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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建议

时间:2007-3-23栏目:税务论文

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水平,自觉接受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司法权是终极性权利,它对争执的判断和处理是最后的和最具权威的”。[4]

    1.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明确税务行政主体资格。首先, 要对是否具备税务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 按照法律规定, 对哪些符合税务行政主体资格、哪些不符合税务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和部门进行公告, 自觉受社会的监督; 二是要对不具备税务行政主体资格, 却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撤销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再次, 统一规范国税、地税执法机构的名称和职责范围、行政权限。此外,还要建立相应的认证制度, 做到税务行政执法主体与其职、权统一。

    2. 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 加强内部信息传递。由于征管与稽查分离, 很多资料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未能相互及时掌握,给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和容易造成失误。所以,统一规范各种信息资料的登录, 特别是各种行政处罚资料的登录, 就能确保在行政处罚中不出现一事两罚的情况。

    3. 建立健全内、外监控机制。首先,在内部,要积极推行《税收征管岗责体系》, 明确工作职责, 建立相应的考核评比制度。同时, 要按照征管法规定, 全面推行征收、管理、检查、行政复议的“四分离”制度; 在税务稽查内部要建立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的立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互相制约、互相督促的措施和办法; 其次, 要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 对在税务执法过程中违法实施税务行政行为, 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税谋私坚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败诉, 造成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再次,建立督查制度, 定期开展执法检查, 及时纠正执法中出现的错误。另一方面, 要在外部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等, 把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随时倾听社会各界人士对税务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执法水平。

    4. 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一是要在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税收法律、税收业务知识培训的基础上, 加强其他法律、法规, 尤其是有关行政法规的培训学习, 使每个执法人员不但精通本专业的税收知识, 还成为法律方面的“专才”; 二是在税务交流内部开展查账技能、调查取证和运用法律、法规方面的实战演练活动, 使所办的案件都办成“铁案”, 经得起方方面面的考验; 三是针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 特别是税务行政诉讼, 从实施行政行为、调查取证、举办税务听证到税务行政复议等各个环节进行案例分析,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81页,人民教育出版社1972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81页,人民教育出版社1972年版

    [3]所谓税收之债,就是指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请求作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关系。

    [4]徐显明:《论“法治”的构成要件——兼及法治的某些原则和观念》,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蒋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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