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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野下的财政法——探究宪法与财政法的互动

时间:2007-3-23栏目:税务论文

等重要的宪法文件,大多以人民“同意权”的形式,表述人民在财政方面的基本权利。因此,财政法定主义实质上就是“人民主权”的形式要求,它是实现人民在财政方面基本权利的必要手段。同时,财政法定主义也是宪法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是财政法治的制度基础。

    财政平等主义包含了对正义的价值追求,它要求平等对待,也是宪法平等原则在财政法中的具体适用。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财政平等主义直接的宪法依据。平等主义要求人民对财政事务有平等的参与权,人民利益也应当受到平等保护,财政法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否则就与古代专制君主的横征暴敛无异。

    宪法理论对于财政法理念和价值观的影响是深刻和根本性的,财政法就是宪法在财政领域内的具体实现,现代财政法必须以民主宪政为制度基础,并且体现民主性,因为国家的财政权力根本上是来源于人民的,应当由人民来决定有关的重大财政事项。财政法涉及公权力的分配、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在财政方面的相互关系、公权力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的基本制度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因此只有在宪法的框架内制定和运行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财政法也应当以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促进人权保护水平为依归,这也是与宪法“保护人权”的根本宗旨相一致的。

    三、宪法与财政法的互动关系

    宪法与财政法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现代税收的出现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税收成为了近代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由于不断的战争造成了国家财力紧张,原有收入已经远远不够维持巨大的开支,政府成了“穷人”,必须依靠纳税人才能获得足够的收入。而当时西方社会又恰好形成了这样一个“有钱无权”的中间阶层,他们自然希望通过控制政府征税权来与政府相抗衡,以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另一方面从国家自身来说,它也希望通过一个固定的机制来稳定的获取财政收入,使得国家既可以筹措资金又不会破坏社会的秩序。对财政体制的供给与需求相结合,是西方宪政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关键。相比之下,传统中国没有出现宪政制度,与没有出现现代税收是一致的。⑹ 中国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小农经济天然具有分散性,不能产生一个类似的中间阶层,无法有效制约政府的权力。面对沉重的课税,农民唯一的办法就是揭竿而起,推翻一个封建王朝,然后再由另一个王朝取而代之,如此陷入循环往复的怪圈。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宪法与财政法,或者说是宪政与财政之间的确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财政权既是宪政产生的根本原因,又是宪法规范的重要内容,也是宪政体制运行的重要保障。⑺ 国家的产生是人类历史的一大进步,比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具有优越性,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现代国家的主要职能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保护财产权,一方面国家要为人民服务,它对公民财产的汲取就具有合理性,正如洛克所言:“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一份来维持政府。”而另一方面,国家拿走原本属于公民的部分财产,实质上就是凭借公权力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一种剥夺,所以国家的财政行为也理应受到公民财产权的限制。这种限制首先表现为只有人民同意才征税,其次是人民对财政预算支出的控制与监督。否则政府若滥用财政权,就成为对公民财产权赤裸裸的侵犯。政府不是万能的,它的无限膨胀也是可怕的,而私人财产权的保障和巩固就是阻挡政府这个“利维坦”最有效的障碍之一。因此在宪法中授予和限制征税权,把财政问题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即财政立宪主义,对有限政府的实现具有关键意义。⑻ 布坎南等人认为,应在宪法上明确规定一些有关税收的规则,以防止政府滥用财政资源,要在最高的法律层次上确保纳税人对政府征税权的控制。⑼

    财政权也是宪政体制平稳运行的重要保障。宪法要处理的两对最基本的矛盾,除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外,还有公权力之间的矛盾,包括横向,也包括纵向的权力关系????——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现代国家大多是由多层次政府构成,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自担负着不同职能,而其职能的实现有赖于财政功能的发挥。财政权限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合理划分,关系到地方政府在整个国家政权机关体系中的地位,甚至关涉到地方自治与国家结构、国家体制等根本性的宪法问题。⑽ 中央与地方财政权限的划分,其实就是一个中央与地方经济利益分配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是会影响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的。一个政府的“正当”统治是建立在国家财政的基础之上的,统治秩序合法化的过程就是良善的财税制度逐步确立的过程。极度恶化的财政状况足以导致国家统治的“合法性危机”,并招致政权灭亡的命运。⑾ 在一定程度上,正是财政危机促成了专制制度的灭亡和民主宪政的产生。

    四、宪政与财政——中国的启示

    分析宪法与财政法的互动关系让我们明确:中国宪政制度的完善将得以与财政法自身的完善,得益于宪法自身加强对国家财政权的控制,以及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中国要完成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伟大转变,两者作用的发挥至关重要。

    我国现行宪法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时代的精神残余,它只是充分肯定了一些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事实,大部分内容以国家政策为导向,设置了太多“国家”的积极义务和理想目标,没有体现人权与政权之间的张力和平衡,政权淹没了产权和人权。⑿ 这与西方国家宪法的内容形成鲜明对比。有学者认为,贯穿西方宪法的是一种普遍的对抗式的思维和对政府的不信任态度,而中国宪法体现却是一种建构式思维,在这背后是一种合作式的思维模式——宪法不需要防范谁。⒀ 这种思维下的宪法无法得到真正有效的实施,缺少了这一基石,法治国家是无法真正实现的。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政府几乎拥有不受法律约束的控制和权力,这根源于当时的财政基础——除农村外,几乎全是国家所有制经济,政府的财政收入形式主要由工商税和企业上缴的利润构成。换句话说,是国家自己养活着自己,其行为当然无法受到约束与限制。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现在正处在转轨的关键时期。当

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真正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时,其自主性必然不断增强,企业对于自己的财产和利润必然会有由自己掌握的愿望,国家要获得财政收入,就不能单靠行政权力征收,而必须依靠财政法来规范国家与公民、企业之间的财政法律关系。通过财政法一方面规范国家的财政行为,保障公民和企业对于其财产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国家的财政行为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便利国家征税权的行使,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不因个人和企业的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从根本上保证国家各项职能的实现。财政法功能的充分发挥,将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和国家对经济宏观调节的实现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宪政的基本精神就是有限政府、权力制约和权力保障。宪法不仅要授予国家必要的权力,还必须有效制约这种权力,限定权力的边界,规范其行使,以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只有充分保护公民财产权,才能解放市场主体创造财富的能力,才能契合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要求。财政权是国家权力的根本,只有对财政的约束才是对权力的硬约束。⒂ 财政权是代议机关的重要职权,是人民主权的基本保障。因此,我国宪法应当明示人大享有财政权,对基本的财政事项作出规定,增强对政府权力的控制,才能更好的应对社会现实,维护其权威性。我国的财政法必须以民主宪政为基础,并以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为其宗旨,增进全民福利,促进社会发展。

    「注释」

    (1)《西方宪政发展中的税收动因研究》刘守刚, 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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