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先生网 >> 经济论文 >> 证券论文 >> 正文

保护投资者利益要靠法律——“21世纪商法论坛”专家观点集粹

时间:2006-11-22栏目:证券论文

用原告在内幕交易存续期间买卖股票的价差作为实际损失。
  对因操纵市场造成的损失,郭锋认为,宜从原告角度计算实际损失,该实际损失包括:(1)在股价操纵期间高买低卖的差价损失;(2)连续买卖的,按先入先出规则扣除盈利后的亏损部分损失;(3)判决前未卖出的,以判决前一日的平均卖出价计算差价损失;(4)该差价损失部分的佣金、税金损失以及利息损失。
  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造成损失的计算,郭锋认为,第一,对已发行未上市的证券,原告可要求按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第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原告可要求就买入证券的价款与卖出证券的价款之差额及相关费用予以赔偿;在合理期间内连续买卖的,赔偿额中可扣减盈利部分。这种情况下,仍然以原告实际损失规则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因此,原则上可适用操纵市场的损失计算方法。但对损害的期间界定是计算损失中的一个难点。
  郭锋说,起点容易确定,凡在不实信息披露日之后买入或卖出股票出现损失的,均有原告资格。但不实信息披露后如何界定合理期间,特别是期间延续的终点将是一个难题。可以考虑的方式有:(1)不实信息对股价产生的实质性影响消除之日为终点;(2)以一个确定的法定时间段完成后为终点;(3)在存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情况下,以证券监管机构查处决定公布日为终点;(4)以法院受理原告起诉的立案消息公布日或判决前一日为终点;(5)以诉讼时效届满日为终点。在上述方式中,应以(1)种、(3)种较为合理。
  (李巧宁根据录音整理)

 
证券时报(2001年11月22日) 

上一页  [1] [2] [3] 

下页更精彩: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