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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举证是证券监管实施成败的关键

时间:2006-11-22栏目:证券论文

则被告不但会立即遭到制裁,而且最重要的是被告在未来被股民控告的民事诉讼中不可进行翻供(beingcollaterallyestopped),但认罪则没有此种不可翻供压力。 
  3.对于於证监会调查员而言,由于其人手及资源有限,因此不可能处理大量案件。 
  因此被告均可透过和解而接受禁止令或其他处分,但被告不需要承认或否认控罪。同时证监会调查员也可宣称赢得此案而不需要将被告强押上法庭以接受更严重的处分或不必要的曝光。但和解的事实及法例会由证监会发出和解通知书(settlementrelease),而该和解通知书可以当成往后调查的案例。因此和解创造出了相当多的案例,但这些案例却均未经法院正式定案。这也是美国学界批评的焦点之一。 
  要切实的推行辩方举证还有国内外既得利益的阻碍。国内的既得利益问题大家知之甚详,我不必在此多言。但当我们加入WTO以后将会陆续的碰到国外既得利益的横加干涉。 
  我以中国移动为例来做说明,中移动在去年十一月八日前逾一星期出现大量卖空盘,每天卖空值曾高达交易量的一成五,一周卖空值高达每天交易量的七成。在十一月八日,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分析员突然改变该行过去对中国移动的股价预测,由十月份的目标价七十六元,一下子调低至四十九元。其后,该行在十一月二十一日继续调低中国移动目标价至三十九元。 
  十一月二十四日开市前,瑞银华宝举行一电话会议,会上介绍一信息产业部高级研究员钱进潮接受访问,钱进潮证实了市场传言,指在今年一月份开始,中国便实施手机单向收费政策。结果中国移动股价一周内跌至三十九元六角。中国移动股价变动及跌幅,基本上与一波前两周的预计吻合。但该行在随即已否认钱进潮的意见代表信息产业部,只说钱进潮的意见只代表个人意见。这是个标准的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股民进行交易的证明。 
  针对这种情况,香港当局去年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时,将类似中国移动操纵股价现象提出辩方举证。原文披露如下:“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的举证责任,控方须证明资料可影响证券价格或诱使交易(初级举证责任),辩方可引用一般性免责辩护条款,证明其真诚行事及不知道资料失实性等(次级举证责任在辩方)”。 
  但香港政府却将草案发放给社会各界寻求意见,这一点是我最反对的。这就如同拟定刑法草案,而要求监狱服刑人提供意见一样的不智。他们肯定认为刑法太严,同样的,10大投资银行包括贝尔斯登,第一波士顿,帝杰,高盛,怡富,JP摩根,佳活宾信,美林,摩根士丹利和所罗门美邦联合写了一封意见书,表示反对辩方举证条款。香港财经事务局发言人指出,在港府就条例进行资讯时,在举证责任方面,港府只收到一份由10大外资投资银行所提之反对意见,除此之外并无收到其他意见。 
  但港府将举证责任转为控方,如此一来,港府再也无法就中国移动案例进行调查。若无辩方举证,香港证监会如何能够查到十一月初的交易是由第一波士顿和瑞银华宝所为? 
  事实上,辩方举证是证交法成败的关键。就算证交法写的再漂亮,再动人也毫无意义。因为你没有执行,而执行成功与否之关键即在于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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