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先生网 >> 经济论文 >> 证券论文 >> 正文

证券争议仲裁制度研究(上)

时间:2006-11-22栏目:证券论文

财经时报》2002年8月30日。

  [5] 魏庆阳:“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的专业调解”,载《中国仲裁网》。

  [6] 同上。

  [7] 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中译本,第239页。

  [8] The Arbitrator‘s Manual,January,2001, A Publication of SICA.

  [9] 王建勋:“调解制度的法律社会学思考”,《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第29页。

  [10] (日)小岛武司著,陈刚、郭美松等译:《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页。

  [11] 丘联恭等:《程序选择权之法理-着重于阐述其理论基础并准以展望新世纪之民事程序法学》,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台北三民书局民国82年版,第642页。

  [12] 杨良宜:《国际商务与海事仲裁》,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页。

  [13] 潭兵主编:《中国仲裁制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

  [14] 王治江:“论民事诉讼经济”,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15]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8页。

  [16] 据最近媒体报道,目前法院同意该案每10名原告1组,以共同诉讼方式立案,这样仍然是100多个案子,诉讼费亦因此高涨,由于此案代理律师是采用风险收费,故前期需垫付费用较大,代理律师透露有意放弃。

  [17] 参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3、59条。

  [18] 王建勋:“调解制度的法律社会学思考”,《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第26页。

  [19] J.Kirkland Grant, Securities Arbitration for Brokers, Attorneys, and Investors, Greenwood Publishing Group, Inc., 1994, p4-8.

  [20] 段春华:“证监会法律部庄穆:证券纠纷解决机制亟待完善”,《证券时报》2002年8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支持仲裁方式解决证券纠纷”,载《国际金融报》2002年9月27日。

  [21] [美]J. 弗尔博格、李志:“美国ADR及其对中国调解制度的启示”,《山东法学》1994年第4期。

  [22] C.E. Fletcher, Arbitrating Securities Disputes para. 1.1(1), (1990)。

  [23] 9 U.S.C. S2.

  [24] 9 U.S.C. S3-4.

  [25] Macchiavelli v. shearon, Hammill & Co., 384 F.Supp.21(E.D.Cal. 1974) at 30.

  [26] See Securities Indus. Ass‘n v. Connolly, 883 F.2d 1114(1st Cir. 1989)at 1118.

  [27] 杰罗姆柯恩:《美国证券监管制度中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简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8] Moses H. Cone Memorial Hoso. v. Mercury Const. Corp., 460 U.S.1(1983) at 26.

  [29] Southland Corp. v. Keating, 645 U.S.1(1984)at 10.

  [30] 同上,at 487.

  [31] 115 S.Ct,121

2(1995)

  [32] 812 F.Supp.845 (N.D.111.1993); aff‘d, 20 F.3d 713(7th Cir.1994)。

  [33] 514 U.S. 52 at 58-62.

  [34] 15 U.S.C. S77n, 78cc(a)。

  [35] 346 U.S. 427

  [36] 482 U.S.220.

  [37] 值得注意的一个领域是关于证券的集团诉讼。虽然一些州认为仲裁机构有能力处理集团诉讼,但大多数仲裁机构,包括NYSE,NASD,宣布集团诉讼不能仲裁。见NYSE Constitution Rule 600(d); NASD Code of Arbitration Procedure S12(d)。

  [38] Perry v. Thomas, 482 U.S.483(1987)。

  [39] 其成员由来自SROs、证券业协会的代表以及三名公众代表组成。

  [40] NYSE Constitution Rule 632, 600(a)。

  [41] SICA: Eleventh Report 2001.

  [42] AAA与SROs规则的主要不同表现在:1仲裁员的选任方式;2先前判决是否公开;3发现程序;4费用;5能否进行调解等等。

  [43] SICA Uniform Code of Arbitration Procedure S31(a); NYSE Constitution Rule 637.

  [44] 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仲裁机构会坚持管辖要求进行仲裁。

  [45] SICA Uniform Code of Arbitration Procedure S25(a); NYSE Constitution Rule 612(a)。 申请人通过签署服从仲裁协议,自愿把争议提交仲裁并愿意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包括仲裁员对被申请人反请求作出的裁决的约束。仲裁程序开始启动后,没有对方和仲裁员的同意,通常申请人不能撤回服从裁决协议。关于预交费用,在小额请求仲裁中,如果争议在仲裁员任命之前已经解决,所有的费用将退还申请人。在其他仲裁中,如果在第一次开庭之前案件已经解决,仲裁机构扣除1百美圆其余返还。如果已经开庭,由仲裁员将决定是否应该返还

  [1]     [6] [7] 下一页

下页更精彩:1 2 3 下一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