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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措施加快证券投资基金发展

时间:2022-08-05 14:26:57 证券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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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措施加快证券投资基金发展

  编者按   200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国际研讨会昨日在北京召开,来自海内外金融界的专家、学者、监管部门的官员和基金机构的代表,从不同角度对中国基金业的发展和如何运作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中国证监会副秘书长桂敏杰还就管理层今后发展基金业的思路及监管重点做了详细阐述。本版特将与会人士的发言摘要辑录如下,希望能为基金业者及广大投资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中国证监会副秘书长  桂敏杰

  今后发展基金业的基本思路
  积极发展机构投资者,是中国证监会针对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严重不合理的状况而作出的一项战略性选择,而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又是发展机构投资者的重要部分。因此,我们将采取多种措施,加快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一是积极扩大基金规模,壮大机构投资者实力。这里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方面,进一步增加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仅内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要增加,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不久将会实现零的突破,数量也会逐步增加。《外资参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规则》已经颁布,并于7月1日起付诸实施。这是我国履行加入WTO在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所作出承诺的具体体现。届时,我们将按照“国民待遇、内外一致”的原则对有关申请进行审核。另一方面,积极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开发出多样化的基金产品,努力扩大基金市场规模,应当看到,受我国历史、文化、居民投资偏好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要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有一个过程,有许多工作需要包括我们监管部门在内的基金界乃至全社会去研究、去推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培育、支持和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
  二是积极发展开放式基金,抓紧研究受托理财问题,拓展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从世界基金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已经实现了从封闭式基金到开放式基金的转变,开放式基金因其良好的监督机制而已被世界各国和地区广泛接受,并在大部分发达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大力发展开放式基金无疑也是监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的发展方向。从目前市场情况和投资者的偏好看,开放式基金越来越受到市场的认可和欢迎。
  受托资产管理是成熟市场基金管理公司一项重要业务内容。在中国,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尚不允许从事委托资产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基金管理公司发展空间,不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壮大。特别是随着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入市需求的增加,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拓宽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是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所要关注的问题,是如何解决受托理财和公募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如何才能切实保护广大公募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只要深入研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严格的制度和制约机制,基金管理公司受托管理资产,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三是积极引导中小投资者,促进储蓄向基金转化。目前,我国银行存款余额已超过8万亿元,而且以每年近1万亿元的速度在增加,但是其中只有10%左右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而投入到基金市场的资金比重更低。分析其原因,一方面有基金营销体系尚未建立的因素,另一方面与基金历史短,广大居民对证券投资基金缺乏了解的现实有直接关系。当前基金销售出现一定困难的情况下,许多基金公司主要是围绕保险公司等机构做文章,对如何吸引中小投资者的储蓄缺乏足够的研究。事实上,如果不能把中小投资者纳入视野,基金业的路就会越走越窄,对基金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因此,一是各基金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规范运作,诚实守信,以良好的业绩回报投资者;二是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基金宣传工作,要制定长期的可行的投资者教育方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宣传基金基础知识,提高广大储户对基金专业理财的特点和优势的认识,引导广大居民参与基金市场,促进储蓄资金向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变。三是比照成熟市场经验,建立完善的基金营销体系,逐步形成银行、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它基金经纪机构共同发挥作用的销售网络。
  四是积极稳妥地促进基金产品创新,重视风险防范。对于基金品种的创新,证券监管部门将给予支持,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开发基金新品种,以满足各类投资者的不同需要。当然,作为监管部门,应重点关注新的基金品种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对基金行业发展的影响,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近期监管部门重点工作
  (一)积极推进基金立法工作,着手研究建立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相配套的基金法规体系,经过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证券投资基金法》立法进程明显加快,这部规范基金运作最基本的法律有望在今年底或明年上半年推出。可以肯定,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弥补目前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缺陷,促进中国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无疑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作为基金监管部门,目前就要着手研究制定与新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要对现有的基金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认真研究哪些法规需要废除,哪些需要修改和补充,哪些需要重新制定,并抓紧做好相关的立改废工作,希望业内人士和关注基金业发展的专家为我们提供好的建议。
  (二)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核内容,加快基金业的发展步伐。目前的审批工作,存在着审核程序复杂、审核内容过于宽泛等问题,一方面使得监管部门陷入了繁重的日常审核事务之中,而缺乏足够的精力进行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运作的日常监管,另一方面还承担了本应由市场负责的责任。因此,我们将改进和完善审核机制,按照“简化审批、风险外移、优胜劣汰、加强监管”的原则,重点审查那些应当由监管机构负责的事项,对于应由市场选择的事项,不再列为审核内容。对于即将实施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核工作,我们将信守承诺,严格按照“国民待遇,内外一致”的原则,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家申请人,力争第一批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能够在不远的时间内获得核准并开业运转。
  (三)拓展基金业务经营范围,建立和完善基金营销体系。组织业内力量积极研究,制定相应的规则和机制,努力在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理财、建立全方位的新的营销体系等方面有所突破。
  (四)加强对基金市场的监管,维护中国基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近两年来,监管部门加大了对基金市场的监管力度,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因此,我们在改进简化有关的审核程序和内容的同时,将集中精力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研究制定日常监管的具体措施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并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于操纵市场、对倒对敲、利益输送、高位接仓等违法行为,将给予严厉查处,要对违法违规者形成威慑,向基金市场参与者表明,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方面绝不手软。
  二、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内控机制的监管。内控机制的好坏对于规范投资、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十分重要。内控的重点是看是否有清晰透明的内控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要研究制定相关规则和办法,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科学、全面和有效的内控机制和内控制度,并通过非现场检查等有效方式,检查内控制度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监督存在问题的公司进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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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三、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高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资格监管,建立不良记录档案。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从业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高管人员的管理,针对不同的从业人员,建立不同层次的从业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记录在案。那些因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司内部有关管理规定而受到公司处罚的人员,也要在其档案中有所体现。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者,要清理门户,取消其从业资格。
  四、建立和完善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增加基金透明度,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在信息披露监管方面,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既不同上市公司,也不同于证券公司。要针对基金本身的特点和市场要求,深入研究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进一步完善与现行基金信息披露相关的规定,努力增加透明度,充分发挥公司监督作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守法经营。
  五、进一步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目前各基金管理公司均已建立了公司治理框架,但是否真正发挥作用,还有待于观察和检验。我们将通过制定相应指引,督促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监督独立董事的行为和作用,并以公司治理的效果作为监管部门监管的参数指标。
  六、规范基金托管机构和基金营销机构的行为。实践表明,基金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托管机构和营销机构的规范运作,下一步,我们将对托管机构和营销机构加强监管,鼓励正当竞争,提倡优质服务,通过制定相关行为指引,促进托管机构和营销机构的规范经营。  (证券时报200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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