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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立法——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

时间:2022-08-07 22:21:02 税务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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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立法——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

    「关键词」财政监督,财政风险,法律控制

财政监督立法——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

    「正文」

    所谓财政风险是指财政不能提供足够的财力致使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遭受严重损害的可能性。财政风险越大, 也就是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遭受严重损害的可能性越大。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 财政风险并不是财政部门的风险, 而是整个国家及政府的风险。但与单位和个人相比较, 财政风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为财政是以国家政权为依托的, 可以强制地扩大收入来源, 如发行货币、扩征税收等等, 而一般单位和个人却不具备这种能力。只有当这种“强制性”超出了整个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的情况下, 财政风险才会显现出来, 并进而变为现实的财政危机。正是财政风险的隐蔽性, 致使财政风险不是动态地化解, 而往往是不断地累积。一旦达到某到临界点, 财政风险就会像火山爆发一样, 突发为财政危机, 并由此演化为经济、政治的全面危机, 引起社会动荡。在中外历史上, 因财政问题而导致政权垮台的例子并不鲜见。历史上孙科政府的垮台, 直接导火索就是由于政府债信的破产而导致的。再如前苏联的解体、东欧的巨变, 最终都是因财政丧失了支付能力所致。没有一个强有力的财政, 就意味着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在财权分割、财力分散的情况下, 财政承担风险的能力便会弱化, 稍大的经济、社会风险都可能导致财政全面崩溃。而财政一旦出现危机, 其后果是不言而喻的。

    有关专家指出,财政监督是规避财政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在当前形势下,财政监督就是财政机关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有关财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与监督检查活动。财政监督是以资金运行为中心的监督,是保障财政收支安全有序运行,使财政职能、职责得以全面有效地发挥。因此,财政监督既包括对有关部门执行财税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督,预算收入征收机关和对国库收纳、划分的监督,又包括对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执行财政、财务法规情况的监督,等等。

    在现阶段,建立、健全法制,特别是财政监督法规,并认真遵照执行是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的重要治本之策。

    近几年来,我国在财政立法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并相继制定或修订了《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政法率、法规,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法律体系框架。应该说现有的财政法律、法规相当一部分已包含着财政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手段,财政监督执法已有了一定条件。但由于没有将财政监督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所以总体上说,现有的财政法律、法规中有关财政监督内容和手段还不够完善。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政监督的法律规范不完整,连贯性不强。现有的财政立法中虽然包含了财政领域的主要方面,但毕竟有一些方面没有涉及。财政监督存在执法空白,影响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单项立法制定财政监督条款的出发点也是从服务单项工作来考虑,这种将财政监督化整为零的作法既不科学,又加大了财政监督执法的难度,影响了财政监督的连贯性。二是财政监督执法的尺度偏松,手段偏软。现有的财政立法大都相当于一种工作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尤其是执法处理在一定意义上说只是一种附加条款。不利于财政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在现有的体制条件下,在现有的方针、政策的框架内,强化财政监督,将财政监督提到立法的高度不仅是财政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确保财政收支安全有效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的重要举措。也就是说,在正常的财政经济形势下,财政风险的发生并不具有客观必然性,通过加强法制的保障作用,减少人为的随意性,通过强化财政监督立法控制和化解财政风险。

    财政监督立法应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一)收入的完整真实性原则。保证财政收入秩序是财政监督机构的重要指责之一。因此,监督法必须明确规定:财政部门由责任对财政收入的质量实施监督,有权对税务等征收机关实施监督,维护财政收入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支出的安全有效性原则。要借鉴国外财政监督的先进经验,做到收支并举。彻底扭转“重收入监督,轻支出监督”的倾向。为此,财政监督法要明确规定,财政监督贯穿到资金运用的全过程,实行跟踪问效。

    (三)监督的规范化严肃性原则。首先,监督法必须明确赋予财政监督手段和权力,特别是涉及各部门配合问题,监督法要明确规定配合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如冻结帐户、罚款的缴纳等。其次,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要从事件处理和内部通报为主向处理事件和人相结合,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相结合的方式转变。对责任人要坚决予以处理,决不姑息。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监督的权威,实现财政秩序的根本好转。

    总之,财政监督立法对于加强财政监督,化解和控制财政风险至关重要,应该早日提上议题。在法律的规制下实现财政状况和秩序的好转。

    「参考资料」

    1.刘尚希等,《论财政风险》,《财贸经济》,2000年第3期。

    2.菊科,《强化财政监督机制的若干思考》,《上海财税》,2002年11期。

    3.许正中,《克服财政困难防范财政风险的思路与对策》,《财贸经济》,1997年10期。

    4.余祖新等,《财政领域呼唤财政监督法》,《当代经济》,2000年第7期。

卢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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