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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诚信原则与我国税收信用之建立

时间:2022-08-07 22:20:23 税务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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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诚信原则与我国税收信用之建立

    「关键词」诚信原则 税收信用「正文」

试论诚信原则与我国税收信用之建立

    诚实信用,作为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的道德基础,其本意首先应该是人的行为规则、行为要求,规范并指导着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应该讲求诚信,以善意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民商经济发展过程中,这一道德的标准逐渐在法律中加以表达,通过“道德的法律化”上升为法律的基本要求,并在现代社会中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有人称之为“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石”,是有形的“法律之手”之外的无形的“市场之手”。在现代民商法等私法领域更是将诚信原则奉为“帝王条款”。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公法和私法领域出现了双向互动渗透的趋势,一方面,物权绝对性和和契约自由受到限制,私法自治的空间大大缩小,公法规范不断侵入私法领域,以弥补传统私法调整的不足;另一方面,大量的私法调整方式被引入到公法领域,以弥补公法调整的不足。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私法的重要原则和规范被越来越多地引入到公法领域,并得到广泛适用,也是加强和完善公法调整方式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诚信原则在建立税收信用中的必要性

    我们知道,税法是以税收法定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它强调外在形式的客观性和法定性,但税法的适用同样不可能是机械的。法条的文义需要解释,法律漏洞需要填补,争议的事实需要认定,等等。①所有这些都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法律适用的公平、公正,而诚实信用恰恰符合这样的要求。同时,在税收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今天,当现实生活中偷税、漏税、骗税等各种有违诚信甚至违法犯罪事件屡屡发生的时候,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诚信这一私法调整手段在治税中的作用。在税法所不能及的地方,通过诚信观念的倡导,教育和培养公民养成自觉纳税的行为习惯,使自觉纳税、诚信纳税的观念深入人心。因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税收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诚信。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依法治税,也要倡导以德治税,在建立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之外,引入诚信这一道德标准,并以此来规范、指导、约束征纳主体的行为及其他涉税主体的行为。可以说,依法征纳税是对征纳税双方低层次的要求,而诚信征纳税是对征纳双方高层次的要求。在依法征纳税的前提下,引入诚信原则,以降低征纳税双方由于不信任而增加的各种成本,并增进征纳税双方和其他涉税主体之间的信任与合作,从而推动我国依法治税的进程,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目前因诚信缺失造成的在税收信用问题

    目前,由于社会道德状况的总体滑坡,在社会的各个领域诚信缺失问题都显得比较明显,甚至有的还相当严重,严重地影响到了国家整体信用水准。具体到税收征纳过程中,由于征纳税关系主体缺少必要的诚信原则,信用状况也不容乐观。

    1.从纳税人角度讲,税收信用观念还很淡薄。受利益最大化的驱动,许多纳税人对税收强制参与其收入分配的利益调整机制仍有明显的不适应,很少有人自觉足额缴税,不少纳税人都是抱着“税收能少缴则少缴,最好不缴”的思想。“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观念和风尚还未形成。

    2.从征税诚信方面看,由于税收政策不尽合理,甚至有的还明显不符合实际,加上税务机关违章办事,执法违法甚至以税谋私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纳税人的诚信纳税的积极性。

    3.税收中介诚信急需规范。税收中介机构是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力量,其信用程度关系到全社会的信用建设进程问题。但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税务代理人却惟利是图,打擦边球,帮企业隐瞒报税。有些公司甚至与税务机关内部人员勾结,损害国家利益。

    此外,由于政府部门在财政开支中缺乏一定的透明度或正当性,不能让纳税人充分认识和理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种税款使用中的诚信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纳税人的积极性。

    三、原因分析及对策

    (一)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之所以在税收信用方面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上的空白影响了社会对诚信原则的关注和重视。目前我国在诚信法制方面的建设几乎是空白。虽然民法领域已经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条重要原则上升到法律规范的高度去要求,但也只是作了原则性的、高度抽象和概括的规定,对行为人并无实际的约束力。在税收信用制度方面,虽然近两年对诚信原则的呼吁之声渐涨,但由于诚信原则本身与税收法定化等原则毕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需要解决,也还未到将之提升到法律去规范的程度。就纳人税收信用建设而言,目前也只是出台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激励惩戒、监督管理等配套措施尚不够完善,虽然《办法》中对A、B、C、D四个等级的纳税信用单位明确了相应的激励惩戒管理措施,但不够完整具体,尤其对A级纳税信用单位的激励力度不大,激励效应不明显,对失信惩戒措施也显得乏力,难以达到惩戒失信行为的目的。

    2.税法宣传力度不够。一方面宣传过分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忽视了对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一本质的宣传,不能体现税收强制性中人性化的本质内涵。这样的宣传教育方式容易在征纳税双方或者纳税人和国家之间形成对立情绪,对税收目的缺乏认同的纳税人自然不太容易做到自觉纳税、诚信纳税了。另一方面,对查处涉税违犯罪案件的警示宣传教育不到位,对欠税和偷逃税款的纳税人没有形成定期公告、曝光的机制,不能有效惩戒纳税人的失信行为。

    3.缺乏必要的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者至今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惩戒机制,致使一些纳税人和中介机构敢于失信,不惜以牺牲信用为代价换取眼前利益,各种短期行为普遍存在并有蔓延的趋势。

    (二)对策

    任何一个社会的诚信体系的建设,都是在政府积极引导下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程。加强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也是如此,需要征税、纳税、中介机构三方共同努力,营造一种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诚信纳税,中介机构监督维护的税收信用机制。

    1.加强诚信道德教育,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道德体系和诚信法制建设。要通过宣传教育,使“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

思想观念深入人心。建立以诚信原则为核心的道德评价标准,必要的时候将道德标准法律化,用以规范社会生活中一切经济主体之间的行为,使人们自觉做到诚实守信。

    2.加强税法宣传的力度,要使全体公民充分认识到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的重要意义,要把对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意义的认识提到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高度,要把诚信纳税与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与共建小康社会联系起来。加强税法宣传,要让广大公民充分认识到执行税法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具体措施,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治本措施,是提高税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途径。我们要认真贯彻温家宝总理关于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宣传教育的重要指示,要把税法宣传与文明执法、纳税服务结合起来,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加强税法宣传,要使广大公民牢固树立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及偷税漏税违法的观念,在全社会营造出一个良好的诚信纳税的税收法治环境。以我国加入WTO三周年为契机,坚决恪守我国在税收方面的承诺,维护大国形象。建立、健全政府诚信体系,特别是建立税收信用体系,使纳税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可外预见性, 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友善、和谐的纳税氛围。

    3.加强税收立法,政府更要做税收信用的表率。可以说,依法征税是诚信纳税的前提。而要做到依法纳税,首先必须要法可依,即要建立以税法为基础的税收法律体系,树立税法的法律权威。税收立法是依法治税之本。它不但决定税法的形式,也决定税法的本质,税收立法是税收执法、司法和守法的依据②,因此,制定详细、完善的税收立法规范是非常必要的。其次,政府还要加大税收制度改革的力度,建立、健全真正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收法律体系。此外,政府在税收执法过程中也要讲求诚信,也要依法办事。尤其是税务部门,要做到透明办税,让纳税人交明白税、放心税,既要做到应收尽收,又要坚决不收过头税,做依法诚信征税的典范。

    4.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纳税人信誉评价管理系统,建立税收信用数据库和信用破产惩戒等机制。

    在西方一些国家当事人的社会经济信用状况通过社会综合信誉资料来反映。其中,能否坚持诚信纳税,是当事人综合信誉资料中一项重要的信誉信息。通过对全社会公开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信誉情况,实际上是把纳税人对国家自觉旅行责任与义务的信誉记录公示于众,把当事人税收资料融入个人社会经济信用资料数据库中。税收信誉资料包括:当事人有无长期拖欠税款未交的证明;有无偷税逃税的记录证明;有无违法抗税甚至暴力抗税的记录证明;有无走私货物出口骗税的记录证明等等。假如当事人的档案记录中具有这些不良纳税行为,资信调查机构或中介机构就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到。这样,不仅众多客户对他避而远之,连工商、税务、海关、银行、保险等部门都要对他采取防范措施。③这种信用评价系统,有效地遏制了当事人的不良动机,促使纳税人诚信纳税。在诚信数据库的建设上,税务部门一方面要鼓励中介机构加强税收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另一方面要建立供税务系统内部使用的税收信用数据库,给予诚信等级较高的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办税服务,待条件成熟时,可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诚信中介机构或与其共享。

    其次,还要建立破产惩罚机制或与商业诚信挂钩的机制,发挥税收信用的效力。例如在日本,对付不诚信纳税者充分体现在违法处罚上。而我国在处理税收失信时,也应该多管其下,除建立税收信用破产机制外,还要与商业信用挂钩,进行全方位的诚信破产惩罚,使得失信者丧失生存空间。

    5、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中介信用机制。中介机构一是要自觉加强从业人员的诚信道德教育,提高自身素质。二是要准确定位,明确诚信才是自身生存发展的资本。财政、审计部门也要通过日常的检查和重点抽查等形式,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行业监控。对失信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要予以曝光、通报、取缔,加大查处力度。

    综上所述,诚信原则,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信条和准则,在税法上引入并妥当适用,是对税收法定主义的有益的补充。有了诚信原则,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将会更完善;有了诚信原则,征纳双方的关系将会更融洽;有了诚信原则,我国的投资环境将会更完备。据此,我们对国家税务总局近两年将税收宣传月的主题确定为“诚信纳税,利国利民”、“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也就不足为怪了。

    「注释」

    ①侯作前,《论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法》,原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总第69期,2003年8月;

    ②刘剑文、沈理平,《立法法与税法的两个问题》,原载于《税务研究》2001年第7期;

    ③佚名,《构建税收信用体系的理论思考与政策研究》,中国税法网。

田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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