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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中国税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每年挪走300亿

时间:2007-3-23栏目:税务论文

立价格基准法、再销售价格基准法、成本基准法以及其他类似方法。“在实施中,税务机关可能更倾向于采用其他类似方法对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问题进行调整,如采用利润分配法等。”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位研究人士表示,与纳税人协商程序、调整价格程序和核定价格程序等都要在定价调节基础上进行。为减少纳税人的顾虑和负担,还应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义务,应以转让定价调整所需为限,并明确规定税务当局有为纳税人资料保密的义务。
  “转移价格最有效的控制方法是信息公开。”针对目前只做了一些最基本的价格信息收集工作、税务局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具体情况,张文骥强调,现在中国最缺少的是信息公开和沟通的体系,需要税务、工商管理、商检、卫检、海关、商务部、统计机构等多方协调,形成一个覆盖面很广的监控系统,“信息公开是监督的前提”。
  除了国内信息沟通外,还要加强国际情报交换。政府“授权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际税收协定规定,通过与缔约国税务当局交换情报的渠道,收集关联公司有关转让定价的资料,并应有关缔约国税务当局的要求,提供我国企业有关转让定价的资料”。
  另外,普华永道税务合伙人庄子男指出,在国家的税收体系中,需要对税务人员进行特别培训。庄认为,税务机关专业化程度不够,会影响到税收方面的效果。因为转移定价案调查的时间长,税务官的频繁离会妨碍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调查。据悉,国家税务机构也正加大力度培养专业审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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