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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稳定措施的国际比较及其借鉴

时间:2006-11-22栏目:证券论文

少于3000

少于3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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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东京证券交易所简介,1998

这种特别报价制度,与停牌有些类似,因为才取会员在揭示报价期间并不撮合委托,相当于暂停交易,他们之间的区别在于特殊报价制度实施及恢复交易的标准及时间较含糊。

五、申报价及成交价档位限制

如香港联交所对申报价有档位限制,开盘时规定,当日还没有第一个卖出价时,第一个买价必须高于或等于前一日收市价减4个升降单位;反之,在当日还没有第一个买价时,第一个卖价须低于或等于前一个收盘价加4个升降单位。盘中规定,买价申报要介于当时买盘价减4个价位及当时卖盘价减一个价位的范围内,但如没有任何现存买盘价的情况下,则买价申报要介于当时卖盘价减一个价位及当时卖出价、前一日收盘价或当天最低成交价三者中最低价低4个单位范围内;如没有现存卖盘价的情况下,买盘报价要高于或等于当时买盘价减4个价位;如没有现存买卖盘,则买盘报价要高于或等于最后卖盘价、上日收市价及当日最低成交价三者中最低价减4个价位。至于卖盘价的申报规定与此相反。

新加坡交易所规定,当市输入的申报价如与最近成交价相差达一定百分比,券商就须按系统中的“强制输入功能”才可将委托输入系统,以防止券商无意输入太离谱的申报价。台湾交易所对成交价一直有“二档限制”的规定,即在连续竞价期间,每一盘成交价有所谓“延续最近成交价或揭示价两个升降单位范围”的限制。其成交价的决定原则为:(1)有买进及卖出揭示价时,于揭示价范围以最大成交量成交;(2)有买进(卖出)揭示时,以买(卖)揭示价上(下)两个揭示单位范围内最大成交量成交;(3)无买进及卖出揭示价时,于成交价上下两个单位范围内以最大成交量成交;(4)合乎前款原则的价位有两个以上时,取“最近参考价”。

最近参考价依下列顺序决定:(1)有买卖揭示价,而当市最近一次成交价高于或等于买进揭示价,且低于或等于卖出揭示价时,取当市最近一次成交价;(2)买进揭示价高于或等于当市最近一次成交价(卖出揭示价低于或等于当市最近一次成交价)时,取接近当市最近一次成交价的买(卖)揭示价;(3)若仅有买(卖)揭示价且该价在最近一次成交价下(上)两个升降单位时取买(卖)揭示价;(4)无买卖揭示价,取最近成交价。由此可见台湾交易所有关“二档限制”的目的在于维持短期股价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六、专家或市场中介人调节

NYSE的每一只股票都有一专家负责,专家除连续提供最新及最佳买卖价,以经纪商身份执行场内经纪人的委托外,还以自营商身份保持价格连续性及稳定性,有平衡市场的功能。

另外,多伦多交易所在认为必要时,可与发行者磋商委派一专家负责监管公司的股价波动,必要时须发挥自营调节功能,维持交易秩序。

七、调整信用交易保证金比率

如台湾交易所对信用交易规定,可在主管机关核定的范围内,根据股价指数的高低,公告调整其融资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成数(见表4),属例行稳定措施。从表4中,我们可看出其规定有自动稳定市场的功能,点位越高,不鼓励买空,而相对鼓励卖空。对于股价波动过度剧烈者、股权过度集中者、成交量过度异常者,交易所可不核准或经核定后可公告暂停该股票的融资融券交易。

4 台湾证券融资比率及融券保证金成数参考指标

19967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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