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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四大陷阱

时间:2022-08-05 14:02:36 证券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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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四大陷阱


 
高院开始受理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赔偿案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日益受到重视。而当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目前主要存在下列四类问题,值此年报公布之际,投资者更需对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细加研判,避免信息陷阱。

信息披露充分性不足,存在重大遗漏
问题集中反映在:上市公司报喜不报忧,对有利信息巨量披露,对不利信息却惜字如金,如对公司偿债能力、负债的具体内容、资金投向和利润构成等方面的信息披露不够,或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借口,不披露有关对公司不利的信息;对有披露义务的事项如蜻蜓点水,点到即止;在报告中基于格式要求提到的多,真正符合充分要求的少。

信息披露不及时,严重滞后
信息披露不及时已经成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症。鄂武商在上市公司中期业绩预警截止期已超过半个月后,才刊登预警公告;中西药业为他人担保48330万元的重大事项没有及时披露,增大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等等。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要求,上市公司要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以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为做出理性投资所需的信息。但有的上市公司对中报、年报,甚至投资者最关心的净利润等信息披露事项,能拖就拖,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按规定,上市公司应在报告期结束后尽快组织力量编制中报,并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但少数公司董事会未能认真对待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常常以各种借口申请延期,不按照交易所的安排如期披露,影响了整体工作的进展。
另外,上市公司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的现象仍很严重。如:有些公司对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有些公司对巨额委托理财不履行临时披露义务等。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立即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实质,并明确了11种重大事件。但事实上,对这11种重大事件中的某些事件,上市公司几乎很少主动履行披露义务,如“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应披露重大信息,而上市公司报喜不报忧的陋习依旧,对行业因素带来的产品价格大跌或原材料价格大涨,几乎没有公司及时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信息披露不真实,公司管理层往往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故意歪曲或不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夸大自己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经济实力。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利用关联交易,提高经营业绩,粉饰财务报表;
由于上市公司大多是复合多元架构,其向公众披露的合并会计报表涵盖了母公司、子公司、各类合营公司及共同控制等各类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这使得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诸如买卖商品、转让资产、提供劳务等各种手段,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非实质性转移交易,粉饰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还有些公司采取突击重组等短期逐利行为。综观我国证券市场,每到年底,大量的“T”类或准“T”类公司为避免摘牌厄运,利用各种形式的重组和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方式调节报表,扭亏为盈,涉险过关。许多重组企业在业绩大幅提升一两年后,又出现大幅缩水的情况,投资者则因为只看重企业表面收益的增长而投资失败。
2.账面资产与资产的实际价值严重背离,资产负债表中大量虚拟资产渗透;
从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不难看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上市公司资产类项目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等较直观的虚拟资产部分,在许多公司中占有较大的数额,成为必须用未来盈利消化的包袱。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中有多少坏账?存货中有多少滞销、甚至已报废?固定资产中到底有多少与现实公允价值背离较远?有多少已不能给企业带来可预见的经济效益但仍反映在报表上?等等,往往只有上市公司自己清楚,且只有在企业最终清算时才显现出来的问题,也使得大量虚拟资产渗透。
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开或隐形占用配股资金,风险揭示不明;
由于改制不彻底,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监管机制又不完善,导致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在某种程度上左右着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在这种情形下,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就不足为怪了。从猴王集团掏空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三九医药”大股东占用其配股资金超过25亿元等现象中可略见一斑。这些挤占挪用的资金往往因为投资失败,或变成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不能按期归还,或归还时大打折扣,这将成为上市公司的长期应收账款,存在极大的风险。 
4. 或有事项揭示不明,或回避揭示;
从普遍意义上讲,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在或有事项上的披露,是不明确、不完整的,甚至采取回避态度。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对或有事项事前估计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因素,具体会计信息披露人员对本可以反映的或有事项无法确认和记录,如公司出现担保业务后,不反映也不主动向中介机构提示,一旦或有事项实际发生,公司要承担责任时,一般数额较大,致使广大投资者有被欺骗的感觉。

信息披露严肃性不足
证券监管部门一直强调,上市公司必须在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发布信息。然而总是有个别的上市公司不分时间、场合随意地披露,或者在中报、年报后又发布不少补充说明。“银广夏造假事件尚在调查之中,该公司就在没有正式刊登公告披露信息的情况下,向媒体发布信息,并大谈公司重组事宜,从虚假披露信息走向随意披露不确定信息”的事件就是明显的例证。这种信息披露的随意性会极大地打击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任,造成市场的不稳定。

分上市公司对定期报告,尤其是中期报告制作粗糙,影响了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主要表现在:部分公司对前十大股东的关联性的说明未建立在询问调查的基础上,代之以未知或不说明,应付痕迹明显;部分公司对报告期经营状况的回顾,未建立在对报告期生产经营状况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或与前次定期报告披露内容雷同,或言之无物、不知所云;会计报表附注不完整,对增减变化显著的科目未做出必要的说明;还有公司因疏忽,导致重要数据出现技术性差错;等等。(黄雄辉)

 
中国经营报(200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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