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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时间:2007-3-23栏目:税务论文

较大争议,但多数意见认为不再构成抗税罪,而应以伤害罪、杀人罪论处。但对其法理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4种见解:(1)认为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是抗税的加重情节,罪名应是抗税罪。并认为,若把触犯属于同一罪名的结果加重犯分别按两个独立的犯罪定罪量刑,不符合犯罪构成理论。一个完整的抗税罪应当既包括基本罪,又包括结果加重犯[6].(2)认为属于牵连犯,即“出于同一犯罪目的,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牵连行为,应按从一重论处原则,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7](3)认为应属于想像竞合犯,罪名应为故意伤害罪、过失重伤罪、故意杀人罪或过失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罪[8].因为行为人是基于一个犯罪实施的一个抗税行为,暴力是抗税行为的组成部分,不能独立,但又触犯两个罪名,完全符合想像竞合犯[9].(4)认为暴力抗税致人伤亡的应属于转化犯。即罪质由抗税转化为伤害罪、杀人罪。因为,转化犯罪最能够准确体现暴力抗税致人伤亡的案件性质[10].

    我认为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因为(1)结果加重犯要取决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并没有对所有符合结果加重犯基本条件的犯罪,都规定为结果加重犯。(2)牵连犯必须是具有两个以上独立成罪的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但是,在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只有一个。(3 )转化犯应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如刑法第238条第2款对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现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此种情况可以转化,因此主张转化犯也是不合适的。之所以主张为牵连犯,原因是: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实质上只有一个行为,即伤害、杀人行为。这一行为既触犯抗税罪,又触犯伤害、杀人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符合想象竟合犯的行为特征。根据一般刑法理论,对想象竟合犯应按照刑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在此应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注释」

    [1]黄河、张相军、黄芳、邹绯箭:《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认定与处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48页。

    [2]陈兴良主编:《刑法新罪评释全书》,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257页。

    [3]转引自王作富主编:《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5页。

    [4]]李伟:《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00页。

    [5]刘剑文主编:《税法学》,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00页。

    [6]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67页。

    [7]刘岩主编:《刑法适用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98页。

    [8]林亚刚:《抗税罪新论》,《法律科学》1993年第2期。

    [9]张明楷:《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141—142页。

    [10]陈兴良主编:《刑法新罪评释全书》,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265—266页。

    薛东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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