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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税制结构的演变及启示

时间:2023-02-21 19:34:13 税务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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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税制结构的演变及启示

内容提要:根据主体税种的不同,西方国家曾分别实行了以财产税、流转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4种税制结构。这4种税制结构各有所长,各有其适用的范围。税制结构的选择,取决于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公平和效率的权衡,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的社会化、商品货币化程度。本文借鉴西方国家税制改革的经验,提出了推进我国税制改革的主要对策措施,包括科学选择主体和辅助税种、优化主要税种的内部结构、完善中央税与地方税结构等。

  关键词:税制结构  公平和效率  改革措施

  一、西方国家税制结构的发展与演变

  总体上看,西方,国家的税制结构经历了由以直接税为主体到以间接税为主体,再到现代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发,展过程。

  1.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这是早期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实行的税制模式。在当时自然经济处于统治地位,商品经济处于从属地位的情况下,国家无法从其他方面课征足够的税收,只能以土地和人口作为征税对象,采用直接对人或物课征的人头税、土地税、房屋税、户税等直接税形式保证政府取得必要的收入。这些简单、原始的直接税,大多按照课税对象的部分外部标志来规定税额,如:人头税按家庭人口课征等。此外,也有非常有限的市场税和入市税作为辅助税种。

  2.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资本主义发展之初,西方国家奉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税收政策主要遵循中性原则,把追求经济效率作为首要目标。一方面对国内生产、销售的消费品课征国内消费税,以代替原先对工商产业直接征收的工商业税,从而减轻了资本家的税收负担;另_方面,为保护本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对国外制造和输运的进口工业品课以关税。这时的税制结构,一般称为以关税为中心的间接税制。

  3.以现代直接税(所得税)或间接税(增值税)为主的税制结构。随着资本主义的日益发展,以关税为主的间接税制逐渐暴露出了其与资产阶级利益之间的冲突:保护关税成了资本主义自由发展和向外扩张的桎梏;对生活必需品课税,保护了自给的小生产者,不利于资本主义完全占领国际市场;间接税的增加还会提高物价,容易引起人民的反抗,动摇资产阶级的统治,更满足不了战争对财政的巨大需求。与此同时,资本义经济的高度发展,也带来了所得额稳定上升的丰裕税源,为实行所得税创造了前提条件。因此,第﹁次世界大战前后,西方各国相继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少数国家(法国等)则建立了以先进的间接税(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4.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遇到了严重的经济危机,西方国家普遍陷入“滞胀”困境之中。西方国家普遍认识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虽然有利于社会公平,但高所得税抑制了纳税人储蓄、投资和风险承担的积极性,抑制了经济增长。为了促进经济的增长,西方国家在供给学派思想指导下,再次把税收政策的目标转向经济效率,各国纷纷开始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80年代中期以后,普遍开征了增值税,许多国家逐步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出现了税制结构重返间接税的趋势,形成了所得税与商品税并重的税制格局。

  二、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税制改革与创新

  1985年5月29日,美国总统里根向国会提交了一份关于税制改革的咨文,由此拉开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大规模税制改革的序幕。1986年美国政府提出了堪称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一个税制改革方案。此后,西方各国纷纷效仿,形成了以“低税率、宽税基、简税制、严征管”为特征的全球性税制改革浪潮。此次税制改革是半个世纪以来税制原则的一次重大调整,在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上,由全面干预转向适度干预;在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权衡上,由偏向公平转向突出效率;在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上,由偏重纵向公平转向追求横向公平;在税收效率原则的贯彻上,由注重经济效率转向经济与税制效率并重。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大幅降低所得税税率,特别是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档次、降低边际税率。税制改革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由11%~50%的15档税率减少到只剩15%和 28%两档税率,最高边际税率由50%降为28%.公司所得税也由原来的15%—46%的5档税率减少为 15%、25%、34%的3档税率。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从改革前的6档,改为现在的25%和40%两个税率档次。其他西方国家的所得税税率档次都从以前的10多个档次减少到

不超过5个档次,还普遍降低了所得税的边际税率。至此,西方国家基本上不存在边际税率超过60%的所得税。

  2.提高增值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扭转了长期以来重视所得税,忽视商品税的状况。20世纪80年代末期,西方国家在减少所得课税的同时,加强和改进了商品课税,主要是普遍开征了增值税。从1985年起,土耳其、葡萄牙、西班牙、新西兰、希腊、日本、加拿大等国先后开征了增值税。与此同时,许多国家提高了增值税的税率,扩大了增值税的税基,OECD国家增值税的平均税率由开征时的12.5%提高到了1996年的17.5%.

  3.税制理论和方法上的创新。一是跳出了供给学派“单向”减税以刺激总供给的框架,强调应该通过减税与增税“双向”调节社会经济活动。这在美国克林顿的新税收政策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增税主要包括对最富有阶层增收所得税,扩大针对有关医疗保险的工薪税税基,提高联邦汽油税等,而减税则主要针对中低收入家庭与小企业,并扩大对劳动所得税额扣抵的范围。其他OECD国家也有类似情况。二是在效率与公平原则及其他政府目标的结合与轻重权衡上,普遍调整了片而追求效率、忽视公平及其他政府目标的做法,努力促进各原则目标的协调。三是不片面强调追求“理想优化状态”和使用绝对中性的“非扭曲性”税收工具,强调对各种约束限制条件的研究,注重“次优状态”的获取。四是更注重改革的循序渐进,注重经济行为主体的反馈信息,并没有刻意追求一步到位。

  三、我国现行税制及税制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税制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其基本原则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实行的是以增值税为第一主体税种,企业所得税为第二主体税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这种税制结构实行近10年来,成效显著,但由于税制改革方案出台时间较仓促,使新税制从一开始就存在某些先天不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使现行税制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历史地看,现行税制在产生之日起就存在系统性缺陷和功能性缺陷。就系统性缺陷看,1994年的税制改革在很大程度是从财政意义上进行的,难以充分体现供需总量调节的要求,对宏观税负水平缺乏科学论证和界定,不同税种间的改革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影响了整体功能的发挥。就功能性缺陷看,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以成熟的、理想化的市场模式为主要出发点,而且是在经济发展处于高速度和高通胀并存情况下进行的。因此,改革的内容以统一税制集中税权为核心,基本放弃了税收对经济的主动调节激励功能,使税制缺乏适应变化的灵敏性和灵活性,制约了税收职能的全面发挥。

  现实地看,税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并产生了新的矛盾,主要体现在税制的结构性缺陷上:(1)主体税种名不符实。所谓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种模式事实上一直处于“跛足”状态,近10年来,流转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一直在70%以上,而所得税的比重不足20%.(2)辅助税种调控乏力。两大类12个辅助税种占收入的比重不足10%,调控作用与理想设计相去甚远,社会保障税、财产税长期处于缺位或半缺位状态。(3)税负结构失调。从税源区域、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课税对象等角度分析,我国税收主要来源于东部,其次是中部;主要来源于第二、第三产业;主要来源于对商品流转额和所得额的课税;许多税种未能及时立制开征,导致税源遗漏。(4)税收管理体制不规范。 1994年建立的分税制,主旨在于提高中央税收收入比重,而且是在承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导致税权的划分未能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也没有理顺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由此引发了政府间的税收竞争,使得政府收入渠道混乱,形成了以“费”挤税、甚至“费”大于税的局面。

  发展地看,现行税制不能很好地适应国情变迁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在:1994年税制改革出台之际,正值通货膨胀高峰时期,而目前,改革时的“短缺”经济和卖方市场的局面现已被供过于求、买方市场的局面所替代,市场经济体制已逐步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与此同时,随着国家之间贸易交往与合作的加强,经济全球化、税收一体化进程逐步加快,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日益缩小。世界各国的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税率的水平与结构以及税种的格局等,均呈现出趋同的倾向。

  四、我国税制结构改革的主要思路及对策措施

  (一)科学选择主体和辅助税种

  1994年的税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了我国现行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并重的税制结构。这种税制结构

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基础上,形成了层次性的税收分配调控体系,从总体上看是合理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税制结构的进一步优化,需要在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的选择与完善两个方面进一步推进。

  1.主体税种的选择。目前对我国主体税种的选择有多种观点。我们认为,主体税种的选择不仅要注重其所筹集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的大小,还要重视其对实现税收政策所起到的调控作用。因此,我国主体税种的选择应继续坚持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增值税征税范围广,涉及生产流通的各个阶段、各个领域,对社会经济生活起到普遍的调节作用。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使其具有较强的聚财功能,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随着经济发展而增长。我国现行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而世界大多数实行增值税制的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能否给予抵扣。我国长期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主要原因是财政实力有限,并把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作为控制投资膨胀的重要政策手段。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方式已经发生转变,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条件已初步具备。从所得税来看,所得税具有自动稳定经济的作用。从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的过程看,存在着经济波动,需要运用一定的政策手段熨平这种波动。同时,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在实行累进税率的情况下,可以改善收入分配格局,调节社会成员的贫富差距,实现税收政策的公平目标。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通过所得税取得的收入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也会相应增加。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人员、服务、资本等跨国流动速度的加快,会使居民个人跨国收入和非居民个人本国所得都相应增加,这必然要求强化所得税及其管理。

  增值税与所得税具有不可相互替代的功能和特点,只有二者相互协调配合、优势互补,共同构成主体税种,才能有效地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目标。如果仅以流转税为主体,存在难以解决的诸多问题;而如果仅以所得税为主体,为保证财政收入,同样会导致过高的所得税税率或较高的累进性而抑制劳动者工作、储蓄、投资和风险承担的积极性,阻碍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不利于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竞争等负面效应。

  2.恰当地选择具有特定功能的辅助税种。为补充主体税种在实现税收政策目标中的不足,应根据税收环境的变化,对现行税制中的辅助税种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使之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1)适时增设我国税收体系中缺位的税种。比如,在比较适合的领域开征环境税;本着谁受益谁纳税的原则,适时开征一些属于受益性质的税种,如对原始森林的复植、道路维护等开征森林维护税、汽油税等;从社会公平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角度,结合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开征社会保障税,稳定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适时开征财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税种。(2)取消那些设置不当或已失去意义的税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屠宰税、城乡维护建设税、筵席税等税种;合并房产税与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二)优化主要税种的内部结构

  就增值税而言,(1)应扩大增值税的范围。理想的增值税制应将所有商品和劳务纳入课征范围,并在商品生产、批发、零售及其他各类服务的所有环节征税。我国1994年实行的增值税制仅将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商品生产、销售和进口环节,而劳务基本被排除在外。:西方国家的实践表明,增值税实施的范围宜宽不宜窄。(2)合理调整增值税的税率结构。我国现行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略高于实行增值税最为普遍的欧共体国家,远高于亚洲国家,并由于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扣除范围小,税基较大,使增值税税收负担水平偏高。就消费税而言,应从有效调节消费行为、增加财政收入的角度调整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对轮胎、护肤护发品、普通化妆品等免征消费税;对目前的一些高档消费、奢侈消费,应征收消费税。就营业税而言,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我国流转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值税主要以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营业税则主要以非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存在相互转换的情况。要真正解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基划分问题,应该实现营业税向增值税过渡,最终实现流转税制的统一。就个人所得税而言,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实行分类课征制,即区分不同的所得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存在着难以衡量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不利于税收公平的缺陷。理想的方法是实行综合课征制,但又由于我国居民收入较低,且分配方式复杂,隐性收入较普遍等问题,缺乏必要的纳税人基础和税收征管体系。因此,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课征模式较为可行。当前,应针对综合课征制的一些缺点和个人所得税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完善个人所得税,如

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适当拉大税率级差,扩大适用最低税率的征收面等。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主要是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减少和取消目前外资企业所得税中过多的税收优惠,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相同的税收待遇,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实行比例税率。

  (三)完善中央税与地方税结构

  (1)应改变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做法,实行按税种划分收入。应将与宏观经济稳定和对收入分配关系密切的税种和收入规模较大的税种作为中央税。除按现行分税办法将消费税、关税继续作为中央税外,建议将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也作为中央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则应作为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实行税源共享,并取消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2)在给予地方政府必要税权的基础上,完善地方税体系。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应成为地方主要的收入来源,同时,地方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开征新税种,并有权对地方税税种进行适合本地情况的调整。(3)建立和完善省以下分税制。使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把有与其经济增长相关性较强且具有较强收入弹性,具有一定的增长潜力的税种作为其主体税种,形成完善的地方税体系,保证地方经济和各级政府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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