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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稳定措施的国际比较及其借鉴

时间:2006-11-22栏目:证券论文

股变化而波动。当美国证券市场停市时,多伦多交易所也将暂停所有同时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的交易。

4. 韩国交易所

韩国交易所1998年12月7日启用断路措施:若KOSPI综合指数下跌10%达一分钟,则所有股票暂停交易30分钟(先停市20分钟,另10分钟收集指令再进行集合竞价复市),在收盘前40分钟不执行,以顺利收盘。

5. 泰国交易所

1998年4月该交易所增设盘中暂停交易制度:若大盘指数较前日收盘下跌10%,则停止交易半小时;若下跌20%,则停止交易一小时;若停市时间超出余下交易时间,不会在下一交易时段实施。

此外,几乎每个交易所(台湾除外)的业务规则中都有类似条款:当发生下列情况,可能影响市场秩序或有损公众利益时,可暂时停止个别股票的报价和交易:(1)某种证券严重供求不平衡;(2)存在待公布的重大信息;(3)对公司财务及营运状况的怀疑;(4)存有内部交易的可能性;(5)存在市场操纵的可能性;(6)价格或交易量出现异常。一般在作出有关公告后即可复牌。另外,东京、台湾证交所规定,当整个市场出现上述情况时(没量化的标准),可暂停部分或全部股票的交易。但暂停全部股票的交易(即停市)会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一般绝少采用。如台湾,此项权限仅1965年因台湾糖业股票暴跌而采用过一次(停市10天)。

1997年10月27日,是继1987年股灾后又一次全球股市的大调整,当天香港恒指跌6%(下跌669点),日经指数下跌4.26%(下跌725点),台湾加权指数跌5.91%,道·琼斯指数下跌7.18%(下跌554点)。纽约交易所的断路措施两次启用,多伦多交易所两次随NYSE停止交易,东京、台湾、韩国部分股份达到跌幅限制,伦敦交易所临时扩大停市的临界点限制,而香港、巴黎等股市则继续交易。

三、限速交易

限速交易是指当市场波动剧烈时,采取某些措施来减缓交易的速度,使市场稳定下来。

1990年6月经美国证管会核准的NYSE规则80A,就用来规范股市波动期间的指数套利行为(Trading Collars规则),其规定是:当道·琼斯工业指数较前日收盘涨1.9%时(原先规定为涨50点),用来买进NYSE上市的S & P500成份股的指数套利市价委托单,仅能以“Buy Minus”的指令执行(即不高于上档成交价的情况下才执行);当下跌1.9%时(原为下跌50点),用来卖出NYSE上市的S & P500成份股的指数套利单,仅能以“Sell Plus”的指令输入(不低于上档成交价)。当指数波幅回到较前日收盘0.9%以内时,该限制自动解除。上述涨跌比率每季调整一次。1997年NYSE 有219个交易日施行了303次限制,而1996年则有101个交易日计119次实施了限速交易。

韩国交易所1997年开展指数期货交易后,就引入了二轮车制度(Sidecar),以使程式交易的可能影响减至最低并保证期货与现货市场的平稳运作。当任何合约成交价较前日收盘价下跌4%并达一分钟以上,则程式交易指令将延迟5分钟才执行,5分钟后自动恢复。Sidecar制度一天仅执行一次。

四、特别报价制度(Special Bid and Asked Quotes)

特别报价制度为东京交易所独设。当某股票的买卖委托不平衡(开盘时包括市价委托不全部满足),超出一段时间以来平均波动价许多时,东京交易所就会让才取会员在信息系统上公告特殊买卖价(其价格会比最后成交价高一档或低一档) ,提醒公众注意,并吸引相反的委托,特殊报价可以交易所规定的变动单位在5分钟或更长时间内更改一次(调整一档),直至有足够的委托使供需达到平衡。波动单位如表3所示。

3 东京证券交易更新特殊报价的波动单位

上次特殊报价(日元)

升降波动值(日元)

少于500

少于1000

少于1500

少于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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