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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税法体系的完善

时间:2007-3-23栏目:税务论文

法律。

    在税法领域,税收行政法规的存在有其自身的特别意义。由于税法规范对象的实际活动错综复杂且激烈变化,税收法律多数只能为原则性规定,加之受立法技术的限制,不可能做到完全周延,以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对税收具体问题进行规定,不仅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还可以满足经济生活的需要。因此,对现行税收行政法规进行清查并不是要取消行政法规,而是要行政法规更好地发挥作用。为此,在对现行法规进行全面清查时,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在内容上,对不符合立法规定或已经不适用的法规,该废止的要废止,该部分失效的要部分失效,该修改的要修改;在立法技术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现行法规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使其符合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对列入立法规划的新项目,既要严格符合立法规划的要求,又要搞好立法协调,从而确保新法的质量。此外,由于现行行政法规有很大一部分是授权立法的结果,根据授权立法的规定,对经过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检验、条件基本成熟的法规,要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尽快将其上升为相对稳定、效力较高的法律。

    第四,对全部现行税法进行规范化和系统化[12].

    现行税法体系形成时间跨度大[13],行政法规和规章居多,且出自不同时期、不同立法部门,要使之完善,有必要进行规范化和系统化。具体说,(1)清查现行税法的效力。对不符合法定的立法权限而形成的税法要坚决废止,相应地,对因此而形成的税法空白或漏洞由有权立法部门尽快立法以弥补;同时,对不适用、特别是相互之间有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废除、修改或补充;(2)清查现行税法的立法技术。一方面,尽可能使不同效力或形式的税法的名称专有化,使同一效力或形式的税法的名称统一化;另一方面,使现行税法具有统一的表达方法,最起码应使同一效力或形式的税法具有统一的表达方法,从形式上确保现行税法体系的统一和协调;(3)将清查后的税法进行汇编,使其集中化、系统化,从而既便于集中、系统地反映税收法制的面貌,也便于人们全面、完整地了解各种相关税法的规定,而且,还便于人们发现现行税法的优缺点,为以后税法的立、改、废,甚至税法典的编纂打下基础和准备必要的条件。

    「注释」

    [②] 按照对税收法律规范进行分类的标准不同,一个国家的税法体系可以有多种构成方式,但组成税法体系的全部税收法律规范是基本不变的。本文是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或法律效力对税法进行划分,进而进行总体论述。参考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2月版,第315页。

    [③] 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其具体内涵即是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而法律应严格由人民选举出来的立法机关制定,不能由政府决定。参考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第330页;刘剑文主编《税法学》(人民出版社,2003年6月第2版)第122页;曹鸿轩主编《中国税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第18页。

    [④] 地方税法是指地方有权机关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规章。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有权机关主要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政府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中“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此处暂不述及特别行政区的问题。

    [⑤] 参见刘剑文主编《税法学》,人民日报出版社2003年6月版,第41页

    [⑥]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不同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不同的内容,并由不同的立法部门制定,因而具有不同的效力。税法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当然也不例外。

    [⑦] 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改革工商税制进程中享有税收草案拟定并试行的权利;1985年全国人大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授予国务院税收立法权。

    [⑧] 法的内容从作用上可以分为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规范性内容的作用在于为人们的行为指示方向和提供标准,非规范性内容的作用在于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达完整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⑨]包括税收基本法、中央税、地方税、全国性地方税等税种的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主要税收程序法

    [⑩] 参考胡 海论文《完善税收立法的基本途径》,载

http://www.taxlaw.com.cn.

    [11]参考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2月版,第317页

    [12]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参考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联合出版,2000年7月版,第62页。

    [13]有建国初期制定的税法,如1950年制定的《屠宰税暂行条例》、1951年制定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等,也由新世纪制定的税法,如2000年制定的《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1年制定的《税收征管法》等。

    「参考资料」

    1、张文显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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