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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宪法税收条款之缺失

时间:2007-3-23栏目:税务论文

机关树立起宪法意识,明确自己行使的税收权的法律来源,明白征税是一项为人民服务的宪法义务。另一方面可以使税收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公民了解自己在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纳税,依法维权。

    总之,税收条款的入宪有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制,实现依法治税的法治理念,最终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纵观近现代法治的发展和税法的变迁,税收领域的法治状况确实深刻地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8]

    「注释」

    [1]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二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8页。

    [2](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杨建津、郑林根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23页。

    [3](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杨建津、郑林根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

    [4](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55-458页。

    [5]刘剑文:《关于我国税收立宪的建议》,《法学杂志》2003年第一期,第76页。

    [6]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第396页。

    [7]肖泽晟著:《宪法学—关于人权保障与权利控制的学说》 ,科学出版社 2003年版, 第52页。

    [8]刘剑文著:《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1页。

 戴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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