQ不仅显示每只股票最优的做市商报价和数量,以及最多可达4个报出该价格的做市商,同时也显示其他做市商报价。SEAQ还实时公布已经成交的交易,约有75%的交易量是实时公布的。此外, SEAQ还具有报价自动执行功能,允许证券交易经纪商之间自动为客户进行小额股票交易。SEAQ系统采用的是竞争性做市商交易制度,每只股票都有2个以上的注册做市商,通过做市商报价竞争降低报价价差和交易成本,吸引交易者。1995年,SEAQ共有30位做市商,其中一半是1986年改革前伦敦交易所的批发商,另一半则主要是1986年改革允许银行进入证券交易所之后,一些大型银行和金融机构下属的证券公司。
  
  SEATS Plus是做市商报价和会员公司委托的混合显示系统,主要是针对那些交易频率不高和无法吸引两个以上做市商为之做市的股票而设立的交易系统。
  
  SEATS PluS系统交易的股票有的只有一位做市商,某些交易频率更低的股票往往没有做市商来持续双边报价。SEATS Plus系统不仅显示做市商的报价,还显示有关证券交易经纪商的买进或卖出交易委托。客户委托可以互相直接成交,不必通过做市商,所以SEATS Plus是集中竞价和做市商制度相混合的交易系统。
  
  SEAQ International实际上与SEAQ系统一样,都是做市商报价持续显示系统,只是SEAQ International适用于国际股票的交易。在SEAQInternational上显示的股票报价,均是以该股票发行国的货币标价,并且通过该国际股票上市地的清算交收系统进行清算交收。SEAQ Interna-tional在英国时间7:30—17:15接受做市商报价,但交易是24小时不间断的。SEAQ International采用的也是竞争性做市商制度,每只国际股票都有2个以上的做市商。目前SEAQ International共有52位做市商,其中许多做市商是大型跨国银行或金融机构下属的证券公司,也有一些本身就是大型国际证券公司。
  
  2.做市商的资格申请和注册
  
  会员公司要获得做市商资格,必须向伦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申请。获得金边债券市场做市商资格的会员公司,自动成为全部金边债券的做市商,而其他市场的做市商必须对逐个证券申请注册做市商资格。交易所在当天13:00以前收到做市商注册的申请,只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该注册申请通常在第二天即生效。做市商一旦注册为某只证券的做市商,其后3个月之内不允许撤消注册,同样的在撤消注册3个月内不允许重新申请注册为该证券的做市商。
  
  做市商的业务人员在开始做市业务之前,首先必须通过相关的交易员资格考试或者已经得到相应的豁免,同时已经在交易所保有交易员资格注册。当做市商聘用某人为公司的交易员或者解聘某人,必须通知交易所。所有的做市商在开展做市业务时,必须安装、保养和使用录音装置,有关的业务电话录音必须保留至少一个月。
  
  3.做市商的义务
  
  由于SEAT Plus系统、SEAQ International系统的交易对象与SEAQ系统不同,做市商义务相应地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是主要的内容与SEAQ系统做市商要求相同,下面将主要介绍SEAQ系统做市商的义务。
  
  每个交易日8:00-16:30为强制报价期,做市商在此期间必须在报价系统上对其注册的证券显示确定性的双边报价,而且报价数量不能少于正常市场交易规模(NMS,Normal Market Size)。如果做市商在电话中的报价数量大于在SEAQ系统上的报价数量,做市商必须以电话报价数量为准。SEAQ系统交易证券的NMS按照下述公式计算:,根据计算结果分为20万股到100股共15个档次,NMS大致相当于该股票上一季度平均每日交易量的2.5%。交易所每个季,度重新计算每只股票的NMS,并做相应的调整。在SEATS Plus系统上交易的 AIM市场证券,NMS标准也按照此方法分为15个档次。在SEATS Plus系统上交易的其他证券,NMS统一设为1000股。SEAQ International系统交易股票的NMS,由交易所与做市商协商决定。经过交易所特许,做市商显示报价的数量可以小于NMS,这类做市商被称为小额做市商(Reduced size market maker)。小额做市商报价数量尽管可以小于NMS,但是也不能低于与1/2NMS相邻的NM档次的数量。例如,一只证券的NMS为15000股,然而没有7500股(1/2NMS)这样一个NMS档次,低于7500股最近的NMS档次为5000股,那么该证券的小额做市商报价数量就木能小于5000股。做市商必须以报价条件与客户提交的买卖委托交易,然而当做市商刚刚执行完一笔成交委托后,在没有合理的时间更新报价之前不受确定性报价义务的限制。如果做市商计算机系统出现问题,而且导致这一问题的因素不是做市商所能控制的,在交易所向市场公布了这一消息后,做市商可以从报价系统上撤除或关闭其报价。如果做市商要在当天重新开放其报价,必须首先征得交易所同意。
  
  当证券经纪商出于自营目的向做市商提交成交委托,做市商则不受确定性义务限制。因此,证券经纪商在询价之前必须向做市商披露是代理客户交易还是自营交易。当做市商收到另一个在同一股票做市的做市商提交的成交委托时,做市商在下面两种情况必须与提交委托的做市商交易,但强制交易的数量不超过NMS数量范围:(1)如果提交卖单时,提交委托的做市商在SEAQ上显示的买卖报价低于该做市商报价;(2)如果提交买单时,提交委托的做市商在SEAQ上显示的买卖报价高于

该做市商报价。当做市商收到另一个在同一股票做市的小额做市商提交的成交委托时,该做市商不受其显示报价的约束。反之,当小额做市商收到另一个在同一股票做市的做市商提交的成交委托时,如果小额做市商显示的买价为市场最优买价,小额做市商就必须执行其他做市商提交的卖出委托;如果小额做市商显示的卖价为市场最优卖价,小额做市商就必须执行其他做市商提交的买入委托。
  
  如果该做市商更新报价,使得其报价与其他做市商报价出现“锁定”或“交叉”情况时,对于其他做市商提交的成交委托,该做市商必须按照其报价条件与之交易。如果该做市商报价与其他做市商报价出现“锁定”和“交叉”是因为其他做市商更新报价导致的,那么该做市商就不必受此约束。
  
  当成交的频率超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的处理能力,或者做市商报价更新频率超过其系统处理能力时,交易所会宣布市场处于“紧市”(Fast mar-ket)。此时,做市商将不受其在SEAQ系统显示报价的约束,但是做市商必须对会员公司的询价要求作出确定性的双边报价,报价数量不少于NMS。当某些证券交易的市场秩序不能得到保证时,交易所为了确保会员公司不出现交易失误,会宣布这些证券的报价为指导性报价。在指导性报价期间,做市商不受其显示报价的约束,同时不必对电话询价作出反应,但是一旦选择通过电话报价,其报价就必须是确定性的。当上市公司即将披露一则公告时,在公告所有的内容通过交易所正式披露之前,做市商报价也被认为是指导性报价。
  
  SEAQ系统在英国时间7:30—17:15接受做市商报价,从SEAQ系统开始接受做市商报价到强制报价期之间,做市商的报价是指导性报价。从强制报价期结束到SEAQ系统关闭之间,如果做市商选择继续对外开放报价,报价数量不能少于NMS。此时,做市商如果保持强制报价期结束时的报价,那么此报价就是确定性报价;如果在强制报价期结束后,做市商更新了报价,而且报价与强制报价期结束时相比更优,那么此报价也必须对所有的客户开放。
  
  4.成交报告和公告
  
  在交易所成交的每笔交易,必须通过交易所报告系统提交成交报告。成交报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提交成交报告的会员公司身份、成交时间。交易是买还是卖、交易类型代码、证券名称、证券的国别、证券数量、成交价格、结算到期日,等等。在8:00-17:15成交的交易,必须在3分钟内提交成交报告;在17:15一次日7:15成交的交易,必须在次日7:45以前提交成交报告;在7:15-8:00成交的交易,必须在8:00以前提交成交报告。
  
  交易所在收到会员公司提交的成交报告之后,将根据每笔交易的性质,按照不同的方式予以公告,SEAQ和SEATS Plus系统成交报告公布的方式如表7-3所示。对于SEAQ International系统报价的国际股票,交易所只要求欧洲股票的交易需要提交成交报告。欧洲股票成交报告公告的方式如表7-4所示。
  
  
  
  
  (三)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指定保证人制度
  
  1.基本概况
  
  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1998年以前一直采用的是集中竞价交易制度,主要的交易都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Xetra,exchange electronic trading)自动撮合成交的。1998年10月,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为了进一步完善Xetra系统的功能,在原有的交易系统中引入了类似做市商的指定保证人(Designated Sponsor)制度,使Xetra系统成为集中竞价与做市商相混合的交易系统,进一步增强了Xetra系统对各类不同特征交易的适应性。
  
  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规定,除了交易量最大的30只DAX指数成份股之外,其他所有的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都可以引入指定保证人。任何证券可以有一个以上的指定保证人,任何一个指定保证人也可以同时充当多只证券的指定保证人。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新市场(Neuer Market)上市的所有证券和所有进入SMAX指数的新成份股,在上市交易前必须引入指定保证人。
  
  到2000年9月,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共有653只证券引入了指定保证人,其中281只证券只有一家指定保证人,303只证券拥有2家指定保证人,60只证券拥有3家指定保证人,9只证券拥有4家指定保证人。共有67家银行、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商申请获得指定保证人资格,其中有国最大的银行,如德意志银行,也有国际性的证券公司,如摩根斯坦利。由于德国有综合型银行的传统,德国最大的三家银行也是注册证券最多指定保证人,分别是德国商业银行(149只证券)、德累斯顿银行(106只证券)和德意志银行(105只证券)。指定保证人注册证券的分布情况如表7-5所示。
  
  
  
  2.指定保证人的注册和注消
  
  任何一家在Xetra系统交易的银行、证券经纪商和证券交易商都可以向交易所管理委员会申请成为一只或多只证券的指定保证人。只要申请人具备开展指定保证人业务的条件,管理委员会会批准其注册申请。已经获得指定保证人资格的公司如果要增加注册证券,必须重新提交注册申请。如果申请获得批准,在批准的当天申请人的注册开始生效。
  
  指定保证人可以注销全部证券的注册或某些证券的注册,注销前必须向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通知。在收到书面通知5个交易日之后,指定保证人将解除对有关证券的报价义务。在注销注册后的一定时间内,一般来说不少于20个交易日,该会员公司不能再申请相关证券的指定保证人资格。指定保证人如果不能履行报价义务,在收到警告后如果还屡次违反其报价义务,管理委员会将撤消其指定保证人资格。
  
  3.指定保证人的义务
  
  在交易所开市期间,指定保证人应客户要求必须立刻提供报价,或者持续报价。指定保证人报价的方式是在Xetra电子交易系统同时输入买入和卖出委托。指定保证人在收到报价要求时,必须立刻提供相应的报价,并以报价条件与之交易。在交易所集合竞价期间,指定保证人也必须输入相应的报价。
  
  为了保证指定保证人报价的质量,管理委员会对指定保证人报价制订了一整套标准。交易所根据不同证券交易特征的差异,将所有适用指定保证人的证券分为四类,分别采用不同的标准。第一类为MDAXI,即MDAX指数成份股中交易量排在前30位的证券;第二类为MDAX2,是指MDAX指数成份股中交易量排在后40位的证券;第三类为新市场证券,即在法兰克福交易所新市场上市的证券;第四类为其他证券,包括SMAX指数的所有成份股。具体报价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报价最大差幅,即指定保证人报价中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最大的差幅,报价最大差幅是根据市场平均价差水平制订的。市场价差是指平时最优买入委托与卖出委托之间的价差,交易所制订的报价最大差幅在95%的情况下要大于市场价差。也就是说,如果指定保证人按照报价最大差幅报价,那么市场价差

在95%的情况下是优于指定保证人报价的。这样既可以增加市场的深度,又不需要指定保证人立即承担交易义务,具体标准见表7-6。
  
  
  
  (2)最小报价规模,即指定保证人报价最小的数量。交易所在制订最小报价规模时,遵循让所有证券的报价风险都一致的原则。采用VAR技术测度每只证券报价的风险,不仅考虑报价规模,而且考虑每只证券的波动性和风险头寸平衡的时间。最小报价金额见表7-6根据表中最小报价金额换算出最小报价规模,最小报价规模取100的整数倍。例如一只新市场证券价格为210.5欧元,转换成最小报价数量为100股([·]为取整符号),即100股。在其他类证券,最小报价数量最多不超过5000股。交易所每个月会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最小报价规模。
  
  (3)回应时间,即在持续竞价期间,指定保证人在收到一报价要求时,作出报价反应的最大时间间隔,如果该报价没有被执行,那么该报价在电子交易系统至少要保留多长时间;在集合竞价期间,回应时间是指在集合竞价开始后多长时间内,指定保证人必须输入其报价。集合竞价期间指定保证人输入的报价必须保留到集合竞价结束。交易所在与市场各参与方充分协商后,确定了以下回应时间标准(见表7-7)。
  
  
  
  (4)参与率,即在一个月的时间内,指定保证人必须至少对多少比例的报价要求作出回应;必须至少参与多少比例的集合竞价(包括因价格波动过大暂停交易后,恢复交易前的集合竞价)。由于指定保证人没有义务维持持续的双边报价,所以要提高投资者的委托执行率就必须规定一个较高的强制回应率和集合竞价参与率。然而,在指定保证人难以达到报价标准要求时或出现技术性障碍时,也应该允许指定保证人对一些报价要求不作出回应或不参与一些集合竞价。交易所在与市场各参与方充分协商后,确定了以下参与率标准(见表7-8)。
  
  
  
  交易所管理委员会根据上述标准,监管和记录指定保证人执行这些标准的情况。在有助于增进市场参与者和证券发行人对指定保证人的了解时,管理委员会将会公布这些记录。由于指定保证人的交易视为是Xetra系统的交易,与其他交易一样由Xetra系统自动完成成交报告和实时披露,因此指定保证人交易没有专门的成交报告规定。
  
  (四)巴黎证券交易所新市场上市推荐人则放市商制度
  
  1.基本概况
  
  巴黎证券交易所在1996年以前都是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制度,1996年在设立新市场(Nouveau Marche)时,为了增强新市场证券交易的流动性,引入了做市商制度。巴黎证券交易所新市场做市商与英美的做市商有一些差异,新市场做市商与上市推荐人的功能存在一定的交叉,正式的称谓是introducteur- teneur de rnarhe,即上市推荐人/做市商。根据新市场规则规定,上市推荐人/故市商具有两方面的职能:(1)协助新市场证券的上市,具体包括帮助发行人准备首次上市所须的公开披露文件,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这些文件不存在误导和不一致的内容;出版发行人上市当年和未来两年的财务分析报告;促进该证券上市后的交易等工作;(2)在巴黎证券交易所批准后,为上市证券提供做市,做市期不少于3年。如果在与发行人协商后,另一家做市商同意在剩下的时间内为该证券做市,巴黎证券交易所可以缩短上市推荐人搬市商的做市期。如果一家上市推荐人搬市商仅提供推荐上市的服务,在证券上市后不提供做市,那么他必须获得另一家做市商对该证券提供做市的承诺,并经巴黎证券交易所的批准。上市推荐人做市商也可以不担任上市推荐人,仅注册为该证券的做市商。目前,巴黎证券交易所新市场共有90家上市推荐人/做市商,其中主要是法国的银行和证券公司,如巴黎国民银行(BNP)、里昂信贷。此外,也有相当数量的跨国银行和国际性证券公司,如英国巴克莱银行、美林证券公司。
  
  2.做市证券的注册和注销
  
  一家上市推荐人/做市商如果要寻求担任新市场上市证券的做市商,必须向巴黎证券交易所递交申请,并同时提交书面承诺,遵循新市场规则规定的做市商义务,遵守做市商报价最小数量和最大报价差幅的要求。巴黎证券交易所在考察做市申请时,将首先考虑申请人在其他证券做市的表现,并在7个工作日之内通知交易所的决定,同时在交易所公告中向市场公告。
  
  如果巴黎证券交易所确信上市推荐人/做市商没有达到交易所做市标准,可以撤消该做市商在该证券的做市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巴黎证券交易所将会在决定生效前一个月前通知该做市商,并将该决定在交易所公告中向市场公告。上市推荐人/做市商可以自行决定注销其做市证券的注册,但是如果他是该证券的上市推荐人,而且3年做市期还没有结束,该上市推荐人/做市商就不能自行决定注销注册,除非有另一家做市商愿意在剩下的时间内为该证券继续提供做市。上市推荐人/做市商注销做市注册必须在通知交易所一个月后才能生效,交易所在收到通知后也会在交易所公告中予以公告。
  
  3.上市推荐人/做市商的做市义务
  
  巴黎证券交易所新市场是一个混合型市场,新市场证券交易可以通过电子化的集中竞价系统完成,也可以通过与做市商交易完成。在集中竞价系统开市前15分钟,做市商必须在集中竞价系统中输入自己的报价,并在整个新市场开市期间维持持续双边报价。做市商必须以报价条件或更优的条件与证券交易经纪商提交的成交委托交易。新市场委员会对每只上市证券,制订了做市商报价最小数量和最大报价差幅,做市商报价必须遵守这些标准。做市商在事先征得新市场委员会同意的条件下,可以根据市场变化临时调整最小报价数量。当出现意外的市场情况时,例如股票价格大幅度的波动,有关某股票的传闻或其他消息使正常的做市业务难以继续等,新市场委员会应做市商要求可以暂停做市商报价义务。在暂停和恢复做市商报价义务时,新市场委员会会向市场公告。
  
  做市商在交易完成后,必须立即向新市场委员会递交成交报告。成交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证券名称、交易数量、交易时间、交易价格和提交成交委托的会员公司名称。新市场委员会在收到成交报告后,会立即向市场公告。但是对于交易量超过做市商最小报价数量50倍以上的成交报告,如果做市商同有完全抵消交易的风险头寸,成交报告将会延迟向市场公告,最晚可延迟至第三个交易日开盘前。
  
 
( 《创业板市场前沿回顾问题研究》,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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