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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少平:论资本市场立法

时间:2022-08-05 14:20:49 证券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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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少平:论资本市场立法



  相对完整的监管法规体系,是任何资本市场必备的要素之一。从1999年开始,我国对资本市场的立法已做了相应的调整,如海关法、外汇法等,但随着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还有一些立法内容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相一致,按照国际贸易秩序的规则,我国势必要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制定或修定相关法律,使之符合这类规则的要求。就这个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室主任朱少平。针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有关立法,朱少平谈了自己的意见。

  关于外汇立法。外汇立法是关于一个国家的本国货币与国际可兑换货币之间关系及外汇在本国使用管理方面的立法。我国早在80年代初就制定了外汇管理方面的试行法规,1996年根据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国务院对条例作了必要修改后又正式发布,随后正式宣布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的可兑换。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也确定要根据外汇管理法规的实施情况和我国外汇管理的需要制定外汇法。后因考虑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外汇管理的新形势,有关部门建议,在加入世贸组织时为应急需先修改外汇管理条例,待实施一段时间后再出台外汇法。目前条例的修改工作正在积极进行,法律草案的修改完善也将重新启动。这方面立法主要是对经常项下的外汇管理与经营进行规范,并要根据加入世贸组织后资本项下的外汇兑换问题作出安排,对人民币完全可兑换前的资本项下外汇管
理问题进行必要的规范。由于资本项下的外汇兑换问题直接影响到外资资本进入我国的资本市场,因此外汇立法对于资本市场的法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公司法修改。公司法的修改早在两年前就已开始,由于其内容牵涉的范围较广而至今尚未完成。由于该法出台于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期,本身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同时随着近8年时间的实施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迫切需要对其进行修改。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对该法第229条的内容作了一次小的修改,就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资本比例及高新技术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等问题作了规定,解决了这类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次修改将针对该法实施以来存在的所有有关问题作出修改。其内容涉及资本市场的似应包括发行上市的条件、有关程序、投资限制、以及与二板市设立有关的内容。

  由于人们比较关心二板市场的开放问题,有人猜测二板市场没有开是因为公司法尚未修改之故。这种猜测虽有合理成份,但也不够准确。对此,全面人大常委会成思危副委员长多次在有关会议上作过说明,即在1999年公司法修改中已授权国务院就高新技术企业的股票发行上市问题制定管理办法,也就是说,如果国务院制定法规,就高新技术企业股票的发行上市作出规定,即可根据这种规定和市场情况开设相应的交易市场,在这方面已没有法律障碍。但我们目前所说的二板市场除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外,还包括高成长性企业,而这部分内容超出了上述公司法修改的范围,如果对这类企业实行一些特殊做法就可能与原公司法规定的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相冲突。因此,从这方面来说,二板市场的设立还存在一定的法律上的问题,对于这一点公司法的修改也将予以考虑。另外,国有独资公司这块与
公司法的一般规定是有区别的,应该拿出去,拿出去以后怎么办?这也是需要考虑的。

  关于证券法的修改。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部基本性法律,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证券法的出台时机正处于亚洲金融危机时期,一方面法律的某些内容过于原则,不利于操作,对于有些比较敏感的内容如股指期货、柜台交易等也未作规定。同时,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如民事赔偿问题、证券监管机构的某些强制执法权限问题和国有股减持问题等。但考虑到该法实施的时间不长,有些问题属于法规配套问题,加之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证券市场的情况还有待进一步观察,为此,立法机关打算目前暂不修改证券法,待继续实施一段时间后再考虑这个问题。对此,成思危副委员长在证券法执法检查报告中也作了必要的说明,并要求有关监管和司法部门,在法律修改前根据该法的实施需要抓紧制定一些配套办法,保证证券法的有效实施。

  关于期货交易法。期货是一种货物凭证,由于它是在与现货交易分离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交易方式和品种,因而具有某种证券性质。期货交易法是规范期货交易的法律。广义上说,亦属于资本市场的立法。根据八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全国人大有关机构已组织起草出本法初稿。由于我国期货市场处于试点期间,加之有关方面认识分歧较大,这一草案也未安排审议。1999年,国务院根据我国期货市场整顿和发展的需要,制定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于整顿规范期货市场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期货市场的变化和将来股指期货的推出,我们有必要在总结期货交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再次启动期货交易法的起草,使其尽早出台,从而促进期货交易的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建设,特别是工农业生产。

  关于风险投资立法。风险投资是20世纪中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投资方式。它是按投资对象对资金投入的不同需要将投资项目分为不同阶段,并进行分阶段投资,在项目建设达到一定阶段时,通过适当的方式,将风险资本分阶段退出的投资方式。我国的风险投资开始于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未开始大发展,目前已有200多家这类投资企业,控制约200亿的风险资本。根据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确定要制定风险投资法。由于该法涉及风险投资的各个方面,目前尚在进一步研究论证之中,具体起草及相关工作还有待时日。

  为了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进行风险投资立法除研究论证适时着手风险投资法的起草外,一是要通过修改公司法,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比例限制和对风险投资者资本退出的时间限制;二是修改合伙企业法,增加有限合伙的内容,以利于大量不愿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者参与有限合伙性的风险投资;三是抓紧出台投资基金法,为风险投资提供新的组织形式。

  关于其他有关立法。由于我国实行多层次的立法体制,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以外,国务院和地方人大也具有部分立法权。这类机构依据法定职权,也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中也有相当部分涉及资本市场。根据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这些法规也需要进行必要的清理和修改,并根据市场变化,在一些新的法律出台前,根据职权制定一些必要的行政或地方性法规。这些修改废除和新制定的法规中也应包括资本市场方面的内容。例如前面提到的外汇管理条例、期货管理条例的修改等。目前这方面的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 

作者:朱少平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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