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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基金研究及其借鉴价值

时间:2023-02-20 10:31:41 证券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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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基金研究及其借鉴价值

                 
                 陈共炎 王雪松 刘镇 何斌 左丁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详细了解德国基金业发展历史、市场机制和运作模式后,我们认为,德国基金业发展的经验对推动我国基金事业的发展和创造性培育机构投资者具有诸多借鉴意义。

一、在金融集团化经营的前提下,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为基金业发展创造必要的体制条件

德国金融业采用集团化经营的模式,金融集团可以从事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在内的金融业务。在金融集团内部则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银行、证券、基金及保险业间虽然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如网点共享等,但每项业务都由独立的公司运作,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从集团角度看,德国的金融业是混业经营,这种混业实际上是金融集团在股权结构上对下层公司的控股权,具体业务则是分业经营的。德国金融业集团化与分业经营相结合的模式,兼具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许多优点,既便于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也有利于防范金融市场风险。

在金融监管体制方面,德国采取的是金融分业监管,联邦银行监管局、联邦证券监管局及联邦保险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监管。就基金业务而言,在德国,投资管理公司属于银行类机构,基金业务为特种银行业务,必须遵守银行法及投资管理公司法的规定,基金的交易行为则由联邦证券监管局负责监管。上述三个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紧密,有效地加强了彼此间的合作。

德国基金业的法规体系完善,主要包括银行法、投资公司法、外国投资公司法。德国银行法规定了对投资公司业务的一般性要求。投资公司法1957年实施,是规范德国基金业的主要法律,对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基金类型、投资行为、投资限制、信息披露等进行了明确规定。20世纪60年代,境外基金在德国的崩溃使成千上万的德国投资人遭受损失,外国投资公司法因此应运而生,以规范国外基金销售业务。除以上三大法律外,德国基金业还要遵守欧洲共同体法律(UCITS)中有关基金业务的原则规定。

我国金融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在这个模式下,基金管理公司均为股权均等型公司。这种股权结构设计旨在防止大股东单位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利益输送行为和内幕交易行为,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目前,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已有三年的发展历史,在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结构方面可以开始进行积极探索,研究设立控股型基金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的模式。设立由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集团控股的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充分利用控股公司的人员、网点、技术和研究力量,发挥控股公司及管理公司的双重风险监控体系的作用,同时可以充分利用规范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开放式、私募性的基金。尤其是加入WTO后,中国基金业面临国外基金业的竞争压力,如果能将国内的证券业与基金业的发展并行考虑,逐渐培育形成以证券公司为主的金融控股集团,在金融集团化的前提下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将会大大提高证券业、基金业的行业竞争能力,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大集团抗衡。 

二、及时推出适合社会需要的基金品种,推动基金业迅速发展

德国基金业的发展始于1949年,在半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基金品种创新对行业发展起到了关健的推动作用。德国最早成立的基金均为封闭式股票基金,1959年开放式不动产基金的产生,扩大了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规模也随之大幅增加。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债券基金迎合了德国投资人保守的投资观念,基金开始获得社会广泛认同。80年代,特别基金的迅速发展成为推动德国基金业进步的关健因素。进入90年代,德国证券监管局进一步加大了推动基金业创新的力度,三次修改金融市场法案,推出固定期限的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混合基金等基金新品种,同时允许基金利用衍生产品规避风险,使德国基金业近十年来始终保持较高的增长率。迄今为止,德国共有约2000 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资产8690亿欧元,基金6273只。

德国基金资产管理高度集中,由德国前六大资产管理集团--储蓄银行集团、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CREDIT COOPERATIVE SECTOR、 德国商业银行及HYPOVEREINSBANK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占基金市场份额的71%,基金数量达4146只。形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充分借助集团所属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的技术与服务,以较低的成本为投资人提供方便快捷的一揽子资产管理服务,因此极具竞争力。近年来,为与外国实力雄厚的基金管理公司抗衡,德国一些排名靠前的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愈来愈多地通过购并和合作协议等方式,巩固其在欧洲和国际基金市场上的地位。

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独立于证券公司,没有形成集团化经营的优势,且基金品种单一,严重影响了基金功能的发挥。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将会推动证券市场制度性的革命,带给证券市场的影响是深远的。同时,可以考虑借鉴德国的经验,加强品种创新工作,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和具有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研究开发其他新品种。目前,受市场条件所限,我国尚未推出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而在海外发达市场,这两类基金均占有市场较大份额。他们的推出与发展,为海外基金市场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因此,我们应积极开发新的金融品种,发展票据市场、大额存单市场、国库券市场及其他短期证券市场,开发多样化的衍生金融工具,为基金品种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并在市场条件成熟时,适时推出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新品种。在具体方法上,可以充分借助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技术与资源,及时利用金融进步的成果,采取规范化、科学化和国际化的研究方法,推动基金业的持续创新与进步。

三、加强交易所对基金交易行为的监管,保证基金公司规范运作

在德国,基金运作监管分为三个层次,即联邦证券监管局、证券交易所的外部监管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控制。

交易所检查内幕交易的工作程序

具体来讲,联邦证券监管局职责为监管各类证券包括基金的交易行为及有关政策制订;交易所负责交易违规行为的调查,与价格波动有关的信息披露行为、重大事项的披露,行为准则的制订等;基金管理公司内控监察部门则从内部对基金的交易、运作实施内部监察及风险控制。德国证券交易所对调查基金的内幕交易行为制订了详细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1)成立独立的调查部门,其人员组成应具备经济学学历、律师、会计师、监管部门从业经历;(2)调查资料来源包括基

德国基金研究及其借鉴价值

金广告、媒体报导、公开披露信息及监管部门、交易所监控系统的数据分析;(3)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是否对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进行分析;(4)对涉嫌违规的案件调查立案。从调查案例来看,1999年调查了320起,2000年调查了4200起。

我国基金业的监管目前主要以证监会为主,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力量尚未充分发挥出来。随着基金业的发展,必要大力培育市场监管机制,借鉴国际市场经验,建立完善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交易的监控体系,制订详细的工作细则,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四、积极推动养老基金入市,建立养老基金与证券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发展机制

德国的AS-FUND是专门为实施个人养老金计划设立的基金品种。联邦证券监管局规定该类基金除遵守一般基金的投资原则外,还必须遵守如下投资原则:(1)股票和不动产投资不得低于51%;(2)股票投资不得低于21%,不得高于75%;(3)不动产投资不得高于30%;(4)未进行对冲风险的外国货币不得高于30%;(5)只有在以对冲风险为目的时,才能运用衍生工具;(6)基金收益包括取得的投资红利与已实现资本利得必须进行积累,不得用于分配。

德国AS-FUND 的发展经验对研究我国养老基金入市模式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每年累计滚存结余约1000亿,投资范围较为狭窄,仅投资于国债、银行存款,收益率较低,存在增值压力。长远来看,股票的增值能力显然高于国债或银行存款,因此,应当允许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从目前情况看,允许社保资金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存在一定困难,设立专门针对社保资金投资的基金品种就显得尤为必要。同时,应结合社保基金的特点,对基金的投资方向加以适当的限制,并制订严格的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发起人资格认定、信息披露、投资范围与限制等要求。从投资范围来讲,应允许该种基金进行短期融资和参与同业拆借市场。 

我国证券市场面临的任务之一不仅是为健全社保体制筹集资金,更重要的是要建立社保基金与证券市场的良性互动机制。养老基金的资产安全非常重要,不能承担过度风险。因此,应将对国债、股票投资的比例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使风险水平控制在相对温和的范围。可以借鉴德国经验,在遵循基金投资一般比例限制的基础上,制订针对养老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德国的经验表明,只有设计出安全可靠的基金品种,养老基金才能放心进入股市,证券市场与养老基金的良性互动发展机制才能真正形成。

五、设立专门面向机构投资者募集的基金,大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

近年来,德国的特别基金(SPECIAL FUND)发展迅猛,其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目前已占基金资产总规模的55%。特别基金主要是面向机构投资者如银行、保险公司、其他大公司或大的机构特别是宗教组织设立的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也有极少量投资于不动产。特别基金是一种私募性质的开放式基金,受到机构投资者的极大欢迎。自1988年以来,德国特别基金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共同基金的发展速度。1995年以后,特别基金的数量及资产规模的飞速增长成为推动该行业进步的关健因素,1997年特别基金的资产规模首次超过共同基金的规模,这一势头现在仍持续不衰。特别基金在德国的飞速发展,一方面是由于进入90年代后较快的经济增长刺激了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机构投资人的投资热情,另一方面得益于特别基金较为灵活的运作模式和宽松的监管机制,如信息披露的内容及频率方面较其他基金类型比较宽松、不需要向监管部门注册,以及等。

与个人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资金实力雄厚,更具有投资理性,注重长期收益,关注基金的长期表现,有利于基金的稳定经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设立主要面向机构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将会满足国内机构投资者的潜在需求。与德国机构一样,国内信托机构、各类社会基金会、保险公司、企业等机构同样占有或拥有大量的资金。截止2000年11月,我国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为12.18万亿元,其中企业存款余额4.2万亿元,居民储蓄存款约6.3万亿元。以保险公司为例,截止到2000年底,中国保险行业共有保险公司32家,保费收入余额达1393亿元。同时,允许经营业绩较好的企业把富裕的资金用来进行基金投资,有助于规范机构投资者的行为。近几年来,我国机构投资者入市数量明显增加,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极不规范。借鉴德国设立特别基金的作法,对规范我国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大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该类基金的设立,将会有力促进我国私募开放式基金的发展,有助于规范现有的资产管理业务。 

                             (作者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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