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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改革方向:有限浮动制

时间:2023-02-20 10:16:28 证券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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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改革方向:有限浮动制



  从固定佣金制向自由佣金制转变,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证券市场近几年发展进程表明,我国已具备佣金制度改革的条件。现阶段选择浮动佣金制更有可行性 

  证券交易佣金最初来源于券商为投资者代理买卖证券时收取的费用,它包括交易体制成本与投资者享受服务需支付的费用。不考虑证券交易税赋时(全球主要证券市场的交易税赋都很低),佣金是证券交易的最主要成本

  佣金的高低不仅影响着投资者参与交易的积极性,影响着券商能否为投资者提供最佳服务,同时也决定着整个市场的活跃程度与国际竞争力,因此历来受到市场参与各方的广泛关注

  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进程看,我国已经具备佣金制度改革的条件,那么现阶段能有哪些选择呢?

  一、现阶段我国佣金制度改革的选择

  1、分级固定佣金制

  所谓分级固定制,是指"根据投资者的交易量、开户量等的差异,设定不同的佣金费率标准,券商在开展经纪业务时严格按该标准收取佣金,不得有意(或变相)降低与提高佣金收取标准"。这种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投资交易量越大、开户量越大,对其收取的佣金费率就越低。

  目前境内大量存在的"佣金折让"实际上就是"佣金分级制"的一种体现。营业部或券商按照客户交易量、开户金额等的不同先确定一个佣金收取比率的"分级范围",营业部为便于管理,一般先对投资者的每次交易按固定费率收取佣金,再在一个月或某个特定阶段后累计其成交量,以确定该客户对应的佣金收取比率,再对多收取的佣金以不同的"折让"方式返还给投资者。

  在这种佣金制下,其实施至少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1)确定分级比率,即不同的交易量应收取多少佣金;(2)确定交易量的积累时间,即是按单笔交易量,或是一天、一月、一季、半年、一年以及特定时间段的交易量积累,来确定佣金收取标准,以及如何结合使用;(3)建立一个违规防范机制。在固定佣金制下,违规较容易被发现,但分级佣金制下,如何在推进佣金改革的同时防范恶性竞争,纠正券商的违规行为,难度将会大很多。对此需要加重交易所在其中的职责,即券商根据其每个客户的交易量执行不同佣金费率标准时,交易所因具有清算职能可方便地参与判断券商是否有"有意的低价倾销行为",同时应充分利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参与对券商经纪业务的自律性管理,这是境外证券市场普遍采用的做法。

  2、浮动佣金制

  关于浮动佣金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完全的自由浮动,即佣金自由化;二是在给定的区间内自由浮动,即"有限浮动制"。由于我国目前暂不具备佣金自由化的基础,此处将浮动佣金制限定在"有限浮动制"。

  在"有限浮动制"下,券商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不同客户情况在限定范围内制定较为灵活的佣金收取标准。例如有的投资者只要求得到一些大众服务,希望承担的佣金比率低一些;而有的投资者宁愿支付多一些佣金以期望得到高质量的咨询服务或个别服务。那么,有限浮动制就能满足投资者不同的需要。这一制度给券商和投资者双方都带来了较大的选择性。

  二、两种佣金制度的对比

  1、对市场影响程度不同

  从投资者角度看,由于分级固定制按交易量大小逐步降低,其最大受益对象是中大户,散户因交易量小而受益甚微,甚至无受益。

  从券商角度看,分级固定制对券商的冲击要小一些,特别是交易量大多来自中小散户的券商,实际上是对券商的一种保护,因为"分级固定制"只是在极度僵化的"单一固定制"的基础上小幅地向前迈出了一步;而在"有限浮动制"下,可能有相当的中小投资者也要求券商按最低佣金标准收取,或部分券商会按最低标准收取,那么可能出现下述倾向:散户投资者也会要求按"最低标准"支付佣金,大中户投资者可能还会要求更多"优惠",只要浮动制下的"最低标准"不低于目前的"折让后的实际佣金费率",该"最低标准"可能仅是"散户的佣金收取标准"。因此,浮动制下,券商经纪业务受到的冲击相对要大得多。

  2、券商的主动权不一样

  目前的佣金收取标准,是由证券管理部门、交易所、物价部门等多部门共同制定的,券商任何形式的"佣金折让"均属违规,估计"分级固定佣金"的形成过程与原"单一固定佣金"差异不大,监管原则也可能相近,券商只能"按某一级别对客户收取佣金,不得越界";而在"浮动佣金制"下允许券商在一定区间内,根据自身的营运成本、业务类型、客户交易情况、服务内容等自主选择对客户的佣金费率,这较"分级固定佣金制"下券商的自主权要大得多。

  3、市场监管难度不同

  从市场监管的难度上看,"分级固定制"要远大于"浮动制"。"浮动佣金制"下,管理部门只需要监管一个"最低佣金收取标准"或"最高佣金收取标准";但在"分级固定制"下,对投资者收取的佣金标准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大中投资者在与券商谈判时,可能会要求券商尽可能更优的佣金费率(部分券商基于成本因素,也完全可以如此),这将出现两种局面:一是违反相关部门对佣金标准的规定,二是将本应由交易量较小的投资者享有的低佣金利益,转移给交易量更大、资金规模更大的投资者。于是,"分级固定制"下,管理部门将不得不监管"多个佣金收取标准"不被券商所破坏,难度与工作量均要大得多。

  4、对证券业结构重组的影响程度不同

  实行分级固定制因其对券商经纪业务的影响要小得多,可能延缓经纪类券商自身的业务创新进程,也使其通过自身积累、券商重组而向综合类券商发展的步伐延迟,因此对推动证券业结构重组的力度要小得多。

  5、对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发展影响程度不同

  目前的佣金折让(暗折),对经纪人制度的发展是一重大推动,部分经纪人(或经纪人公司)通过集聚相当数量中小投资者,将散户投资者"整合"后升格为大中户,进而与券商具有了价格谈判的筹码。但是,该经纪人一般会与其客户(中小投资者)按"标准佣金"进行结算,而与券商则按"折扣佣金"进行结算,攒取其中的"佣金差",这种"佣金暗折"无疑大大推动了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发展。

  若未来佣金改革

趋向选择"分级固定制",将不会动摇上述经纪人的根基;在"浮动制"下,由经纪人享有的佣金折让空间大大压缩,对其经纪人冲击较大,其业务性质可能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6、分级固定制只是步向浮动制的过渡措施

  从境外佣金变革的进程上看,由"固定制"向"浮动制"(或"协商制")演变是一个普遍的规律。"分级固定制"是"单一固定制"的一大进步,但这也仅是步向"由投资者与券商相互协商而确定佣金"的过渡体制,"分级固定制"最终必然走向"浮动制",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7、可操作性存在差别

  由于各地客户量与交易情况差别很大,部分地区按较低标准收取佣金,仍可有较大获利,而部分地区可能出现严重亏损,因此,前者完全能以更低的标准来拓展业务,目前不同地区的佣金折让差别很大,就是这种情况的最直接反映,因此从现实可行性上看,"浮动制"比"分级制"更具可行性。

  但是,"浮动制"下的浮动区间设得太小,可能会"形同虚设",因为,有相当多的券商完全有能力突破这一区间,而且还能赢利。因此,如果能将"浮动制"与"分级制"的优点结合起来,将大大增加佣金制度变革的可操作性。 

作者:联合证券 张弘 孙庆瑞 来源: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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