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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剩余价值理论的学术价值及其发展依据

时间:2023-02-21 19:27:38 西方经济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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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剩余价值理论的学术价值及其发展依据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作为一种结合生产关系解释分配关系的学说,不仅对剥削问题作了科学分析,也为科学解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各阶层人民的实际作用和应得利益奠定了理论基础。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目前它面临着来自两个方面的挑战,一个是一些人试图借助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分配理论,否定剩余价值论的学术成就;另一个是一些人将剩余价值理论看成是不需要随社会经济条件变化而发展的自然科学理论,从而窒息了剩余价值理论的发展路径。因此,针对上述挑战做出回应,深化对剩余价值理论的认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剩余价值理论所体现的学术价值
  自马克思所创立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发表以来,至今仍然保持着它的影响力。我们看到,长期以来在国外经济学界,不管对马克思经济理论存有多大的偏见,他们都不能忽视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存在价值和影响力。因此,无论是20世纪40年代熊彼特(Schumpeter,J.A.)在撰写《经济分析史》时,还是20世纪70年代斯皮格尔(Spiegel,H.W.)在编写《经济思想的成长》时,他们都要专门对马克思经济理论做一番主观的评价。以至于在20世纪90年代斯蒂格利茨(Stiglitz,J.E.)在《经济学》一书中也不得不承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如同许多其他主要学派一样,它的观点和关于它的争论不断发展”。(斯蒂格利茨,1998,第187页)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剩余价值理论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曾被恩格斯誉为是建立现代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根据之一(恩格斯,中译本,1972,第3卷,第42-43页)。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存在和发展的学术价值。概括来讲,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学术价值在以下3个方面体现得非常明显。
    (一)剩余价值术语的运用使古典政治经济学相形见绌
  剩余价值这一概念,是马克思首创的。正如恩格斯所说:“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着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马克思,中译本,1975,第34页)在马克思之前,威廉·配第、理查·康替龙、弗朗斯瓦·魁奈、安·罗伯特·雅克·杜尔阁和亚当·斯密等古典政治经济学家,虽然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问题研究出发,已经开始运用了利润和地租的概念,并且不同程度地知道了利润和地租都只不过是劳动者向自己雇主提供的无酬产品中的一部分。但是这些古典经济学家在研究方法上存在着被恩格斯称为是3个“从来没有”的缺陷:第一是古典经济学家从来没有超出工商业生活上流行的关于利润和地租的概念狭小范围的约束;第二是古典经济学家从来没有把产品的无酬部分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第三是古典经济学家从来没有对产品无酬部分的起源、性质、以及制约其随后的价值分配的规律有一个清楚的理解。(注:详看恩格斯在《资本论》英文版序言中对有关问题的评价。)而《资本论》从分析商品开始,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整个过程进行剖析,提出了劳动二重性、劳动力、资本、剩余价值、资本积累等基本范畴,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创立了剩余价值论。
  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是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基础是否合理的学说,是研究资本主义产生、发展、灭亡及其内在矛盾运动规律的学说。要理解剩余价值,就必须理解价值。价值是人类一般劳动即抽象劳动在商品中的凝结。尽管价值只能附着于商品之中,即使用价值之中;价值的载体是使用价值,但是不能把价值理解为是物,理解为是使用价值;价值的实质是通过商品体现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马克思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之一就是,抽象劳动创造商品中的价值,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不创造价值。在商品交换表象的背后,隐藏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两种观点是与马克思经济学基本观点相违背的。其中之一是要素创造价值论,其关键是混淆了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概念,实际上是要素创造财富(使用价值)论;其中之二是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论,其关键是混淆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与价值创造的关系。总之,这些论点把劳动力等同于一般生产要素,把劳动力拟物化,而且把生产要素参与财富创造的过程等同于创造价值的过程,这样就掩盖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剥削和雇佣劳动的本质。
  与上述理论不同,剩余价值理论透过物的关系,揭示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认为,劳动者具有物所不具备的适应人类需求改造自然的能力。除了偶然的巧合,物本身不会按照人的愿望自动给人类提供财富。从这意义上讲,财富是劳动者创造的,不劳动者对财富的创造没有贡献。这就突出了劳动和劳动者的作用,提出了超过劳动者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是剩余价值的概念,揭示了资本主义剥削问题。显然,与剩余价值概念相联系的一个重要经济现象是剥削。马克思利用剥削这个词是指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剩余劳动的榨取。阶级社会的特点是,统治阶级控制着整个社会生产过程,使被统治阶级必须用部分劳动时间为统治阶级生产必需品。因此,阶级社会内的分工必须以榨取剩余劳动,即超过劳动阶级本身生产必需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为中心。事实上,正是被统治阶级在为统治阶级的再生产而劳动着,从而也就是为最终实现他们被统治的再生产条件而劳动着。所以,作为对剩余劳动榨取意义上的剥削,是阶级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
  马克思时代的资本主义社会就具有上述一般属性。它是一种阶级社会,其中资本家阶级的统治建立在对大量社会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控制基础之上。工人阶级的生产资料被完全剥夺,他们一无所有,不得不依靠为资本家阶级劳动而生活。但由于工人的剩余劳动采取了剩余价值的形式,所以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关系几乎完全被商品交换关系的表面现象所掩盖。乍看起来,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交易是完全公平的。前者出卖劳动力,后者付给一定的工资,双方同意后就成交了。但这一阶段完成后,我们所看到的就不是自由和公平,而是进入了“生产的秘密角落”,这里隐藏着人们现在已经熟悉的剩余价值理论揭示的资本家对工人剩余劳动的剥削。剩余价值理论创立的历史功绩在于,“不论是资产阶级经济学者或是社会主义者都企图对这个问题作出有科学根据的答复,但都徒劳无功,直到最后才由马克思作出了解答。”(恩格斯,中译本,1972,第3卷,第42页)
    (二)“雇佣8个工人”数量假设揭示了资本的历史演变轨迹
  为说明资本主义剥削剩余价值的存在条件,马克思假设过一个关于“雇佣8个工人”的例子,并用这个例子说明典型的资本主义剥削要有一定的雇工规模才能进行。这个例子的具体内容是,假设有一个工人自己占有生产资料,并且满足于工人的生活,那么他每天只需要用8小时的劳动时间再生产自己所需的生活资料即可。但是后来他花了较少资本雇了两个工人,各让他们每人每天干活12小时,这样,雇工就一共干了12×2=24(小时),结果两个雇工各用8小时(共16个小时)的劳动时间养活自己,剩余的8小时的劳动产品使原来的那个雇主过着和雇工一样的生活。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个雇主进行生产的目的就只是维持生活,还不是增加财富。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剥削是以价值增殖为目的的,而

且资本家的生活要比工人好,就需用全部时间用于剥削活动,所以为了进行典型的资本主义剥削,上面提到的那个雇主就必须付出更多的资本,来购置追加的生产资料和雇佣更多的工人,这样他的生活水平才可能比工人好一倍,并且把剩余价值的一半再转化为资本。于是,他就最少要有可以雇8个人的资本,即:12×8=96(小时),其中的8×8=64(小时)用于8个工人自己养活自己,这时已成为资本家的人得到96-64=32(小时)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其中的一半16小时的剩余劳动使资本家的生活比工人好一倍,其中的另一半16小时的剩余劳动用于投资,再转化为资本去追求更多的财富。
  应该明确的是,马克思所用的这个假设,并不是随意的,(注:恩格斯1868年在《民主周报》上为《资本论》第1卷写的书评中曾经两次提醒人们,类似的假设并不是随意的,“在这里,主要之点,是资本家在有酬劳动以外,还榨取了无酬劳动”。(详见恩格斯,中译本,1972,第2卷,第272页)而是依据历史事实所做出的。经过研究,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的这个假设,是参照西欧行会制的历史事实提出的。据史料记载,西欧行会制对每个行会会员数和每个会员作坊的雇工人数都曾有严格的规定,会员作坊除行东外,一般规定可以雇帮工1-2人,学徒2-3人,即可以雇3-5人,行东师父对所雇人员都有不同程度的剥削。这种制度产生于欧洲中世纪经济停滞的12-13世纪。对内,行会严防自由竞争,限制劳动力的扩充,禁止业主任意增加资本;为使会员有平等的营业机会,禁止私卖廉价商品争取顾客;并监督会员不得使用欺诈行为,以确保商品质量谋求全体利益。对外,行会要求绝对独占:为维持对外特权,限制外地人在本地经商,或其他非会员从事手工业,并设监守官监督会员非法交易。虽然行会制对于保证产品质量和经营信誉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严重限制了个人之间的竞争和企业的扩张,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各国的行会都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于16-19世纪之间逐渐解体了。(宋则行和樊亢主编,1998;瞿宁武,1989)
  由此可以看出,马克思用雇佣8个人的假设想说明的问题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发展到一定高度时,“货币或商品的所有者,只有当他在生产上预付的最低限额大大超过了中世纪的最高限额时,才真正变为资本家”。其结果,马克思证明了象在自然科学上一样的量变转化为质变规律的正确性。在此,值得指出的是,长期以来,人们忽视了马克思在对货币转化为资本的数量假设后所做出的其他的重要观点。例如,他曾明确地告诉人们,“单个的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要蛹化为资本家而必须握有的最低限度价值额,在资本主义生产的不同发展阶段上是不同的,而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在不同的生产部门内,也由于它们的特殊的生产条件而各不相同。”(详见马克思,中译本,1975,第9章)再例如,马克思还发现,在资本主义生产初期,由于某些生产部门所需的最低资本额很难在单个人手中找到,所以出现了两种现象:一个是国家对私人的补助,另一个是在工商业部门出现了现代股份公司的先驱,即享有合法垄断权的公司。无疑,马克思的这些观点和其研究的结果在经济科学领域都清楚地显示出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历史发展脉络,特别是揭示出了在资本主义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国家扮演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对于当今的发展中国家在实现工业化的发展过程中,无疑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剩余价值理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基础是劳动价值论,因此可以说,这种理论的本质是尊重人的劳动和人的劳动产品,它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崇高理念。但是,由于西方经济学界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抱有偏见,所以在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分配理论中,重“物”轻“人”也就显得理所当然,其中他们所宣扬的三要素论是十分典型的。按照这种理论架构,企业使用资本、劳动、土地等“生产要素”制造产品,并按计算出来的对总产品所增加的贡献(即边际产品)向每一要素付酬。如果一切进行正常,所付出的酬金总数则刚好等于企业实际获得的净收入。在这种过程中,资本获得利润,劳动获得工资,土地获得地租,这些收益都是它们提供的服务报酬,各种生产要素谁也不会剥削谁。
  这种理论的一个明显问题是,将物的贡献和人的贡献等同起来,没有看到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可是,从剩余价值论的角度却可以看到,就劳动者来说,他的收入可以被看作是他的劳动力的价格和工作时间的函数,他所得的收入可以说是来自他所付出劳动的贡献。但对于资本和土地所有者来说,他们之所以在分配中能够得到相当数量的收入,并不是由于他们在生产中付出了劳动(如果将他们的经营等劳动收入归入工资的话),而是由于他们握有资本、土地等这些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因此,谈论三要素在分配中的收入是否合理时,仅研究这些物对财富的贡献是不够的,还要研究人们对这些物的占有和利用是否合理。而在这方面,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恰恰没有做出令人信服的研究。事实上,由于人们在出生前无法选择家庭,个人天赋存在差异,市场外部性的存在以及社会、文化因素对市场有多方面的影响,即使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人们对物的占有和利用也会存在很多不合理。如果有这种不合理存在,又怎么能把物的贡献和人的贡献等同起来,说按物的贡献得到的收入是合理的呢?
  如果按照西方主流经济学家描述的那样,不考虑他们各自的实际劳动贡献,完全按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力分配产出的成果,是不可能使对生产力发展贡献最大的“人”得到最多的激励,必然使社会出现过多的食利者阶层,进而妨碍生产力的发展。正因为如此,实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达国家推行了利润分享机制、劳资集体谈判机制、保护劳工立法机制、累进式的所得税机制、遗产税和土地税机制、社会福利和补贴机制、政府干预机制等,这些都表明西方发达国家虽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但都没有完全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例如,早在20世纪70年代,舒尔茨通过研究美国的收入分配格局就发现了两个现象:第一个现象是美国农场主们的社会和政治影响力已经变得微乎其微,根本原因是在美国的国民收入中,地租收入份额从1900-1909年的9%大幅下降到1970年的3%。也就是说,与土地原始所有权相对应的地租已在美国国民收入中占有极小的一部分。第二个现象是劳动收入所占份额在上升,资本所占份额在下降。1970年时,在美国的国民收入中大约有3/4是雇员的报酬,剩下的1/4则归为所有者收入、租金收入、净利息以及公司利润等。据当时一项保守的估计,与人力相关的总收入在1970年占到美国国民收入的4/5。(舒尔茨,中译本,2001,第83-84页)
  事实证明,在实际经济运行的制度安排方面,不仅西方发达国家没有完全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而且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我国台湾省也没有完全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例如,在农作物的收成方面,如果把土地具有的自然力和农民的劳动力相比,在某种情况下,土地本身的自然质量要比农民的劳动力的质量对农作物收成的贡献可能更有制约力,但我国的台湾省在1949年成功的“三七五减租”活动中,却将地租强制地减到主要作物产量的37.5%。这个做法显然并没有遵循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但历史却证明这种政策却促进了台湾省经济的发展。
  这些都说明,在社会生产发

展中,同物的作用相比,人的作用更具有决定性。同时也说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论述,揭示了社会发展的方向和生产力发展的途径。从这种理论可以看出,为促进生产力的更快发展,纯市场交换机制导致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是需要有不同利益集团的平等协商和政府干预等其他机制作补充的。
    二、剩余价值理论得以发展的现实依据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主要是以19世纪的英国为研究对象的,它通过对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和分配关系的研究,为劳动者的贡献和应得利益定位,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但是,正因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是研究人与人的生产和分配关系的社会科学,所以它必然要随人们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在当代,人与人的生产和分配关系变化的一个最集中的体现,就是由于劳动者力量的加强、纯食利者地位的下降,相当多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在劳资之间的分配关系方面逐步出现了利益分享的局面。有关研究表明,其中4种制度安排的出现令人关注(何传启,2001),已成为当前分析生产和分配关系时不能不重视的现象。
    (一)企业利润分享制度安排的发展
  企业利润分享制是指企业所有者和企业职工共同分享企业利润的一种企业收入分配模式。实行企业利润分享制的企业,定期按一定比例将企业利润分配给企业职工。这种收入分配模式的特点是,企业根据盈利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享、利润分享的比例和分配方法,有利润时就进行利润分享,没有利润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享。
  自20世纪70-80年代以来,企业利润分享制在某些发达国家得到快速发展。在法国,1975年时参加企业利润分享制的人数为475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2.5%,(Lesley  Baddon,1989,p25.)但到1990年时参加企业利润分享制的人数则达到了1400万人,约占职工总数的60%。而且据统计,从1987年到1999年间,在《财富》杂志评选的1000家企业中,采用利润分享制和其他以业绩为基础的激励性工资方案的企业,从26%上升到50%以上(胡国成、韦伟、王荣军,2002,第33页)。
  企业利润分享的制度安排给现代资本主义带来的变化是深刻的。在早期资本主义的纯工资体制下,工人不可能参加企业利润的分享,工人与企业的利益处于分离的、甚至是对立的状态,劳资冲突成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这种经常性的冲突导致过两种后果:第一,在资方占上风的情况下,会导致工资被压低到维持工人必要生活资料价值的水平。从企业角度看,工人无法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企业不愿意对工人进行教育培训,企业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因缺乏人力资本投资而长期停滞不前。从社会角度看,由于工人的收入和消费需求被压到极低水平,投资和消费需求都主要来自富人,而富人的投资倾向和消费倾向都比较低,于是经济因缺乏有效需求而停滞不前。第二,在劳方占上风的情况下,会导致利润被压到过低水平。从企业看,企业会因缺乏投资特别是研发投资而缺乏竞争力,规模很难扩大,技术水平很难提高。从社会看,因很多人不干活也能拿到很多收入,投资和干活也多得不了多少利益,极易患上战后的所谓“英国病”、“瑞典病”那样的高福利病,经济也因人们不愿投资、不愿工作而停滞。企业利润分享制的出现有可能使职工和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形成追求共同利益的动机,从而缓解上述两个方面的弊病,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二)企业价值分享制度安排的发展
  企业价值是指企业股票的市场价值总值。企业价值分享制的特点是:公司将本公司股票授予职工,职工和公司其他股东一起分享公司市场价值增加(股票价格上涨)带来的收入和股息,同时也承担股票价格下降的风险;持股职工关注的重点是股票增值的收入,而不是公司所有权。价值分享制兼有利润分享和所有权分享的一些特点。相对于利润分享制,参加企业价值分享的职工要承担股票价格风险,参加此类分享的企业则可以减少现金支付,职工和企业利益结合得更加紧密。相对于所有权分享制,参加企业价值分享的职工较少考虑公司所有权,一般不承担公司亏损或债务,而参加此类分享的企业则可以减少管理成本。企业价值分享制尤其适用于已经在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和计划上市的公司。据美国分享数据公司对电子工业企业的调查发现,在接受调查的企业中,1992年授予全部职工股票期权的企业只占30%,而1994年则达到54%。(注:NCEO,an  overview  of  ESOPs,stock  options  and  employeeownership,
http:\\www.nceo.org\)在大型上市公司中,价值分享制的扩散也在加快。例如1995年《财富》杂志评选的1000家大公司中,只有13%的公司授予公司60%以上的职工以股票期权,但1997年时1100家上市公司中有53%的公司授予全部职工以股票期权(Lesley  Baddon,1989,pp.31-32)。
  从以上的数据中,有两个变化值得我们注意:一个是实施企业价值分享制度安排的企业数量增长很快,另一个是由偏好实施部分职工持有股票期权转变为偏好全部职工持有股票期权。应该说,在企业价值分享制度安排的框架内,虽然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本质,但在激励劳动者方面具有明显的积极作用。因为,在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只有工资一种收入,离开资本家就意味着失去全部收入。现在,工人在分享到企业的价值收入以后,不仅收入来源比过去有所增加,而且这部分收入的多寡取决于公司的业绩和股票市场的机遇,所以,通过价值分享这种制度安排,工人在关心公司业绩和股票风险的过程中,就会大大降低劳资关系之间的摩擦程度,从而有利于资本主义生产的稳定发展。
    (三)企业所有权分享制度安排的发展
  企业所有权分享制是指企业职工通过持有企业一定份额或全部的股份,同时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一般收入分配和以股东身份参加企业利润收入分配的一种企业收入分配模式。企业所有权分享制的特点是,职工既是企业的员工,也在一定程度上或是呈现企业股东的角色,或是显露企业所有者的影子;持股职工和企业其他股东一起,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共同分享经营收入;企业和法律对职工持有股份有许多规定,职工股份一般只能在企业职工内部进行买卖。根据美国国家职工所有权中心提供的数据,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企业所有权分享制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个是职工持股计划(ESPO),另一个是401(K)退休计划。美国直接持有股票的人数占全国成年人口的比重,由1953年的4.2%,上升到1995年的31%;如果加上间接持股者(指用经纪人名义登记与持股),则1996年时全美持股者占成年人口的比重是43%。(李达昌等,2000,第49-50页)在1999年,美国约有11500个职工持股计划(Andrew  Pendland,2001,p.4),而且这种分配方式还在迅速扩大。(胡国成、韦伟、王荣军2002,第34页。)随着工业化和信

息化步伐的加快,以及面临老龄化社会的压力,我们认为值得认真研究的是国人所不熟悉的美国401(K)退休计划的制度安排。美国401(K)退休计划制度安排的主要内容是,参加这个计划的企业,可以选择将现金或公司股票存入职工退休账户,如果职工和企业都选择存入现金,那么就与利润分享制相似。如果存入或匹配公司股票,那么就是企业所有权分享。美国劳动部公布的统计报告显示,1998年全国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中实行401(K)计划的企业就有54500个,比1994年的28623个增长了92.5%,占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总数的71.5%。(注:PSCA.,401(K)plan  sponsorship  growth  1994-1998,http:\  \  www.psca.org\)另据1998年美国利润分享理事会对660个公司的调查发现,大约52%的实行401(K)计划的公司匹配公司股权,实行企业所有权分享。(注:PSCA.,42[nd]  annual  survey  of  profitsharing  and  401(K)plans.1998.http:\  \  www.psca.org\)实行401(K)计划的上市公司中,大约60%的公司匹配公司股权,实行企业所有权分享。(注:NCEO.,an  overview  of  ESOPs,stock  option  andemployee  ownership,
http:\  \  www.nceo.org\)
  应该承认,在企业所有权分享制的安排内,每个职工所能掌握的只可能是很少一点股票,似乎对每一个职工来说都无法试图对企业经营产生影响,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这种制度安排在劳资关系中的作用。因为,在当代发达国家分配制度的安排中,存在着真正起作用的工人组织和劳资之间的集体谈判,在这种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中,实施所有权分享制的企业给一个职工的股票虽然可能很少,但把它们加到一起却可能是一个不小的数量,有了这部分所有权,工人集体谈判的力量显然可以增强。而且,如果其他一切不变,对于工人的社会地位来说,有一部分企业所有权总和没有不一样,有一部分财产总和没有不一样。所以,企业所有权分享应视为当代发达国家改善劳资关系的一个积极变化。
    (四)企业管理权分享制度安排的发展
  企业管理权分享制是指企业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企业管理模式,又名职工参与制。由于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必然就会对企业的收入分配产生影响,同时可以改善劳资关系。根据现代企业理论,企业投资者(股东)拥有企业所有权。所有权包括资产权、管理权等。如果职工不是企业股东,就没有企业所有权,也没有管理权。所以没有管理权的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实际上就是企业所有者与职工分享管理权。管理权分享制与所谓的“经理革命”是不同的。经理革命是指在股份公司里,在企业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背景下,没有企业所有权的职业经理成为企业管理权的实际控制者。但是,应该明确的是,职业经理的管理权来自董事会的授权,即来自所有者的授权,而不是职业经理与企业所有者分享管理权。职业经理尽管可以考虑自己的利益,但必须先满足股东的利益,否则就可能被公司董事会解雇。而且,职业经理一般并不代表全体职工的利益。管理权分享制则是,职工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参与企业管理,代表全体职工利益。职工的“管理权”来自法规、习惯或惯例的力量,而不是来自企业所有权或所有者的授权。
  在国际上,德国是实行企业管理权分享制的典型。目前,德国有职工2200多万人,其中共有1860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占职工总数的85%。(李维安和武立东编著,2002,第431页)尽管近年来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安排在德国遇到了失业增加的冲击,具体的参与方式也引起了一些争议,但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总体制和总原则,却并未受到挑战。(Michael  Gold  and  Manfred  Weiss,eds,1999,pp.84-85)这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
  从德国实行企业管理权分享制的方式来看,职工参与管理主要发生在两个层面。其一,选派职工代表进入公司领导机构,如监事会和理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董事会,理事会是公司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二,选举职工委员会,通过职工委员会参与管理。从德国实行企业管理权分享制的规则来看,职工参与管理的权利是逐步得到了法律保障。例如,德国先是制订了《煤钢行业参与决定法》,接着颁布了《企业组织法》,然后又颁布了《参与决定法》。也就是说,大约经过了30年的时间,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才在各行各业逐步得到了推广和认可。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人数越多,职工的权利就越受到法律的关注。例如,根据德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职工在5人以上的企业必须设立“企业职工委员会”;职工在500人以上的公司,监事会成员的1/3必须由职工代表担任;职工在2000人以上的公司,监事会由劳资双方的代表组成,比例为各占50%。职工代表的参与决定权包括:监督关于职工利益的法律和劳资协议的执行情况,在工资和福利问题上享有与资方对等的参与决定权,享有企业经营知情权和咨询权。因此,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安排被视为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李永杰主编,1997,第167-168页)
  总之,企业管理权分享制的存在表明,马克思笔下的资本所有者独揽企业一切权力的局面,在当代许多发达国家中已经发生了不少的变化,传统式的资本雇佣劳动方式所造成的两极激烈对立的格局,在很多企业已让位于由职业企业家为中介的多元主体的多层合约关系,以及劳资之间的集体协商关系。在这种关系的演变下,剩余价值到底是如何分配的,显然需要我们进行新的研究。同时,我们也可以预感到,所有上述这些新情况、新变化,不仅为剩余价值理论的新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也为说明劳动的作用、劳动者的社会地位以及分享劳动剩余的合理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简短的结论
  马克思所创立的剩余价值理论虽然已经有了将近140年的历史,但它的理论影响力至今仍不减当年,其基本原因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马克思的第二个重要发现,就是彻底弄清了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换句话说,就是揭露了在现代社会内,在现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是怎样进行的。”(恩格斯,中译本,1972,第3卷,第42页)显然只要存在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只要存在着雇佣劳动制度,只要存在着剥削现象,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就会发挥威力。因此我们对于联合国在2000年所发出的“体面工作”,远离剥削“的

宗旨就不会感到惊奇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译本,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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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中的资本逻辑08-11