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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市场上市的法律规制

时间:2022-08-05 14:16:01 证券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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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市场上市的法律规制



[摘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是新的经济发展目标,与主权市场相比,二板市场是高科技企业融资的优良出口。香港创业极的创立为内地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优良的渠道。但在此上市仍然要受到证监会审批、信息披露、改革企业机制以及保荐人等诸多因素的规制。

  现代社会是知识经济的时代,而作为知识经济支柱产业就是高新技术产业。美国在90年代重现生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实现了以高科技产业为主导的产业转型。我国政府也提出了科教兴国的战略决策,特别是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使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成为新的经济发展目标。但高新技术产业毕竟是一种新兴行业,在很多方面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尤其是涉及融资渠道上更是如此,本文试对高科技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市场上市融资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二板市场——高科技企业融资的优良出口
  
  (一)现行法律对高科技企业融资的限制。
  
  虽然国家已经将发展高科技企业作为经济的发展方向,但是高科技企业在创立时一般资产较小,同时由于是将科学技术发明第一次商品化、企业化的创新投资,也存在高风险,因此,采用一般的融资渠道比如财政拨款、银行贷款或者单纯依靠企业自筹是无法满足其需要的。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之一的上市,虽然证券法中规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但是这并不表明我国的证券上市已经改为核准制,同时我国政府将现阶段证券市场的首要任务确定为:“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因此,政府必然将手中的发行额度向国有企业倾斜。
  
  同时公司法对于上市有诸多条件的严格限制,比如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需要符合六个条件,其中包括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等。高新技术企业是以转化科技成果为主的,开业时间和股本规模都难以达到相应的要求,如果完全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处于创业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就难以通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市场融资,“自1993年首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内企业——青岛海尔,1996年首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江高科上市以来,至1998年6月,在股票市场上融资的高科技术开发区达到8家,区内的高科技企业达到3O家,而且作为1993年复华实业发行上市以来,到1999年共有10家科研院校在股票市场上融资以扶助和支持其校办产业。这同证券市场中800多家的上市公司的数量相比显然是九牛一毛。这种现象也使高科技企业只能是“望之兴叹”或者采用别种途径间接上市,在1998年所发生的借壳和买壳上市风潮中,高科技公司成为主角就不足为怪了。比如四川托普买壳川长征,北大青鸟协议受让天桥百货等都是通过“壳”资源上市融资的例子。

(二)二板市场之优势。
  
  在国外,与高科技企业融资紧密相连的是风险资本,风险投资是对技术专家发起的、缺乏资金的、不大成熟的技术密集企业所做的小规模投资。风险投资公司为了获得高额回报,将资金投入新兴的高科技产业,同时通过对企业的管理,为其带来丰厚的利润。风险投资者在持有创业股权的同时,就要考虑退出风险企业,收回数倍的收益,然后再次进行新的投资。风险投资的渠道一般主要有三条:回购、个别转让和上市交易。回购是风险投资机构与科技创业家按照事先签定的协议,由科技创业家购买风险投资机构的份额。个别转让则是风险投资机构根据风险企业的运营情况,通过个别的交换的方式转让产权。但是这两种方式所占的比例较小。而作为风险资本的最优良的出口方式就是公开发行股票,一方面会使风险资本家获得高额的回报,同时也使科技创业人员获得巨额的财富,这方面成功的企业包括微软公司、英特尔公司、雅虎公司等。
  
  但是,在主板市场,对公司股份上市有严格的要求,一般要达到相当的规模,要有较长的经营历史,要有较高的盈利水平等,高科技企业则由于其投资的高风险不符合或者难以吸引投资者。二板市场的出现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美国的NASDAQ市场、英国另项投资市场等都是因为适应这一趋势而产生的。
  
  这主要是因为二板市场一般上市机制宽松,比如在业务记录上,一般没有要求,没有净资产或者最低市值的要求,没有盈利的要求等,是相当适应高科技企业的融资需要的。尤其是为了适应内地、香港等地区高科技企业的需要,在1998年12月1日,香港联交所通过设立香港创业权即“第二板市场”的方案,而在1999年9月14日,香港联交所正式公布了首批获得创业板市场保荐人的名单,并且宣布,创业板的第一只股票将在11月挂牌交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在1999年10月14日与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就内地公司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的监管合作事宜签署了换文。1999年10月13日中国证监会也颁布了《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创业板市场看重的是“增长潜力”,这就为高科技企业在二板市场的融资提供了新的渠道。
  
  二、创业板市场上市的法律规制
  
  虽然在创业权市场上市相对在主板市场要求较低,但是由于高科技企业的高风险,因此也要采用相当的规范措施,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更加强调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创业板针对的主要是具有增长潜力的公司,因此在信息技*的问题上,创业板采用了不同的规制角度。主板市场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资本状况、业务记录、盈利的预测等等,主要是要投资者通过这些信息来判断公司的盈利能力。而对于创业权市场,则主要是让投资者尤其是专业的投资者通过信息判断公司的增长潜力,也可以说,对创业板市场挂牌的公司而言,信息披露的要求比在主板上市的公司的要求可能还要高。“从监管的理念上,一般资本市场既强调充分的信息披露,也强调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风险资本市场则主要强周信息披露基础上的充分的投资者自我保护,即重点在于上市公司信息的充分披露,而不在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公司主要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1.首次发行的上市要求。香港创业板市场的规则要求披露:
  
  (1)两年活跃业务的记录声明,这项声明必须载明在上市前24个月以前,发行人的发行进展和取得成绩的资料,并证明“活跃业务记录”是发生于上述期间。为了符合这一要求,发行人需要披露其在业务活动中作出的重大努力和努力的后果。这也是为了防止设有形成实质资产的发行人包装上市的行为。在陈述活跃业务活动时,可能要对销售和市场推广、生产、产品发展过程、管理层及主要技术员工的人数、专长、业务、景仰和变动的情况等进行声明,这种规定对于我国的高科技企业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对于技术员工的作用的描述可能是至关重要的。
  
  (2)业务目标的说明,即须清楚地说明公司在上市时的财政年度余下的时间及上市后至少两个财政年度内各项业务活动的发展目标。这主要是为了列出公司的整体目标及市场潜力,包括其主要的依据和面临的风险因素。
  
  2.上市后

高新技术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市场上市的法律规制

的资料披露,除了要披露主板市场中规定的信息外,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还应当披露;(1)季度及半年业绩报告;(2)在上市时的财政年度余下的时间,及上市后首两个财政年度外,发行人每半年要把其在上市文件中列明的业务目标和其后的发展进度仅一比较,该比较报告须与中期业绩报告及年报中刊出。可见,对于增长潜力的描述是在创业板上市进行信息披露的关键文件。创业板市场之所以强调信息的充分披露,是因为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建议设立新兴公司新市场之咨询文件)的表述:“第二权市场应当以增长潜力作为定位主题,对象是各行各业中一些需要额外资金来进行明确扩张或者发展计划的新兴公司。由于新兴公司基础较为薄弱,因此失败的风险很大,同时,由于上市时要求需要照顾较小型公司而有所降低,第二板市场或会成为那些过分急进的公司发起人或者发行人为一些成功机会不大甚或欠奉的企业筹集资金的地方。这两项因素将令投资者投资于第二板市场公司所需承担的风险大增。”自香港创业板设立以来,创业板股价的一个特色是波动幅度比较大,部分公司还出现了跌破发行价的现象。可见,与主板市场相比,在创业板市场的风险是十分大的。
  
  因此,第二板市场吸引的应当是专业投资者和具有市场知识的散户投资者,这些投资者需要通过披露的信息了解公司的发展情况,作出正确的投资决定。可以说,创业板市场遵循的是以“披露为主”的监管理念。作为高科技企业,如果想在创业板上市,必须对披露信息的义务认真履行,否则将受到监管。
  
  (二)企业体制的完善的法律规制。
  
  我国的许多高科技企业大多是在80年代成立的,由于国家宏观环境的影响,很多企业存在产权不清的现象,虽然在90年代中大多数企业已经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造,但是现代企业制度显然还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这在许多大型的高科技企业中也可见一斑。1999年在中关村的很多高科技企业都进行了产权的变革,都说明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对于高科技企业发展之重要。较有影响的是四通的产权改革,四通集团从最初的借贷起家,技术人员的技术人股,定性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直至一段时间内发生的家庭化倾向,都使四通在发展中遇到了许多障碍。直至在1999年5月所产生的四通投资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成立,使四通的产权归问才最终得以确定。应当说,在许事的高科技企业中都存在着相关的问题。
  
  因此,拟在香港上市的公司首先要依法理清企业的原有投资关系,将公司的股权在性质和数量上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界定,必须进行产权明晰,建立真正的企业管理机制,无论是公司还是有限合伙,都必须建立起完善的企业运营机制。创业板市场要求该市场上市的公司须由上市当日起即具备并可推行强有力的公司管制措施,以降低出现不当行为的风险,并可以提高公司恪守本身上市责任的能力。这一点对于内地的高科技企业是相当值得注意的。
  
  创业板市场要求上市的公司必须采取并保持下列的措施:
  
  1.公司要设立足够和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确保公司还守财务和监管的规定,其中包括指派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为监察主任、编制适当的核对治单,遵守第二版市场上市规则的规定等。
  
  2.公司的会计事务由一名全职的资格人士直接管理。
  
  3.公司至少要有两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可以保证与公司和公司的主要股东之间没有任何利益冲突。受委任出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必须具备有关的专业、商业或者专门经验。另外,如果独立董事终止任职,独立董事和公司必须公布原由。
  
  国外的很多公司中都已经实行了这一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与公司的经理班子无直接和重要联系的董事。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60%以上应当是无利害关系的董事。”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至少包括三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可以较为客观地协助指导企业的发展,消除投资者的疑虑。这一点值得内地的高科技公司借鉴,因为现今上市公司或者高科技公司的董事会中拥有独立董事寥寥无几,尤其是许多民营高科技企业中家族化倾向十分严重,难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而要在创业板上市就必须使查事舍的构成符合法律的规定。
  
  4.公司必须设立审核和监察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具有适当的权力和清晰的职权范围。
  
  (三)保荐人的特别责任。
  
  根据规定,高科技企业如果想在创业板上市,必须委任一名保荐人,协助他的上市申请及负责对有关文件作出仔细审核和技*,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发行人在上市时的财政年度余下的时间及上市后的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内,仍继续聘用保荐人。在作为保荐人期间,保荐人必须以顾问的身份协助发行人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这一点也是为了能够保征信息披露义务的顺利实施。
  
  (四)在国内监管措施的规范。
  
  对于高科技企业的融资问题,我国已经在采取很多积极的措施,比如我国公司法新增加的第229条第2款规定:“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同时规定:“上市交易的股票在现有的证券交易所内单独组织证券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正是适应了高科技企业上市的要求。
  
  而中国证监会主席周正庆也表明:“证监会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要求,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推进国有企业的技术升级和产业升级。主要措施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高新技术板块,初步考虑是放宽上市条件,对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上市,适当放宽连续盈利年限,连续经营记录及公司股本的规定。”而深交所正研究设立科技板,实行扶持政策,支持高科技产业上市集资,加快高科技产业发展。高科技企业发展迅速已成为深交所的一个重要特色。目前在深交所上市公司中被国家科技部认定为高科技企业的约50家,加上得到地方认定的约有70家,占上市公司的15%左右。这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内部管理状况良好,在市场上形成了“高秤技板块效应”。但是据相关人士的透露,“中国内地有意成立与香港创业板相似的科技板,但是需要具备一年3000万元人民币的盈利和两年营运历史,公司必须每季度公布业绩。”
  
  虽然有相关政策,但是内地的科技板块市场还是没有建立,规范也没有出台,因此,许多高科技企业开始寻求到创业板上市。但是根据证券法第29条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中国证监会曾经在1999年10月发布了《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和监管指引》,规定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应当经过审批,其中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是:(1)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家经贸委审批,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及其主要的发起人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3)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但是,据了解,由于证监会的指引出台的时间过迟,为了能够成为香港创业板的首批上市企业,部分大陆企业已经以在开曼群岛等境外注册公司等方式,逃避中国证监会的审查。
  
  由于证监会的指引中没有规定什么是境内企业,因此在审批中产生了许多不规范的行

为。比如,“早先曾被中国证监会否决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中国花兴公司,在筹备上市前两个月在百慕大当地注册了一家公司作为控股公司,以百慕大格兴的名义申请在香港创业板上市,而中国证监会认为裕兴在百慕大的公司的控股母体是北京裕兴公司,属于中资,按照审批条例,仍属于境内企业,格兴仍需要资格认定后才能境外上市。后来放行只是避免对新兴的创业板市场造成障碍。而为北京金格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间接在创业板上市提供法律意见的律师则受到通报批评的处分。到底什么范围内的企业应当经过批准?证监会应当就境内企业在香港或者国外在第二板市场上市的问题尽早作出法律的规定,解决相关实践问题。
  
  应当说,高科技企业在创业板的上市是我国建立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一个重要举措,通过与之相联系的风险投资机制和其他融资机制,必然能够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和经济的迅速增长,同时我国也要尽快制定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使在创业权市场和在其他国家的二板市场的上市更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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